“党员优先”,属就业歧视吗?

作者:李国民 发表:2009-01-1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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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月4日《新京报》报道,12月3日,新华保险公司在北京人才市场海淀分部招聘时,意外地遇到了“就业歧视”的质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该公司规定的职位年龄限制(25岁到45岁)以及“员、军转、教师、律师优先”的条款,属“就业歧视”。

“党员优先”属就业歧视———蔡定剑教授此言一出,立即引发了网民的热议。而争论的结果,不仅没有辨明是非,反而导致了简单问题的复杂化,有人甚至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不惜把问题抬到了“政治”的高度。笔者认为,“党员优先”算不算就业歧视,与“军转、教师、律师优先”算不算就业歧视一样,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完全没必要人为地上纲上线。

从法律的角度看,就业歧视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绝对的“平等就业”只能是一个理想。在就业岗位不足、“僧多粥少”的现实情况之下,就业竞争不可避免;而只要存在竞争,就必然存在区别对待。因此,合理的区别对待并不构成就业歧视,“不公平的区别对待”才是就业歧视的真正含义。

那么,“党员优先”算是合理的区别对待呢,还是不公平的区别对待?我们先来看看新华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辩解,她是这样说的:其一,“这样的规定并不排斥其他求职者,与‘就业歧视’无关”;其二,“保险业务员是一项比较辛苦的工作,不是每个人都能从事,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还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党员、军转干部、教师、律师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优先选择无可厚非”。

第一条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因为尽管新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宣布排斥其他求职者,但声明“党员优先”,给党员以优惠,事实上必然意味着非党员会受到冷遇和一定程度的排斥。第二条理由是对“党员优先”合理性的解释,在笔者看来,它同样难以服人。首先,“保险业务员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还需要很强的责任心”,这一点无可否认。但哪种职业不需要“吃苦耐劳精神”和“很强的责任心”呢?其次,在此逻辑起点上声明“党员优先”,其实等于事先做了这样一种假设:党员都具有“吃苦耐劳精神”和“很强的责任心”,我们不否认这种假设在多数情况下成立,但能否因此推定非党员就不具有“吃苦耐劳精神”和“很强的责任心”呢?如此推定显然不够客观也有失公平。如果其他用人单位也都按这种逻辑设定招聘条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非党员就业可就要难上加难了。

当然,理由站不住脚、难以服人,并不意味着新华保险公司“党员优先”的招聘条件就一定属于就业歧视。是不是歧视,还要从其定义来考量。在众多的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中,最为权威的是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是这样定义就业歧视的:“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是说,该公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判断“党员优先”算不算就业歧视。

也许还会有人拿出“用人自主权”来替新华保险公司辩护,但新华保险公司作为一家现代企业,除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之外,还有责任保障和提升社会公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毫无限制的权利,它还必须为反就业歧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党员优先”的条件限制,不仅仅出现在企业招聘的场合,在政府机关招收国家公务员时,类似限制更为普遍。当然,如果招聘岗位是从事党务工作,作此限定无可厚非,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岗位,这种做法就有商榷的余地。我国《就业促进法》给“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政府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给企业带个好头。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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