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教局长纽约突然被告的内幕和冲击(图)

作者:横河 发表:2009-10-2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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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中国广东省劳教局局长在美国纽约接到起诉书的这个前因后果。事情开始于一个事出突然的起诉状,在10月22日那一天,正在纽约曼哈顿旅游的广东省劳教局局长施红辉,接到了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传票。

事出突然的法庭传票

这个事情是发生在纽约曼哈顿的16号码头,这一天的中午大概11点多钟的时候,天气非常好,有一行穿着黑色西装的人,在快步的走向码头。突然之间有一个西方人,从半路上插过来,问了他一句话说:是施红辉先生吗?对方点点头,这个人就递上了一摞纸,交到他手里说:You are served,就说你被告了。这个人立刻就把这一摞纸扔在地上,然后一行人就快步的走过去了。这就是递送传票的过程。这一批人是什么人呢?这一批人是广东省劳教系统访美的一个团。这个团看上去像是一个旅游团,因为他们是到16号码头,然后上船去游览哈德逊河和自由女神像。

当然不清楚他们访美的真正的性质是公务还是私人旅游,他们的这个团长和团员的身分,现在知道团长就是广东省的劳教局局长施红辉,团员都是广东省劳教系统的。包括有些可能是劳教所的所长,还有一些劳教所里面的官员。这里就牵涉到一个访问美国的性质的问题。就说如果是一个劳教系统,他们访问美国的话,显然并没有一个对口的单位。因为劳教在全世界的司法系统里面,或者司法系统之外,中国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独一无二的这么一个系统。所以在美国它不可能有一个对口访问的单位,当然它可以编造其他的名义。

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出国访问是谁出钱。如果是广东省政府出钱的话,那么也就是说广东省纳税人交的钱,让这个臭名昭著的劳教系统的官员,可以到美国去。不管他是不是公务旅行,他去乘游艇玩哈德逊河,这个就是属于游山玩水。当然在中国的官员当中,这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但是它是不合理的。如果说是劳教系统出钱的话,那么劳教系统是一个什么系统呢?至少在中国的规定范围之内,劳教系统不是一个生产单位。除非是像实际情况那样,中国的劳教系统要劳教人员大量的从事生产产品,这些产品用来出口或者在国内销售,那么这是一个廉价的或者是无价的,没有劳动力成本的产品。所以它比中国国内的同类工厂,更具有竞争性,当然比起西方其他国家的这个产业就更具有竞争性了。那么他们的钱是来自于劳教人员的无偿劳动。或者就是哪一个企业为他出钱,那么不知道中国有哪一个企业会为劳教系统出钱,这问题也许值得追究一下。

根据报道,国外一个叫做"追查国际",就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得到了他们要访问美国的举报以后,对他们进行监视追踪。这个系统,已经被使用过多次了,以前中国科学院党委副书记,"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郭传杰,也在纽约自由女神像对面的炮台公园接到起诉状。在这之前更早的时候,曾经有湖北省公安厅的副厅长赵志飞,在纽约访问的时候接到起诉书。这两起案子,都因为被告没有出庭,而被法庭缺席判为他们被起诉的罪名成立。

法庭要怎么递交传票呢?这是有原告。那么很巧的是,在他们访问纽约的时候,在纽约市就有两名法轮功学员,她们原来就是广东省的,曾经被在广东省的女子劳教所关押,在那里遭受了长期的肉体的酷刑和精神折磨。她们认为,负责广东省劳教系统的施红辉,应该对他们在广东槎头女子劳教所所遭受的这些痛苦负责任,所以她们对他提起了起诉。

这个法庭的程序是怎么样呢?就是这个传票递送员递送的是她们的起诉书,加上法庭的传票。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律的程序在进行之前,第一步是必须把起诉书送达被告手里。由于有很多被告拒绝接受起诉书,按照法律规定,就是在递送员递送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传票递送的时候触及了被告的身体,就算递交成功了。如果说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被告不到法庭上去回应的话,法庭就可能会作出缺席判决。所以在这个法律诉讼当中,第一步就是递交给被告法庭传票,已经是算是完成了。

听听原告怎么说

那么这个案子的原告是谁,我们来听听原告的故事。他们为什么会在中国被劳教,为什么要起诉劳教局长,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和被告有什么关系,我们现在就来听一听他们说些什么。

陈华:"我叫陈华,我不放弃修炼法轮功,所以就把我送去劳教了。在劳教所里面,它是专门关押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劳教所里面,就是要进行洗脑、还有酷刑的折磨、还有其他的这些吸毒的犯人来全天 24小时的监控。被打啊,被吊起来,用手铐,野蛮灌食,还有就是被绑起来,就是双腿呈双盘的姿势,然后绑起来十几个小时,然后再用手铐,十字架这样的把你分开,然后站立几天,连续几天然后就是不离开,不停顿的这么样...连续...这样吊起来绑起来。"

在谈到为什么要起诉广东省劳教局局长的时候,她说...

