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开87项5.12地震相关信息 诉建设部违法

人权作家艾未未诉建设部违法

作者:清歌白雪 发表:2010-03-05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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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艾未未通过EMS向北京第一中院递交了对建设部的起诉书。由于建设部拒绝对艾未未申请公开的87项信息作出答复,艾未未要求法院判定建设部违法,并重新作出答复。

起诉书原文
http://docs.google.com/Doc?docid=0AVI5k ... h0dmI0ZGZn

行 政 起 诉 书

原 告: 艾未未,男,汉族,**年*月28日生,北京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辅路草场地258号,邮编100015,联系电话******。

被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定代表人:姜伟新,职务:部长,电话总机010-5893411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610041。

诉讼请求:

1、 判定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明材料”的行为违法。

2、 判定被告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84项信息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3、 责令被告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EMS向被告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函,要求被告公开84项与5.12地震相关的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2009年12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补充申请通知书》(见附件2),要求原告补充提供“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于12月18日寄出了补充材料(见附件3)。

2010年1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告知书》,内容为:“你申请获取的部分信息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报等媒体进行公开,请你自行查阅;你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见附件4)。

原告认为,被告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在告知书中拒绝提供任何具体信息,拒绝提供信息的证据不足,逃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一、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特殊需求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提供信息的条件,是对《条例》条款的滥用与变相抵制。

原告认为,在《条例》当中,仅有一处特别规定申请人要提供证明,即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可见,提供证明材料仅适用于“要求公开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情形,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起见。原告申请公开的关于 5.12建筑震害调研等信息,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也不是个人的特殊需求,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是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是被告的基本职责所在,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被告要求原告额外提供“有效”用途证明才予以公开,这是对条例条文的滥用、故意曲解和变相抵制。

原告已将上述看法以及获取信息用途向被告做了书面回复(见附件3)。

二、被告答复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1、未明确告知哪部分信息已公开,哪部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被告在“告知书”中称“你申请获取的部分信息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报等媒体进行公开,请你自行查阅”。原告认为,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告应就申请公开的信息逐一区分,明确告知申请人哪条已公开,哪条未公开。而被告在《告知书》中,对所申请公开的84项信息,仅以一句“部分信息已经公开”作为答复过于笼统,原告无从得知“部分信息”究竟是指哪些信息,可见,被告根本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2、由于提供的途径不详,原告无法“自行查阅”建设部声称“已公开”的信息。

原告按被告所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和“中国建设报站”进行查找,由于网站栏目和内容庞杂,建设部未告知哪些信息已公布,也未告知具体的栏目和途径,原告多次查找后仍未查找到任何所需信息。该答复中所称已在“建设部文告”上公布信息,但由于被告未说明“文告”在何处,也未告知哪些信息发布在哪期文告上,原告无法自行查找。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提供的途径不详,既没有说明哪条信息已公开,也没有说明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时间,如此要求被告人“自行查找”,无异于拒绝答复,完全违背了《条例》规定和精神。

原告认为,被告应就申请的内容做出具体的、正面的答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条例》的意见中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可见,即使是在网站上曾经公布过的信息,被告也应尽量提供具体的信息内容,以方便申请人获取,落实《条例》中提出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3、被告未按《条例》的规定说明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由和依据。

被告在答复中称“你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可见,被告应就每条不属于政府公开范围的信息说明具体的理由,告知原告哪些信息是不存在的,哪些信息是涉及保密的,哪些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哪些信息是不属于建设部掌握的,如属于其他部门掌握,被告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仅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为答复,而不告知理由和法律依据,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4、被告拒绝公开信息的证据不足,逃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了《条例》规定。

原告认为,《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第十条明确提出政府应重点公开“突发公共时间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可见,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如5.12地震受损校舍鉴定情况(申请表中2.2、2.3项)、校舍改造、维修和安全检查(4.1、 4.2、4.3、4.4、4.5、4.6)和灾后恢复重建(5.1、5.2)等,均属于建设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建设部也曾经承若要予以调查公开(如,标准定额司司长杨蓉于08年5月16日在人民网公开承若“房屋倒塌,包括中小学房屋倒塌的原因,震后我们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但直到今天,建设部至今仍未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在原告依法提出公开申请之后,被告仅以“你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一句话作为答复,这是逃避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已违背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在告知书中拒绝提供任何具体信息,拒绝提供信息的证据不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因此,原告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书面回复,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具状人:艾未未

