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教局長紐約突然被告的內幕和衝擊(圖)

作者:橫河 發表:2009-10-2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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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討論一下,中國廣東省勞教局局長在美國紐約接到起訴書的這個前因後果。事情開始於一個事出突然的起訴狀,在10月22日那一天,正在紐約曼哈頓旅遊的廣東省勞教局局長施紅輝,接到了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傳票。

事出突然的法庭傳票

這個事情是發生在紐約曼哈頓的16號碼頭,這一天的中午大概11點多鐘的時候,天氣非常好,有一行穿著黑色西裝的人,在快步的走向碼頭。突然之間有一個西方人,從半路上插過來,問了他一句話說:是施紅輝先生嗎?對方點點頭,這個人就遞上了一摞紙,交到他手裡說:You are served,就說你被告了。這個人立刻就把這一摞紙扔在地上,然後一行人就快步的走過去了。這就是遞送傳票的過程。這一批人是什麼人呢?這一批人是廣東省勞教系統訪美的一個團。這個團看上去像是一個旅遊團,因為他們是到16號碼頭,然後上船去遊覽哈德遜河和自由女神像。

當然不清楚他們訪美的真正的性質是公務還是私人旅遊,他們的這個團長和團員的身份,現在知道團長就是廣東省的勞教局局長施紅輝,團員都是廣東省勞教系統的。包括有些可能是勞教所的所長,還有一些勞教所裡面的官員。這裡就牽涉到一個訪問美國的性質的問題。就說如果是一個勞教系統,他們訪問美國的話,顯然並沒有一個對口的單位。因為勞教在全世界的司法系統裡面,或者司法系統之外,中國是一個非常獨特的,獨一無二的這麼一個系統。所以在美國它不可能有一個對口訪問的單位,當然它可以編造其他的名義。

這裡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他們的出國訪問是誰出錢。如果是廣東省政府出錢的話,那麼也就是說廣東省納稅人交的錢,讓這個臭名昭著的勞教系統的官員,可以到美國去。不管他是不是公務旅行,他去乘遊艇玩哈德遜河,這個就是屬於遊山玩水。當然在中國的官員當中,這是很普遍的一種現象,但是它是不合理的。如果說是勞教系統出錢的話,那麼勞教系統是一個什麼系統呢?至少在中國的規定範圍之內,勞教系統不是一個生產單位。除非是像實際情況那樣,中國的勞教系統要勞教人員大量的從事生產產品,這些產品用來出口或者在國內銷售,那麼這是一個廉價的或者是無價的,沒有勞動力成本的產品。所以它比中國國內的同類工廠,更具有競爭性,當然比起西方其他國家的這個產業就更具有競爭性了。那麼他們的錢是來自於勞教人員的無償勞動。或者就是哪一個企業為他出錢,那麼不知道中國有哪一個企業會為勞教系統出錢,這問題也許值得追究一下。

根據報導,國外一個叫做"追查國際",就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得到了他們要訪問美國的舉報以後,對他們進行監視追蹤。這個系統,已經被使用過多次了,以前中國科學院黨委副書記,"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郭傳傑,也在紐約自由女神像對面的炮臺公園接到起訴狀。在這之前更早的時候,曾經有湖北省公安廳的副廳長趙志飛,在紐約訪問的時候接到起訴書。這兩起案子,都因為被告沒有出庭,而被法庭缺席判為他們被起訴的罪名成立。

法庭要怎麼遞交傳票呢?這是有原告。那麼很巧的是,在他們訪問紐約的時候,在紐約市就有兩名法輪功學員,她們原來就是廣東省的,曾經被在廣東省的女子勞教所關押,在那裡遭受了長期的肉體的酷刑和精神折磨。她們認為,負責廣東省勞教系統的施紅輝,應該對他們在廣東槎頭女子勞教所所遭受的這些痛苦負責任,所以她們對他提起了起訴。

這個法庭的程序是怎麼樣呢?就是這個傳票遞送員遞送的是她們的起訴書,加上法庭的傳票。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法律的程序在進行之前,第一步是必須把起訴書送達被告手裡。由於有很多被告拒絕接受起訴書,按照法律規定,就是在遞送員遞送的情況下,如果這個傳票遞送的時候觸及了被告的身體,就算遞交成功了。如果說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被告不到法庭上去回應的話,法庭就可能會作出缺席判決。所以在這個法律訴訟當中,第一步就是遞交給被告法庭傳票,已經是算是完成了。