陈华:"因为他自从在2000年,他在任以来一直到现在,他都要对在广东省境内所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这些事情要负直接责任,因为他是劳教局的局长。带来的信息就是说一方面是对还在继续行恶的这些中共高官或是警察、司法系统这些人一个警钟。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机会吧,我觉得。让他们能够知道在自由的国际社会上面,作的任何非法的事情、任何罪恶的事情他都要负责,总有一天他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再来听一下另外一位原告怎么说...

邹玉韵:"我叫邹玉韵,在2000年初的时候就被公安局送到槎头劳教所,在里面大概有差不多2年的时间。在里面因为不转化,他们经常就说因为是法轮功学员,那他们要求我们就是说签那个放弃法轮功的,说不炼法轮功。因为不赞同这种说法和作法,所以他们就对我们做了很多非常不好的事。经常就是说不给我们睡觉,还有很多的酷刑折磨,关紧闭啦,强行灌食。

在劳教所里面,因为我是法轮功学员,所以就受到很多的跟一般的其他人有很多的区别对待。24小时有人贴身监视我,他们叫包夹;甚至连上厕所他们都是要跟着的。而一般的其他的那些劳教人员,他们就不会这样子,在里面你连最基本的人权是根本没有得到任何的保障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那时候也就是说,跟他们去讲道理没有用,所以我们有时候也会采用绝食的方法去表达我们对他们这种行为的不认可。可是他们由上至下都是这样做的,所以我觉得这是必须停止的一种作法,不可以这样子,不可以他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就像他们讲的,共产党没有别的本事,整你还是很有本事的。

那些干警他们也经常跟我们讲,就说我也不想对你这样子,可是上面要求我这样做。所以我觉得是做为这种部门的领导人,他确实是负有主要的责任。而且当时像这个劳教局局长,当初很多迫害我们的那些指令,包括很多他们使用的那些酷刑,都是直接通过他们这些领导由上自下这样子传达下来,而且他们做的是非常系统的,据我知道在其他的劳教那些地方也一样。所以我觉得应该去起诉他们,停止这种迫害,因为这种迫害在大陆还是依然存在着。"

被告背后的故事

横河:刚才我们听的是原告的故事,现在我们来看一看被告是什么的情况。施红辉是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一直担任广东省的劳教局局长,按照中国自己规定所谓领导官员主要责任制来说的话,他应该对发生在广东全省任何一个劳教所里面的违法行为负全部责任。就刚才原告提出的诉状和她们讲的故事,就说她们所遭到的迫害,所遭受的酷刑是违反中共自己关于在司法系统里面严禁酷刑各种规定和法规的。

大家知道联合国反酷刑的专员曾经对中共提出来的一系列的酷刑案例要求中共作出回答,中共当时做出的正式回答,就是中共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是反对酷刑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实施的酷刑是违法中共自己的规定的。

当然也许制定这些规定的人和执行这些规定的人,都没有把这些规定当真,因为制定的人也知道这是做给外国人看的,做给中国普通老百姓看的,并不是真正要实行的。而执行的人更清楚这是做给别人看的,他们没有必要实行,而且就是他们不实行也不会受到惩罚,事实也是如此。

但是不管怎么说,因为你有这些规定,所以受害者是可以追究他的责任的。因为他们所作所为也许是中共党的政策,但是党的政策最终它不是法律,也最终不能成为它们辩解的理由。所以当法制健全的时候,人们要追究这些责任的时候,很显然他们所犯的罪行,这个罪行是违法中国的宪法和中国的法律的。

这里我们就想谈一谈关于劳教制度,因为这个受害者是在劳教所受的迫害,而施害者的是负责劳教所的。这个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很奇怪的东西,从1957年有一个叫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这个决定和后来1979年又有一个《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这两个都是国务院的决定,所以它应该属于国务院法规,而不是正式的法律。当然这两个都是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旦批准以后当然可以把它考虑为法律。但是下一个,1982年,就是现在正在实行的一个叫做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这个就非常荒唐了。