年 月 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附件2:《补充申请通知书》(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

附件3:《艾未未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补充申请通知书的回复》

附件4:《告知书》(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

附件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艾未未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010)*******

邮政编码

100015

联系地址

北京朝阳区机场辅路草场地258号

传真

(010)8456419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所需信息的用途

1、 掌握5.12真实情况和相关数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

2、 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1 : 要求建设部公开的信息内容

2008年5月12日,发生了汶川大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和云南等省市受灾严重。地震中大量建筑物毁损和同胞伤亡,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艾未未特向建设部申请公开以下相关信息:

1 关于建筑质量监管制度与抗震设防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

1.1 关于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的问题

1.1.1 建设部下发过哪些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相关的文件?发布过哪些关于校舍建设质量监管的文件? 5.12地震后发布过哪些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文件?请公布上述文件内容。

1.1.2 建设部门在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中承担哪些职责和工作?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是如何落实的?

1.1.3 建国以来,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过哪几次调整?不同时期抗震设防标准内容是什么?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与该时期地震局公布的抗震设防要求相一致?

1.1.4 建设部门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进行过几次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请公布受灾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适用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

1.1.5 建设部门是否对公共建筑尤其是学校、医院等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多长时间检查一次?是否对公共建筑物抗震检查工作和抗震性能进行鉴定?多长时间鉴定一次?是否在检查鉴定过程中发现过建筑质量问题?

1.1.6 建设部是否对市、县、乡镇公共建筑执行相同的抗震设防标准?该标准是如何监督实施的?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校舍等公共建筑可以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震前灾区公共建筑是否都已经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1.1.7 建设部门在民房建筑质量监管中承担何种职责和工作?对民房制定过哪些建筑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中包是否包含有抗震设防标准?发布过哪些相关文件?请公布上述文件内容。

1.1.8 震前灾区所有公共建筑是否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如果建筑物严格按照89版后抗震规范设计,保证施工质量的,是否应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原则要求?

2 关于5.12建筑震害调研的信息公开

2.1 建筑物和人员受灾统计信息公开

2008年6月5日,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称“首先对受灾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尽快摸清房屋受损的面积、间数和户数。其次,提出灾后住房重建的规模、重建和加固标准,明确技术要求、套型面积、配套标准等控制性建设指标,进行成本测算”。请问,

2.1.1 震后建设部门是否对受灾地区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评估?请公布调查报告。

2.1.2 5.12地震建筑震害评估中,建筑的震害程度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如按“可以使用”、“加固后使用”、“停止使用”、“立即拆除”来分类,灾区民房和公共建筑的震害分类的面积和比例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等震害分类的面积和比例分别是多少?

2.1.3 地震中受损的房屋间数和总面积分别是多少?受损房屋中的公共建筑和民房的面积和间数分别是多少?分别占民房总面积和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多少?在受损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面积分别是多少?占各自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2.1.4 地震中坍塌的房屋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其中民房、公共建筑分别是多少?分别占民房总面积和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多少?在坍塌的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坍塌的面积分别是多大?占各自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哪类建筑的震害最为严重?原因是什么?

2.1.5 地震中建筑震害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首要因素,请问本次地震中,在民房、公共建筑中遇难人数分别是多少?在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及其他公建遇难人数分别是多少?占地震遇难人数的比例是多少?

2.1.6 5.12地震中有哪些校舍发生了坍塌?请公布发生坍塌校舍的名称、建设年代、楼层、面积以及因校舍坍塌导致的遇难师生人数。

2.1.7 学校建筑中,教学、宿舍、办公、设施等类型的建筑面积分别是多少?分别占学校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是多少?教学、宿舍、办公、设施等类型的建筑的坍塌面积分别是多少?

