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豈可無視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

作者:廖祖笙 發表:2011-07-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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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6日上午,我夫婦倆到貴科申辦出國護照,貴科辦事人員以廖祖笙曾在「敵對勢力」的網站上發表過文章,且「誹謗」案未結,屬於不允許出境人員為由,拒絕為廖祖笙辦理護照。對於為何不給其妻陳國英辦理出國護照,則未給出任何理由,換言之,可能是「不需要理由」。為維護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的嚴肅性,依法主張並爭取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夫婦倆不得不進行相關普法宣傳,並作以下申訴:

廖祖笙是個作家,他的職業就是寫作。廖祖笙家破人亡前寫下的文章十之八九能在國內五、六家報紙上發出,有的篇章甚至能在十幾家報紙上刊出,但其子廖夢君在廣東校園內慘烈遇害後,廖祖笙在國內傳媒和網路的表達權就遭到黨國全面封殺,五年多來,廖祖笙再未於國內傳統媒體發表過一個字。廖祖笙寫了文章得拿到「敵對勢力」的網站去發表,一者無奈,二者也是黨國粗暴踐踏言論自由的又一鐵證。

痛則呼痛,冤則鳴冤,此乃人之本能,而且不難理解。別說廖祖笙是在這般情形下,舍近求遠在「敵對勢力」的網站上發表文章的,就是黨國未悍然剝奪他在國內的表達權,他在「敵對勢力」的網站上發表文章,這也不能成為公安機關隨意踐踏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的理由。

中國已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國,而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所謂「敵對勢力」的網站,就在「任何其他媒介」之列。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自由。

以廖祖笙曾在「敵對勢力」的網站上發表過文章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出國護照,從法理上來說,這是說不通的,不但於法無據,而且涉嫌構成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無視和踐踏,並有對公民行使了天賦人權就「秋後算賬」之嫌。

貴科拒絕為廖祖笙辦理出國護照的又一個「理由」,是所謂的「誹謗」案未結,這也同樣有無視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之嫌。只因撰文評說了胡錦濤和溫家寶,廖祖笙被「取保候審」了一年,現在「取保候審」解除了,但「案件還沒撤銷」,我夫婦倆問國保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撤銷,國保始終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覆。恕我們直言,繼續以這樣的套路打壓言論自由,其結果只會是給「胡溫新政」進一步抹黑。

胡錦濤先生和溫家寶先生雖然高居廟堂之上,但他們並非聖人,他們同你我一樣,也要吃喝拉撒,也要過生活,也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盲點,也需要接受公眾的監督……他們應該同樣也是可以被評說的,甚至是可以被批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若中國真是法治國家,這權利在中國公民就不可予奪。

貴局拿著廖祖笙評說胡溫的某些文章上綱上線,給其扣上「涉嫌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大帽子,既經不起法治精神的檢閱,更經不起歷史和人心的檢閱。人所共知,廖祖笙從未對胡溫進行捏造事實方面的指控,更不曾無中生有對其造謠、傳謠。廖祖笙的評論文章,無不圍繞新聞由頭和社會現象展開評說,在文章中表達的是悲天憫人的情懷,是不同的政見和作家的個人觀點,這與「誹謗」根本就馬牛其風。

雪上加霜,給一個苦難和耿直的作家羅織莫須有的罪名,「因案件偵查需要」對廖祖笙多次進行傳訊,一年多了沒「偵查」出個所以然來,仍在遙遙無期地「案件還沒撤銷」,這不是公安機關該有的辦事效率,更不該成為公安機關進一步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據」。

基於以上所述,我們認為貴科不給我們辦理護照是與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相牴觸的,如此這般設置人為的障礙,在事實上將構成對我們出行自由和人身自由的不法限制。我們也再次強調,中國已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國,而該公約第十二條規定:「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維護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的嚴肅性,當是執法單位的職責所在。公安機關作為一個執法單位,在遵守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方面,更該率先垂範,豈可視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若無物?我們懇請福建省泰寧縣公安局外事科共同維護國際公約和本國憲法的嚴肅性,不要再將事情複雜化,懇請及早為我夫婦倆辦理出國護照,以免我們在苦難的泥潭裡繼續這般掙扎不休,求生不成,求死不能。專此申訴,並深表感謝!

申訴人:廖祖笙 陳國英

寫於2011年7月30日(廖夢君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殺人狂徒在中共治下逍遙法外第1840天!廖祖笙居所被當局連續斷網、斷電視141天!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國家機密」!作家廖祖笙在國內傳媒和網路的表達權被黨國公然剝奪!)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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