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故里无青天,百姓遭殃没人问!(多图)

发表:2009-08-1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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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已经生效施行近二年了,可在包公故里合肥市包公街道竟然发生因拆迁打死人的事。事实证明一些法学家认为该法的出台能够遏制强制拆迁的愿望成为泡影。政府及其一些腐败官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机可乘,大捞油水,而被拆迁户的权利却无法得到保障。近日合肥一村支书刘怀寅受贿近千万元被起诉的事实即是官员们在此类活动中有利可图的有力的证明。

最近几年合肥市的大建设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合肥市的黄金地段能够拆迁开发的也是越来越少,而开发商对土地的追求却是欲壑难填。其中合肥美菱冰箱厂及其宿舍因可谓是位置甚佳。美菱厂原址正在建造万达大厦,而芜湖路43号大院(即美菱厂宿舍)因北面与风景如画的包河公园只隔一条芜湖路,且是该地段唯一能够拆迁搞房地产开发的地段,因为从该地段往西是省体委、省粮食厅,没有开发空间。

可能有开发商看中了该地段,并且与政府达成了协议。2009年6月初,合肥市包河区政府在该路段43号(原合肥市美菱冰箱厂)宿舍1、2、3号楼张贴告示,限定上述楼的住户必须在本月26、27日以前搬迁,政府按2850.00元/平方米补贴,否则将采取强硬措施,一切后果自负。可该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约在6000元/平方米,显然2850.00元/平方米补贴是远远不够被拆迁户在同等地段购买同样面积的商品房的。这样就有大多数住户不愿被拆迁,不愿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于是受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自7月23日晚上开始派人员骚扰被拆迁户,即采取堵塞大门锁芯,用砖头砸窗户的方法,企图逼迫被拆迁户签署协议。对此行为,24日的安徽省电视台的第一时间栏目曾予以报道,可25日晚上拆迁公司的人员依然来进行骚扰活动,结果与被拆迁户发生冲突,并打伤该43号大院的一值班人员。

可能连续3晚的骚扰活动未起到效果,并且安徽电视台的第一时间的报道也对他们没怎么样,而且公安也未对拆迁公司采取有力措施,7月27日下午5点多钟,拆迁公司的人员就来到43号大院,并且与被拆迁户发生冲突。拆迁户们报了警,来了不少警察。这时住在面临芜湖路的楼房 3楼的朱育新正在家中烧菜,听见楼下人声鼎沸,便跑下楼来看个究竟。结果一下楼便碰上警察,可能警察看其身体壮实,又急冲下来,以为他要打架,便用催泪瓦斯喷他,他被喷的蹲下来,被在警察身后的拆迁公司人员用棒子打中头部,当时头部没有出血,只是鼓起一个大包。

这是笔者去43号大院调查并从网友、网上论坛的帖子了解到。

当晚警察也抓了3个拆迁公司的人,并要求朱育新去派出所做笔录。后朱育新妻子多次去街道要钱给朱育新治疗头伤,可街道的工作人员一直以研究推脱,而朱育新是下岗失业职工,自己无钱医治,结果8月5日才由120救护车送往省立医院抢救,8月7日下午即死亡。

8月8日得知朱育新死讯的亲友送来了花圈,可公安局出动了许多警察,不允许摆放花圈,住在该楼的郑燕燕、刘芳二位女士勇敢的站出来向围观的群众述说真相。经过抗争,最后迫使警察放弃了干预。可上午9点又出动城管抢花圈,被家属及其群众所阻止。

可8月9日凌晨1点30分左右,200多名警察及街道工作人员来到该大院,挨家挨户的敲开住户大门,警告住户不得集会、不得上访、不得接受记者采访;并且抓走了向群众述说真相、接受记者采访的郑燕燕、刘芳二位女士,将她们二位处以7天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更将朱育新亲友的花圈大部分收走。凌晨的行动还使一位患有高血压的老年妇女因惊吓而诱发了脑溢血病症,该老妇人于第二天下午住院治疗。

朱育新死亡后,合肥市政府采取了措施,禁止新闻媒体采访、各大论坛皆奉命删去关于朱育新死亡的帖子,并且合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于8月11日下午还传唤了在合肥论坛发关于拆迁打死人的帖子的笔者。

在派出所一位合肥市公安局的刘警官指责笔者发的帖子内容不真实,并且干扰了政府的工作。笔者正色告知,如果要求每个人都保证所说的一定是真实的,那么怎么又有言论自由的可能?所以只要不特意造谣,只要不以言论侮辱他人的人格,都是在言论自由的范畴里。该刘警官特意告诉我说,是朱育新把别人的头打破了,导致那人头缝了6针;在这情形下才用棍子打了朱育新头一下,头上起了一鼓包,可派出所找他3天,他却躲着不去,而且其患有高血压,所以其死亡原因还有待法医验尸。

最后在笔者保证不再在合肥论坛发关于拆迁打死人的帖子的情况下,才被允许离开派出所回家。

现在朱育新家属及大院的人就朱育新的死亡对外保持沉默,而政府工作人员对外宣称朱育新是脑溢血死亡的,大院里人们流传政府支付朱育新家属70万的补偿金及一套房子,而且给朱育新的妻子安排工作;包公街道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又在催促剩下的50多户住户签协议、搬迁,并威胁要于18日强制拆迁。

朱育新家属的嘴被政府用利益堵上了,大院的住户们摄于政府的警告而不敢说话了,可合肥市民不愿意生活在恐惧之中,他们需要真相,他们不明白人命关天的大事,新闻媒体为什么不报道?为什么不允许网民在论坛里讨论这件事?他们希望朱育新因拆迁被打死的事再也不能发生了,可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的后果只能使这样的事有可能再次发生。

在拆迁工作中由于政府的强势地位,被拆迁人无疑处于被宰割的羔羊的地位。被拆迁人的遭遇,与《卖炭翁》中主人公的遭遇何其相似乃尔。与卖炭翁一样,被拆迁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没有拒绝出售、拒绝被拆迁的权利,他们的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完全取决于对方的善意。我国的拆迁制度与一千多年前唐王朝的"宫市"的本质无多大的区别,可我们现在生活在尊重人权的现代文明社会,不是生活在视人权如粪土的古代社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规定配套的法律迄今没有出台,而合肥市拆迁工作迄今适用的却是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即《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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