2.2 建筑震害评估信息公开

2008 年5月16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杨榕在答网友中承诺:“房屋倒塌(包括中小学校房屋倒塌)的原因,震后我们会结合工程震害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四川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在"5•12"汶川大地震周年新闻发布会上称:“(震后)省里面立即组织了省内外专家大约2500个人,深入灾区对房屋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请问:

2.2.1 截至目前,共有哪些调查团对5个受灾省市的房屋损害进行过调查?请列出调查团成员名单、职务、调查时间、调查建筑物名称和调查报告。

2.2.2 截至目前,建设部是否组织人员对校舍震害进行过调查?如是,请公布参加调查的人员名单、所在单位、职务、调查时间、调查的校舍名称和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是否表明不存在任何校舍质量问题?如有存在,分别是哪些校舍存在?

2.2.3 震后建设部是否派工作人员对坍塌校舍进行调查?分别是哪些工作人员参加了哪些调查?请公布调查人员名单、职务、调查的时间、地区、校舍名称和调查报告。建设部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是否发现过任何校舍质量问题?分别是哪些校舍的质量问题?

2.2.4 四川省建设厅称组织了2500余名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工作,请问建设部是否参加了该项工作?具体负责哪些工作?有哪些建设部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该项工作?分别参加了哪些校舍的鉴定评估?是否形成了鉴定评估报告?请公布。

2.2.5 上述2500余名专家是由政府指定还是由社会征集报名产生?请公布具体产生方式。

2.2.6 请公布上述2500余名专家的姓名、单位名称、职称、专业类别、调查时间和项目。

2.2.7 请公布上述专家组分组情况,以及每组开始调查的时间、地点和结束的时间。

2.2.8 2500余名专家总共对哪些建筑物做了评估鉴定?请公布所有进行鉴定的建筑物名称、所在地区、参加评估鉴定的专家名单、时间和鉴定评估内容。

2.2.9 2500余名专家组在调研现场是否使用检测仪器?具体使用了哪些检测仪器?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拍照和现场取样?是否在调研工作后保存了全部的原始材料?如有,公众在哪里可以看到?请公布所有原始材料清单和保存地点。

2.2.10 四川省建设厅称对灾区建筑进行抽样调查,请问专家进行抽样调查的方法是什么?抽样的程序是什么?抽样的比例是多少?请列出被抽中的学校校舍名单。

2.2.11 是否有被抽中建筑或地区由于遭受严重破坏,以至于无法展开调研?分别是哪些建筑和地区?专家组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2.2.12 震后灾害现场还没有能够完全清理,而且极有可能发生病害传染,抽样调查的样本是否仅包括当时能够到达的安全区域?专家组是否可以对没有被抽样的区域或建筑进行调研?如不允许,如何确保评估鉴定的完整性?

2.2.13 上述2500余名专家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共形成了多少个报告?这些报告哪些向公众公布过?哪些未公布过?分别在哪些地方可以看到?

2.2.14 对校舍评估鉴定的信息公开:a)请公布所有已调查评估过的校舍名称、所在地区、参与的专家、评估鉴定的时间及评估鉴定报告。b)调查评估中专家是否查阅了这些校舍建筑勘探报告、设计图、施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公众在哪里可以看到上述资料和文件?请公布上述资料内容与存档地点;c)调查评估中是否掌握了每栋校舍砖和砌块的强度等级(合格证或复试报告)及砂浆、混凝土强度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文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请公开上述报告和原始资料内容;d)调查中是否有中小学教学楼超过规定的5层?分别在哪些学校?e)是否所有坍塌校舍都进行了评估鉴定?如果不是,请列出未进行评估鉴定的坍塌校舍名称。未进行评估鉴定原因是什么?

2.2.15 专家组形成的所有调查报告是否形成了最终结论?最终结论是什么?是否存在不同的结论?这些不同的结论分别是什么?是否举行过论证会或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办的?请公布会议记录。

2.2.16 专家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是对建筑损害进行鉴定以及制定修复、加固的计划。以现有的建筑规范要求和技术,建设部是否有能力完成对建造时期、震前、震后的建筑进行相关指标的鉴定?如果没有,建设部是如何进行该项工作的?

2.2.17 除了四川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灾区进行建筑震害评估鉴定外,其他受灾省份是否也进行建筑震害评估鉴定?请公布其他省份的建筑震害评估鉴定的专家名单、评估建筑物名称、时间和鉴定评估报告。

2.2.18 对灾区的震害调研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如果未完成,请公开所有已调研地点及未调查地点,对未涉及到的区域是否有后续调研规划?如有,请公布调研规划。

2.2.19 请问建设部目前对校舍坍塌是否有了最终结论?结论是什么?是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严加查办?

