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吴越流传的俗谚,意指长官捏造莫须有的罪名罚人。明代徐渭〈歌代啸〉说州官奶奶因吃醋,在后衙放火,百姓持灯救火,反遭处罚,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其实与这两句俗谚的原始来历,相去甚远。它起源于州县长吏出讳。陆游的《老学庵笔记》、蔡绦的《铁围山丛谈》都说到这故事。
宋人田登,为郡守时,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受鞭笞。一州的人都称"灯"为"火"。上元节按例要放灯,允许人入州游观。吏人在闹市张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一时传为笑柄。
《丛谈》说田氏"因被白简",被人参了一本。田登是宁宗时人。可见至少至徐渭生活的明代,民间流传的俗谚,已失其本义。
部曲避监临私讳,此风唐代盛行,宋初尚流风未沬。太宗雍熙二年因颁诏:"臣僚三代名讳,止可行于己,州县长吏不得出家讳。"但禁而不断,故至宁宗时还有此笑料。
明哲的州长都知道私讳不当公行的道理。仁宗时,包拯知京兆府。上任时,众人上前请讳,包说:"讳什么啊?"
吏答:"公祖先之名,我们当避。"
公闭目,说:"我没有什么要忌讳的,所讳只在赃吏。"群吏惊悚而退。
同时的杜衍,官并州帅,是武职。视事的第三天,亦有吏问讳,所答亦如包拯。又说道:"父母之讳,在我罢了,与他人有何相干呢?"此与雍熙诏令正可印证。
包、杜两家可能是学南唐的姚景,姚景拜清河军节度使,吏请家讳时,姚在纸尾大写三字:"讳赃吏"。于是属吏拱手,渐知廉洁。马令《南唐书》记载有这件事。
姚、杜、包三家与朱全忠、护戎的以讳罪人,相较真有天壤之别了。
来源:人间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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