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拍摄事故现场,交警抢相机算不算抢劫罪?

发表:2010-08-1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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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晚7点余,盘锦华锦集团员工汪先生下班走出单位门外。看见两辆大罐车因相撞起火爆炸后的事故现场,一辆吊车正准备将肇事车辆运走。汪先生拿出自已随身携带的相机将现场进行拍摄,这时,在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阻止他的拍摄,并强行抢走了他的相机,并说要拘留汪先生,汪先生说:“凭什么要拘留我”?在他的一再坚持下,交警将他放开,但是将汪先生的相机却被交警抢走了。

事后,汪先生找交警队要相机。电话打到双台子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告诉汪先生:“事故发生地点在外环路,归盘山县交警队管辖”。汪先生说:“我多次给盘山县交警队领导办公室打电话,可一直没有人接”。他一直想不明白的是:交警根据什么抢走了我的相机?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

汪先生的想法是对的,交警是否有权利抢走一个守法公民的相机?这样做的后果是否违法?是违法了法律的哪一条?笔者询问汪先生是否要以被抢劫的后果进行报案?他说并不想把事情搞大。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这里的关键是交警采用了哪条合法手段占有了汪先生的相机?请说出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是说不出,那你们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就更需要来说清楚了,给民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因为你们已用非法的手段夺取了别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退一步说,汪先生的拍摄是合法自由的,你们为什么要抢夺人家的相机呢?是你们害怕什么吗?又是为什么要害怕呢?难道是这场事故与你们的不作为有关系?要是不心虚,为什么这样的急于抢人家要告诉社会真相的相机?抢了相机,难道就能掩埋一切真相和事实吗?这种鸵鸟的做法,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自欺欺人罢了。

每天都有罐车在排长队进行装易燃易爆品,你们是否监管到位?要是监管不到位,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记者,都有权利把真相告诉世界,因为大众有知情权,这是谁都不可以剥夺的。近几年来,很多媒体和自然人因为拍摄事故现场,遭到了阻拦和执法人员对器械的抢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执法者不但降低了自身形象,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对违法的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扣押,还要给出个扣押清单手续。交警在什么手续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就将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相机“强行拿走”,这又是什么行为呢?“强行拿走”也可以,理由是什么呢?汪先生违法了那条法规了?这是他最困惑的地方。

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合法财产都是不允许侵犯的。

盘锦市公安局刚刚聘请了120名社会监督员,这是有证书的监督员。笔者想,对执法者的监督不应该仅仅限于带证的,作为纳税公民,人人都有监督的权利。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社会也才能更加完善和谐。

来源: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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