2.2.20 是否接受国内、外机构到灾区进行独立的建筑震害调研?如不接受,依据是什么?

3 关于地震中建筑物坍塌原因和追责的信息公开

3.1 2008年5月26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中称:“四川省教育厅对倒塌的房屋、校舍做了初步的调查和评估。据他们提供的分析材料表明,倒塌房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列举了“学校的建筑在抗震方面本身就在设计方面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校舍建筑时间比较长,校舍陈旧落后”、“上课时间学生集中”、“震级高于设防标准”等5大原因,引发了社会的强烈质疑。请问建设部是否赞同上述校舍坍塌的5大原因的分析?学校的建在设计方面是否存在先天性缺陷?当震级高于设防标准是否必然导致建筑坍塌?

3.2 2008年 11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四川省常务副省长魏宏介绍灾后重建情况时表示:“经专家鉴定,这次汶川特大地震,由于地震的强度、烈度,以及地震特殊的作用方式,是造成包括学校、医院和一大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内的这些公共服务领域设施受损的最根本原因”。在汶川地震周年发布会上,省建设厅长杨洪波称“经过调查、核实,目前没发现因建筑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在地震中垮塌的案例”、“前不久,专家组公开发表了研究报告,专家的最后结论是:重灾区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很难抵御此次特大地震的破坏”,请问:

3.2.1 建设部是否同意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物受损的最根本原因的分析?是否同意“没有发现因建筑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在地震中垮塌的案例”的结论?建设部是否是收到上述文中所称的专家组研究报告?请公布该报告内容。

3.2.2 “重灾区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很难抵御此次特大地震的破坏”的结论如果成立,那么请解释在周边大片建筑只是轻微受损的情况下,为什么中间的学校会完全垮塌?比如位于聚源镇的聚源中学。为什么灾区大量的民房、公用建筑并没有发生垮塌?

3.3 建设部门作为负责城镇体系规划的部门,是否发现地震中因为城镇规划不当,在地震断裂带或不适合的地质条件下进行建设,而导致建筑物坍塌和掩埋的情况?分别是哪些地方和建筑?建设部门是否对此进行过调查?调查结论是什么?

3.4 在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机构和大学编写、公开发行的《汶川地震-建筑震害调查与灾后重建分析报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书中,大量反映了建筑质量问题,如“许多学校楼板采用预制空心板,预制板和墙、梁拉结以及板缝的灌缝处理等不足,造成结构整体性较差,这是教学楼坍塌压人的直接原因”(第25页)、“楼板钢筋根部不存在拉结”(第55页)、“不可把地震震级大作为一种借口,而忽视对震害所暴露的各项技术、管理问题的研究”(第62 页)。全书共75篇论文,作者有数百人之多,还包括多位院士(名单见附件2),请问:a)2500余专家调查组是否包括这些作者?如有,请公布这些专家的名字和调查报告;b)对于书中反映的校舍质量问题,建设部认为是否属实?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过调查和回应?请公布调查过程和结果。

3.5 建筑坍塌震后追责的信息公开

3.5.1 震后公众和媒体强烈质疑倒塌校舍质量存在问题,请问建设部是否对这些质疑进行过回应?是何时、如何进行回应的?

3.5.2 对于地震中公共建筑大规模坍塌、大量人员遇难,建设部门是否启动过追责程序?具体是如何进行的?有没有发现由于建设部门管理不善、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果有,分别是哪些?分别有哪些官员受到何种处罚?

3.5.3 截至今日,建设部是否接到过关于坍塌建筑质量问题的举报?各级建设部门是否接到过举报?分别是哪些建筑、哪些校舍被举报?对这些举报是否进行了调查?请公布调查结果。

3.5.4 截至今日,是否有建设系统的官员或相关人员为此引咎辞职?分别是哪些人员?