聽聽原告怎麼說

那麼這個案子的原告是誰,我們來聽聽原告的故事。他們為什麼會在中國被勞教,為什麼要起訴勞教局長,他們所遭受的痛苦和被告有什麼關係,我們現在就來聽一聽他們說些什麼。

陳華:"我叫陳華,我不放棄修煉法輪功,所以就把我送去勞教了。在勞教所裡面,它是專門關押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勞教所裡面,就是要進行洗腦、還有酷刑的折磨、還有其他的這些吸毒的犯人來全天 24小時的監控。被打啊,被吊起來,用手銬,野蠻灌食,還有就是被綁起來,就是雙腿呈雙盤的姿勢,然後綁起來十幾個小時,然後再用手銬,十字架這樣的把你分開,然後站立幾天,連續幾天然後就是不離開,不停頓的這麼樣...連續...這樣吊起來綁起來。"

在談到為什麼要起訴廣東省勞教局局長的時候,她說...

陳華:"因為他自從在2000年,他在任以來一直到現在,他都要對在廣東省境內所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這些事情要負直接責任,因為他是勞教局的局長。帶來的信息就是說一方面是對還在繼續行惡的這些中共高官或是警察、司法系統這些人一個警鐘。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機會吧,我覺得。讓他們能夠知道在自由的國際社會上面,作的任何非法的事情、任何罪惡的事情他都要負責,總有一天他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們再來聽一下另外一位原告怎麼說...

鄒玉韻:"我叫鄒玉韻,在2000年初的時候就被公安局送到槎頭勞教所,在裡面大概有差不多2年的時間。在裡面因為不轉化,他們經常就說因為是法輪功學員,那他們要求我們就是說籤那個放棄法輪功的,說不煉法輪功。因為不讚同這種說法和作法,所以他們就對我們做了很多非常不好的事。經常就是說不給我們睡覺,還有很多的酷刑折磨,關緊閉啦,強行灌食。

在勞教所裡面,因為我是法輪功學員,所以就受到很多的跟一般的其他人有很多的區別對待。24小時有人貼身監視我,他們叫包夾;甚至連上廁所他們都是要跟著的。而一般的其他的那些勞教人員,他們就不會這樣子,在裡面你連最基本的人權是根本沒有得到任何的保障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那時候也就是說,跟他們去講道理沒有用,所以我們有時候也會採用絕食的方法去表達我們對他們這種行為的不認可。可是他們由上至下都是這樣做的,所以我覺得這是必須停止的一種作法,不可以這樣子,不可以他們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就像他們講的,共產黨沒有別的本事,整你還是很有本事的。

那些干警他們也經常跟我們講,就說我也不想對你這樣子,可是上面要求我這樣做。所以我覺得是做為這種部門的領導人,他確實是負有主要的責任。而且當時像這個勞教局局長,當初很多迫害我們的那些指令,包括很多他們使用的那些酷刑,都是直接通過他們這些領導由上自下這樣子傳達下來,而且他們做的是非常系統的,據我知道在其他的勞教那些地方也一樣。所以我覺得應該去起訴他們,停止這種迫害,因為這種迫害在大陸還是依然存在著。"

被告背後的故事

橫河:剛才我們聽的是原告的故事,現在我們來看一看被告是什麼的情況。施紅輝是從2000年開始到現在一直擔任廣東省的勞教局局長,按照中國自己規定所謂領導官員主要責任制來說的話,他應該對發生在廣東全省任何一個勞教所裡面的違法行為負全部責任。就剛才原告提出的訴狀和她們講的故事,就說她們所遭到的迫害,所遭受的酷刑是違反中共自己關於在司法系統裡面嚴禁酷刑各種規定和法規的。

大家知道聯合國反酷刑的專員曾經對中共提出來的一系列的酷刑案例要求中共作出回答,中共當時做出的正式回答,就是中共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簽訂的國際條約是反對酷刑的,也就是說這些人實施的酷刑是違法中共自己的規定的。

當然也許制定這些規定的人和執行這些規定的人,都沒有把這些規定當真,因為制定的人也知道這是做給外國人看的,做給中國普通老百姓看的,並不是真正要實行的。而執行的人更清楚這是做給別人看的,他們沒有必要實行,而且就是他們不實行也不會受到懲罰,事實也是如此。

但是不管怎麼說,因為你有這些規定,所以受害者是可以追究他的責任的。因為他們所作所為也許是中共黨的政策,但是黨的政策最終它不是法律,也最終不能成為它們辯解的理由。所以當法制健全的時候,人們要追究這些責任的時候,很顯然他們所犯的罪行,這個罪行是違法中國的憲法和中國的法律的。

這裡我們就想談一談關於勞教制度,因為這個受害者是在勞教所受的迫害,而施害者的是負責勞教所的。這個勞教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很奇怪的東西,從1957年有一個叫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這個決定和後來1979年又有一個《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決定》,這兩個都是國務院的決定,所以它應該屬於國務院法規,而不是正式的法律。當然這兩個都是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一旦批准以後當然可以把它考慮為法律。但是下一個,1982年,就是現在正在實行的一個叫做國務院關於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通知,這個就非常荒唐了。

