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岂可无视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

作者:廖祖笙 发表:2011-07-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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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6日上午,我夫妇俩到贵科申办出国护照,贵科办事人员以廖祖笙曾在“敌对势力”的网站上发表过文章,且“诽谤”案未结,属于不允许出境人员为由,拒绝为廖祖笙办理护照。对于为何不给其妻陈国英办理出国护照,则未给出任何理由,换言之,可能是“不需要理由”。为维护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的严肃性,依法主张并争取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夫妇俩不得不进行相关普法宣传,并作以下申诉:

廖祖笙是个作家,他的职业就是写作。廖祖笙家破人亡前写下的文章十之八九能在国内五、六家报纸上发出,有的篇章甚至能在十几家报纸上刊出,但其子廖梦君在广东校园内惨烈遇害后,廖祖笙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就遭到党国全面封杀,五年多来,廖祖笙再未于国内传统媒体发表过一个字。廖祖笙写了文章得拿到“敌对势力”的网站去发表,一者无奈,二者也是党国粗暴践踏言论自由的又一铁证。

痛则呼痛,冤则鸣冤,此乃人之本能,而且不难理解。别说廖祖笙是在这般情形下,舍近求远在“敌对势力”的网站上发表文章的,就是党国未悍然剥夺他在国内的表达权,他在“敌对势力”的网站上发表文章,这也不能成为公安机关随意践踏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的理由。

中国已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而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所谓“敌对势力”的网站,就在“任何其他媒介”之列。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

以廖祖笙曾在“敌对势力”的网站上发表过文章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出国护照,从法理上来说,这是说不通的,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涉嫌构成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无视和践踏,并有对公民行使了天赋人权就“秋后算账”之嫌。

贵科拒绝为廖祖笙办理出国护照的又一个“理由”,是所谓的“诽谤”案未结,这也同样有无视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之嫌。只因撰文评说了胡锦涛和温家宝,廖祖笙被“取保候审”了一年,现在“取保候审”解除了,但“案件还没撤销”,我夫妇俩问国保到底要到什么时候才撤销,国保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恕我们直言,继续以这样的套路打压言论自由,其结果只会是给“胡温新政”进一步抹黑。

胡锦涛先生和温家宝先生虽然高居庙堂之上,但他们并非圣人,他们同你我一样,也要吃喝拉撒,也要过生活,也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盲点,也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他们应该同样也是可以被评说的,甚至是可以被批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若中国真是法治国家,这权利在中国公民就不可予夺。

贵局拿着廖祖笙评说胡温的某些文章上纲上线,给其扣上“涉嫌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帽子,既经不起法治精神的检阅,更经不起历史和人心的检阅。人所共知,廖祖笙从未对胡温进行捏造事实方面的指控,更不曾无中生有对其造谣、传谣。廖祖笙的评论文章,无不围绕新闻由头和社会现象展开评说,在文章中表达的是悲天悯人的情怀,是不同的政见和作家的个人观点,这与“诽谤”根本就马牛其风。

雪上加霜,给一个苦难和耿直的作家罗织莫须有的罪名,“因案件侦查需要”对廖祖笙多次进行传讯,一年多了没“侦查”出个所以然来,仍在遥遥无期地“案件还没撤销”,这不是公安机关该有的办事效率,更不该成为公安机关进一步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据”。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认为贵科不给我们办理护照是与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相抵触的,如此这般设置人为的障碍,在事实上将构成对我们出行自由和人身自由的不法限制。我们也再次强调,中国已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而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维护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的严肃性,当是执法单位的职责所在。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法单位,在遵守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方面,更该率先垂范,岂可视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若无物?我们恳请福建省泰宁县公安局外事科共同维护国际公约和本国宪法的严肃性,不要再将事情复杂化,恳请及早为我夫妇俩办理出国护照,以免我们在苦难的泥潭里继续这般挣扎不休,求生不成,求死不能。专此申诉,并深表感谢!

申诉人:廖祖笙 陈国英

写于2011年7月30日(廖梦君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杀人狂徒在中共治下逍遥法外第1840天!廖祖笙居所被当局连续断网、断电视141天!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国家机密”!作家廖祖笙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被党国公然剥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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