它的荒唐之处在什么地方呢?就是说如果人大常委会在 1957年就立法的话,就根本就不需要国务院在1982年再次发布一个通知,而这个通知仅仅是转发公安部的一个试行办法。既然从1957年到1982年这个劳教制度已经实行了25年了,为什么会要出现一个试行办法?前面这个25年是正式法律还是试行?如果是正式法律,当然后来就更不需要一个画蛇添足的试行办法了。那么如果试了25年还要继续试的话,这是一种什么恶法?它一定是成了很大的问题了,才要出一个试行办法。

再一个,如果说前面的是法律,后面仅仅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的试行办法,那么在执行的时候,究竟是执行前面的还是执行后面的,如果两者有冲突的话。如果说实行后面的话,那么后面一个低级别的法律,还不是法律因为没有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通知是不是要超过前面57年和79年的这二个决定,这都是在法律本身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大陆这个劳教制度是非常邪恶的,在司法界和民间要求取消劳教制度的呼声非常高。所以到了2004年的时候,人大常委会就把一个叫作《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5年的立法规划,准备来取代这个倍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然而已经整整5年过去了,原来计划5年立法的,现在2009年了,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程序当中,这个《违法行为矫治法》连影子都看不见。是谁能够使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对于废除一个恶法,而实行另外一个法律如此的无能为力呢?据说是公安部反对。

这个问题就很奇怪了,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而国务院又是人大任命的。也就是说,公安部比人大要低两层。而这个立法机构人大,居然对于比它低二级的具体部门公安部完全无能为力。无能为力还居然好意思把它说出来,说因为是公安部的反对。这种特殊的现象,恐怕在全世界也只有中国大陆,在中共的统治下才能够出现的。

为什么对废除这样一个倍受争议的恶法会如此困难呢?我们来看一下在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里面,它的第十条就是对哪几种人适用劳教。当中的第一条就是所谓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很显然这些名词在今天在中国人当中听起来已经非常可笑了,因为中国所有的法律都废除了所谓反革命和反党、反社会主义罪。然而就在82年制订的试行办法里面,第一条规定的就是这样的罪行。

革命是谁的?革命是中共特定的名词,在中国革命指的是中共的革命;社会主义是谁的?也是中共的。所以它的罪名很显然是中共的工具,就是为中共来保持它的统治,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而不是人民的政权,甚至连国家政权都不是,就是中共的一个私人的工具。它的第一条罪刑就是为中共的统治,镇压中共的反对派,或者中共认为的异己份子,量身订制的。另外一个就是用起来,中共用它用的非常方便,因为它不需要司法程序就可以判处劳教3年,而且还可以延期1年,所以总计不需要任何的手续就可以剥夺人身自由4年。这个性质,在国际法当中,它是属于任意拘捕和任意关押,这就违反中国自己签署的国际公约。

刚才两位原告都是法轮功学员,对于法轮功学员来说,这个劳教和另外一个完全没有法律,而且完全没有文字基础的洗脑班,叫作法制学习班,合起用的法,基本上就能做到无限期的任意剥夺人身自由。据这两位法轮功学员说,在广东省在劳教所里面规定可以关3年,3年以后把他放出来,或者延期1年,4年。放出来以后,直接送到洗脑班里面去,同样剥夺人身自由。洗脑班又可以待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如果洗脑班仍然不能够转化的话,又可以把他转回来从新送入劳教所,开始第二次劳教。因为劳教并没有规定一次、二次,只有当中有个间隙就可以直接再回来继续劳教。劳教所出来以后,又可以送洗脑班。

就是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就无限期剥夺人身自由,为什么呢?是因为中共它始终没有办法在法律系统之内迫害法轮功。当然它使用法律系统,使用这个法律系统当中,前一段时间比如一些人权律师,正义的维权律师所作无罪辩护,使人们都认识到原来迫害法轮功10年了,居然没有一个法律基础,没有一条法律基础。所以它真的是非常迫切的需要一套法律系统以外的系统,来对付法轮功,结果受害的就不仅仅是法轮功,因为这个系统一旦建立和维持那里的话,那么所有的中国民众都可能是潜在的被害者。