它的荒唐之處在什麼地方呢?就是說如果人大常委會在 1957年就立法的話,就根本就不需要國務院在1982年再次發布一個通知,而這個通知僅僅是轉發公安部的一個試行辦法。既然從1957年到1982年這個勞教制度已經實行了25年了,為什麼會要出現一個試行辦法?前面這個25年是正式法律還是試行?如果是正式法律,當然後來就更不需要一個畫蛇添足的試行辦法了。那麼如果試了25年還要繼續試的話,這是一種什麼惡法?它一定是成了很大的問題了,才要出一個試行辦法。

再一個,如果說前面的是法律,後面僅僅是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的試行辦法,那麼在執行的時候,究竟是執行前面的還是執行後面的,如果兩者有衝突的話。如果說實行後面的話,那麼後面一個低級別的法律,還不是法律因為沒有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通知是不是要超過前面57年和79年的這二個決定,這都是在法律本身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在中國大陸這個勞教制度是非常邪惡的,在司法界和民間要求取消勞教制度的呼聲非常高。所以到了2004年的時候,人大常委會就把一個叫作《違法行為矯治法》,列入5年的立法規劃,準備來取代這個倍受爭議的勞教制度。然而已經整整5年過去了,原來計畫5年立法的,現在2009年了,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程序當中,這個《違法行為矯治法》連影子都看不見。是誰能夠使人大這個立法機構,對於廢除一個惡法,而實行另外一個法律如此的無能為力呢?據說是公安部反對。

這個問題就很奇怪了,公安部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而國務院又是人大任命的。也就是說,公安部比人大要低兩層。而這個立法機構人大,居然對於比它低二級的具體部門公安部完全無能為力。無能為力還居然好意思把它說出來,說因為是公安部的反對。這種特殊的現象,恐怕在全世界也只有中國大陸,在中共的統治下才能夠出現的。

為什麼對廢除這樣一個倍受爭議的惡法會如此困難呢?我們來看一下在1982年《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裡面,它的第十條就是對哪幾種人適用勞教。當中的第一條就是所謂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很顯然這些名詞在今天在中國人當中聽起來已經非常可笑了,因為中國所有的法律都廢除了所謂反革命和反黨、反社會主義罪。然而就在82年制訂的試行辦法裡面,第一條規定的就是這樣的罪行。

革命是誰的?革命是中共特定的名詞,在中國革命指的是中共的革命;社會主義是誰的?也是中共的。所以它的罪名很顯然是中共的工具,就是為中共來保持它的統治,而不是人民的統治,而不是人民的政權,甚至連國家政權都不是,就是中共的一個私人的工具。它的第一條罪刑就是為中共的統治,鎮壓中共的反對派,或者中共認為的異己份子,量身訂製的。另外一個就是用起來,中共用它用的非常方便,因為它不需要司法程序就可以判處勞教3年,而且還可以延期1年,所以總計不需要任何的手續就可以剝奪人身自由4年。這個性質,在國際法當中,它是屬於任意拘捕和任意關押,這就違反中國自己簽署的國際公約。

剛才兩位原告都是法輪功學員,對於法輪功學員來說,這個勞教和另外一個完全沒有法律,而且完全沒有文字基礎的洗腦班,叫作法制學習班,合起用的法,基本上就能做到無限期的任意剝奪人身自由。據這兩位法輪功學員說,在廣東省在勞教所裡面規定可以關3年,3年以後把他放出來,或者延期1年,4年。放出來以後,直接送到洗腦班裡面去,同樣剝奪人身自由。洗腦班又可以待幾個月,或者更長的時間。如果洗腦班仍然不能夠轉化的話,又可以把他轉回來從新送入勞教所,開始第二次勞教。因為勞教並沒有規定一次、二次,只有當中有個間隙就可以直接再回來繼續勞教。勞教所出來以後,又可以送洗腦班。

就是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就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為什麼呢?是因為中共它始終沒有辦法在法律系統之內迫害法輪功。當然它使用法律系統,使用這個法律系統當中,前一段時間比如一些人權律師,正義的維權律師所作無罪辯護,使人們都認識到原來迫害法輪功10年了,居然沒有一個法律基礎,沒有一條法律基礎。所以它真的是非常迫切的需要一套法律系統以外的系統,來對付法輪功,結果受害的就不僅僅是法輪功,因為這個系統一旦建立和維持那裡的話,那麼所有的中國民眾都可能是潛在的被害者。