4 关于校舍改造、维修和安全检查的信息公开

为消除不合格校舍,国务院在2001-2005年投入上百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先后发布了《关于转发<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1】7号)、《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危改办【2001】7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教财【2004】8号),其中明确规定“县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危房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国危改办负责全国工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设部门侧重负责工程建筑质量监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的监管工作”、 “各地要增强防范意识,做好危房校舍的安全和在建项目的质量复查工作,做到复查不留死角,对于在复查工作中发现没有办理工程投建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以及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可靠性检测,该加固的要加固,该停止使用的要坚决停止使用,确保校舍质量安全”。请公布以下信息:

4.1.1 各级建设部门对校舍危房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管工作具体是如何开展的?是否有相应的工作制度、流程和文件?请公布上述制度、流程和文件。

4.1.2 各级建设部门是否按规定与其他部门共同对辖区中小学危房进行了排查和核实?排查和核实是何时进行的?是否覆盖了灾区全部中小学校舍?检查记录目前存档何处?请公布灾区上述排查和核实报告。

4.1.3 在检查当中,是否发现有“没有办理工程投建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以及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分别是哪些校舍?是否要求这些校舍补齐手续?是否要求对这些校舍进行了结构可靠性检测?请公布检测结果及采取的改造、加固措施。

4.1.4 检查是否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要求进行的?检查结果中A、B、C、D等级房屋面积分别是多少?检查中形成了多少个“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分别是哪些校舍?在何处存档?请公布报告内容。

4.1.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总则中规定:“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因此,检查合格的校舍,是否可以认为已达到了检查时国家建筑强制性的标准?

4.1.6 上述项目是否都落实了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4.1.7 上述5个受灾省市是否按规定在2005年之前完成全部D级危房校舍改造或拆除?如未完成,有哪些校舍未完成?未完成的理由是什么?2005年之后是否继续进行了D级危房改造,改造了多大面积的危房?投入了多少资金?新的D级危房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与校舍建设质量有无关系?

4.1.8 进行改造、加固过的危房质量是否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是否有改造、加固过的校舍在地震中发生了坍塌?分别是哪些学校的校舍?建设部门作为负责危改项目质量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否对这些坍塌校舍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什么?

4.1.9 建设部是否参与了全国危改办的工作?请公布是参加人员名单以及在其中担任的职务。

4.2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中第六条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请问:

4.2.1 2006-2008年建设部门是否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内中小学校舍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核实?共排查了几次?分别是何时进行的?具体工作是如何开展的?鉴定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包括抗震设防标准?工作记录存放何处?

4.2.2 请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具体指哪个行政部门?请公布全部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如不能公布,请说明负责公布的部门和存放地点。

4.2.3 本次检查为合格的校舍,是否可以认为已达到“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原则要求?5.12地震中,是否有校舍在震前检查合格却发生了坍塌?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建设部门是否对参与检查上述校舍人员进行过调查问责?请公布问责结果。

4.3 关于“三无”校舍的信息公开。

大量资料表明,震前灾区还有大量“三无”校舍存在。如四川省在《学校校舍日常监管办法(试行)》(川教[2006]223号)文件中称:“要对学校所有建筑都进行有效的监管,杜绝垮塌事故。重点是上世纪后期的 “三无”(无规范设计、无规范施工监理、无规范竣工验收)校舍”,请问:

4.3.1 建设部是否清楚上述这些“三无”校舍的存在?对上述手续不全的公共建设,建设部进行过哪些调查?采取过哪些监管、整顿措施?是否要求其补齐资料或进行安全鉴定?请公布上述监管、补救措施的资料、文件。

4.3.2 全国有多少“三无”校舍在5.12地震中发生了坍塌?分别是哪些校舍?校舍建设手续不规范是否是导致校舍坍塌的原因之一?

4.3.3 全国地震前、后分别有多少“三无”校舍仍在使用?分别是哪些校舍?建设部允许“三无”校舍继续存在和使用的理由是什么?

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文件中指出“目前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C级和D级危房仍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更为突出;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请问:

4.4.1 上述5个受灾省市是否也同样存在“两个期间”内建造的校舍质量低下的问题?受灾地区在地震区前上述两个期间建设的校舍面积分别是多少?占全部校舍面积的比例各是多少?