我们举个例子。就是当时收容制度由于孙志刚被打死以后被取消,当时当然很重要的因素是因为民间的呼声很高,有民意的呼吁。但是另外很重要的因素是因为收容制度被取消以后,还有一个更完整的劳教制度,可以来做替代,可以来完成原来收容制度所需要完成的任务。现在的劳教制度又加上了戒毒,又可以以戒毒的罪名把普通民众抓起来,关进劳教所去。在中共真正有另外一套法律之外的替代系统之前,中共是不会容许人大进行任何立法来取消劳教制度的。

前几天,中国冤民大同盟沈婷,她现在正在美国国会和其他的各种机构进行呼吁,她就介绍很多上海的访民,仅仅因为上访就被劳教了,所以这个劳教制度也被用来对付上访的访民,不需要任何证明,上访就够了,以" 上访罪名"就足以把他劳教了。有很多上访访民还不止一次,有的被多次劳教了,就是因为那个系统被中共地方官员和各级官员用起来非常方便。他不需要提交任何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这就是在中国存在的罪恶的劳教制度,而刚才我们所提到的被告,他因为是这个劳教制度在广东省的一个主要执行者,所以他就应该负个人责任。

最后我们来谈一谈这个法律起诉的合理性,和对中共官员的冲击力。在一个法治社会本来这些问题不需要提到国际上去,都可以在本国解决。因为这是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执法机构的违法行为。在国外他是三权分立的,在执法过程当中,执法机构,立法机构,判决机构他是不一样的,不是一家,所以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在中国因为有中共凌驾在一切宪法和法律之上,所以第一它可以任意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第二它可以任意撇开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为它量身订制的法律它也可以随意抛开。就像现在对人权律师,维权律师的迫害,取消他们的执照,还有殴打。这是今年在美国刚刚公布的美国国会和行政机构中国委员会(Congressional 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CECC) 一个中国人权报告当中所提到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和对为法轮功辩护律师的迫害在过去的一年严重的加剧,这就是中共凌驾于法律宪法之上。

在这种情况之下,在中国不可能把这种违反中国法律的人绳之以法,所以在海外起诉确实可以成为一个暂时替代方法,况且这个起诉的依据,除了参考了国际法以外,主要是源引了中国自己宪法和法律。另外一点就是法轮功是修炼群体,他不参与政治,所以他不会去针对中共的政权,就是像民主运动一样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政权。法轮功至今对中国未来的政治的走向没有任何观点,当然法轮功学员推动了退党,但那是为了最终制止迫害。但是法轮功学员他都是社会上的人,他是社会上的一员,他有个人的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针对迫害他的个人,提出法律诉讼。不仅是在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上他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合理的。

那么针对一个大量人群的罪行,当然我们知道不仅有发动者,还有执行者和参与者,我们知道没有这些警察看守,没有其各个大大小小的官员来帮助,这些罪行不可能发生也不可能持续。屠杀6百万犹太人的不是希特勒和戈培尔本人;毛泽东也没有亲手杀过一个反革命,没有亲手杀过一个右派。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的都是被对立派的群众,被自己的学生,被自己的邻居,甚至家人杀害的。

如果我们不追究个人责任,历史就会不断的重演,当然根子是中共,中共不倒就永远会有这些不断滋生暴徒和凶手的土壤。追究个人是让他们知道在整个犯罪链当中,在这个犯罪系统当中,个人最终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样的好处是让所有参与的人有个机会来反省,有个机会来想一想,自己值不值得做中共迫害人民的陪葬。因为最终历史是要清算的。

对中共迫害法轮功及其他侵犯人权的罪行,通过这种方式、不停通过各种形式曝光,包括起诉在内,来提醒人们继续发生在中国的暴行,这对直接参与者也是一个震摄作用。这有前车之鉴的,大家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纽伦堡审判,丙级战犯主要就是集中营的看守和执行屠杀的党卫军士兵。德国统一以后,曾经对所谓柏林墙的士兵,就是枪杀越过柏林墙的东德民众的,也进行过审判,他们的藉口是我们是执行命令,但是法庭并没有认可他们执行命令,因为开枪杀人者并须承担责任。

对中共劳教系统官员的起诉,也就是在向中国大陆的具体执行者发出一个信号。什么信号呢?就是无论什么藉口什么理由,也摆脱不了你个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司法的正义必将实现,而且是在中国大陆实现,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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