我們舉個例子。就是當時收容制度由於孫志剛被打死以後被取消,當時當然很重要的因素是因為民間的呼聲很高,有民意的呼籲。但是另外很重要的因素是因為收容制度被取消以後,還有一個更完整的勞教制度,可以來做替代,可以來完成原來收容制度所需要完成的任務。現在的勞教制度又加上了戒毒,又可以以戒毒的罪名把普通民眾抓起來,關進勞教所去。在中共真正有另外一套法律之外的替代系統之前,中共是不會容許人大進行任何立法來取消勞教制度的。

前幾天,中國冤民大同盟瀋婷,她現在正在美國國會和其他的各種機構進行呼籲,她就介紹很多上海的訪民,僅僅因為上訪就被勞教了,所以這個勞教制度也被用來對付上訪的訪民,不需要任何證明,上訪就夠了,以" 上訪罪名"就足以把他勞教了。有很多上訪訪民還不止一次,有的被多次勞教了,就是因為那個系統被中共地方官員和各級官員用起來非常方便。他不需要提交任何法律條文作為依據。這就是在中國存在的罪惡的勞教制度,而剛才我們所提到的被告,他因為是這個勞教制度在廣東省的一個主要執行者,所以他就應該負個人責任。

最後我們來談一談這個法律起訴的合理性,和對中共官員的衝擊力。在一個法治社會本來這些問題不需要提到國際上去,都可以在本國解決。因為這是一個違法行為,是一個執法機構的違法行為。在國外他是三權分立的,在執法過程當中,執法機構,立法機構,判決機構他是不一樣的,不是一家,所以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但是在中國因為有中共凌駕在一切憲法和法律之上,所以第一它可以任意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第二它可以任意撇開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就是為它量身訂製的法律它也可以隨意拋開。就像現在對人權律師,維權律師的迫害,取消他們的執照,還有毆打。這是今年在美國剛剛公布的美國國會和行政機構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 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CECC) 一個中國人權報告當中所提到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和對為法輪功辯護律師的迫害在過去的一年嚴重的加劇,這就是中共凌駕於法律憲法之上。

在這種情況之下,在中國不可能把這種違反中國法律的人繩之以法,所以在海外起訴確實可以成為一個暫時替代方法,況且這個起訴的依據,除了參考了國際法以外,主要是源引了中國自己憲法和法律。另外一點就是法輪功是修煉群體,他不參與政治,所以他不會去針對中共的政權,就是像民主運動一樣建立一個更合理的政權。法輪功至今對中國未來的政治的走向沒有任何觀點,當然法輪功學員推動了退黨,但那是為了最終制止迫害。但是法輪功學員他都是社會上的人,他是社會上的一員,他有個人的權利,通過司法程序來針對迫害他的個人,提出法律訴訟。不僅是在國際法和中國法律上他是合法的,同時也是合理的。

那麼針對一個大量人群的罪行,當然我們知道不僅有發動者,還有執行者和參與者,我們知道沒有這些警察看守,沒有其各個大大小小的官員來幫助,這些罪行不可能發生也不可能持續。屠殺6百萬猶太人的不是希特勒和戈培爾本人;毛澤東也沒有親手殺過一個反革命,沒有親手殺過一個右派。文革期間被迫害致死的都是被對立派的群眾,被自己的學生,被自己的鄰居,甚至家人殺害的。

如果我們不追究個人責任,歷史就會不斷的重演,當然根子是中共,中共不倒就永遠會有這些不斷滋生暴徒和凶手的土壤。追究個人是讓他們知道在整個犯罪鏈當中,在這個犯罪系統當中,個人最終是要承擔責任的。這樣的好處是讓所有參與的人有個機會來反省,有個機會來想一想,自己值不值得做中共迫害人民的陪葬。因為最終歷史是要清算的。

對中共迫害法輪功及其他侵犯人權的罪行,通過這種方式、不停通過各種形式曝光,包括起訴在內,來提醒人們繼續發生在中國的暴行,這對直接參與者也是一個震攝作用。這有前車之鑒的,大家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紐倫堡審判,丙級戰犯主要就是集中營的看守和執行屠殺的黨衛軍士兵。德國統一以後,曾經對所謂柏林牆的士兵,就是槍殺越過柏林牆的東德民眾的,也進行過審判,他們的藉口是我們是執行命令,但是法庭並沒有認可他們執行命令,因為開槍殺人者並須承擔責任。

對中共勞教系統官員的起訴,也就是在向中國大陸的具體執行者發出一個信號。什麼信號呢?就是無論什麼藉口什麼理由,也擺脫不了你個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司法的正義必將實現,而且是在中國大陸實現,希望這一天早日到來。好,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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