4.4.2 上述两个期间内建造的校舍有多少在地震中坍塌?占全部坍塌校舍面积的比例是多少?请公布这些校舍的具体名字。这些校舍的坍塌是否与该期间建造的校舍质量低下是否有关?

4.4.3 建设部是否对90年代前和“普九”早期校舍质量问题低下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建设部认为形成校舍质量地下的原因有哪些?

4.4.4 目前,上述两个期间建造的校舍还有多少仍在使用当中?分别是哪些学校在使用?对这部分校舍是否重新进行了检查鉴定?鉴定的结果如何?请公布鉴定报告。

4.5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9号)第十条规定了验收标准之一是:“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请问:灾区对小学、初中“普九”校舍具体的分类标准要求是什么?该标准是否由建设部门参与制定的?请公布具体的标准和相应文件。

4.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9月1日生效)第十条规定“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可见,建设部门对辖内中小学校舍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请公布:a)建设部门是如何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的?鉴定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是否包括对抗震设防标准的鉴定?b)监管中是否发现校舍质量存在问题?分别是哪些校舍?存在哪些问题?

5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与灾后恢复重建的信息公开

5.1 关于建设系统接收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信息公开

5.1.1 建设系统共接收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别来自哪些渠道?

5.1.2 请公布上述每一笔资金物资的具体用途、分配、金额以及具体用途。在何处可以查询?

5.1.3 截至今天,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结余是多少?请公布结余部分具体的使用计划。

5.1.4 哪些审计机构对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分配、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过审计?请公布审计报告。

5.2 灾后恢复重建信息公开

5.2.1 建设部门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5.2.2 2009年6月5日,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称:“建设100万套过渡安置房”,“……提出灾后住房重建的规模、重建和加固标准,明确技术要求、套型面积、配套标准等控制性建设指标,进行成本测算。三是研究提出城镇住房灾后重建的政策建议”,请问:

5.2.2.1 震后共生产了多少过渡房(板房)?上述5个受灾省市分别安装了多少过渡房?面积

和套数分别是多少?平均每平米过渡房产生和安装成本是多少?建设板房的资金来源有哪些?分别是多少?灾民使用板房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5.2.2.2 截至目前,还有多少套板房仍在使用当中?不再使用的板房是如何处理的?

5.2.2.3 请公布5个受灾省市住房重建的规模、重建和加固的标准、技术要求、套型面积、配套标准等建设指标。请公布上述住房重建的成本测算。

5.2.2.4 请公布城镇住房灾后重建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情况。

5.2.3 列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共有多少个?其中学校、医院等各类建筑各有多少个?分别预计需要多少资金?目前重建工作已经进行到什么程度?

5.2.4 震后5个受灾省市分别有多少间民房要进行恢复重建?共计多少面积?目前分别已重建了多少?维修加固了多少?分别需要多少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各级建设部门对民房的恢复重建进行了哪些监管和指导?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5.2.5 5个受灾省市分别有多少所学校进行了恢复重建?分别是哪些学校?面积和投资分别是多少?平均每平米建筑成本是多少?目前重建学校已开工的有多少所?已竣工的多少所?预计何时才能完成全部重建工作?

5.2.6 灾区需要维修加固的校舍面积是多少?分别是哪些校舍?目前该工作已经完成了多少?平均每平米维修加固成本是多少?资金来源是什么?预计维修加固工作何时能全部完成?

5.2.7 建设部门在校舍恢复重建中承担哪些职责?校舍恢复重建的质量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5.2.8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否都进行了公开招标?恢复重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分别由哪些单位负责进行?

5.2.9 建设部多次提出要严格灾后重建的质量监督,要求各级相关机构监管要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当中,请问建设部在灾后重建的质量监督管理中,有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如有,是哪些?进行了何种处理?

5.2.10 地震中发生坍塌建筑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修加固的单位和负责人,是否又继续参加到恢复重建项目当中?分别是哪些单位?分别参加了哪些恢复重建项目?

5.2.11 对于5.12地震暴露出来严重的建筑质量问题,建设部在灾后重建中是否吸取了这些经验和教训?具体是哪些经验和教训?

5.2.12 哪些审计机构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过审计?何时进行的?请公布这些审计报告。


附件 3:建设部的“告知书”

来源:看中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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