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维权抗争的伦理

作者:魏蹈拭 发表:2013-07-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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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7月16日讯】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就产生了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格劳秀斯是西方近代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论述自然法理论的人。后来洛克、卢俊等人又丰富和发展了自然法理论。他们都用自然法思想论证民主国家的起源、权力架构和公民权利等重大问题。

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个“自然状态”的阶段。当时既没有国家政权也没有法律制度,人们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任何人都无需听命于他人,没有人压迫人或剥削人的现象。“自然状态”是一种有序的和谐状态。之所以出现这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是因为有一种自然法对所有人产生支配作用。除此以外,人们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 

不妨设想一下,假如你处于无政府没法律的“自然状态”会怎么做?理性告诉你,首先必须竭力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生命诚可贵,失去生命一切都免谈,而包括食物和衣服在内的个人财产是维持生命的必需品。其次必须维护自己的行动自由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谁都希望过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生活,不想成为下等人受人欺负和摆布。所以洛克认为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是: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自然法中所蕴含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就是“自然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天然权利。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如果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义去处罚侵犯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但“自然状态”中也存在毛病:首先自然法比较笼统,不像现在社会的法律各方面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这样就缺少一种裁判各种纠纷的共同的严格的尺度。其次缺乏一个有权依法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第三即使对某些纠纷作出正确的判决,也缺少外界强制力推动执行。鉴于“自然状态”这些缺陷,人们不得不试图摆脱这种状态,去建立更有利于自身生存的政治社会。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在任何从属或受制约的关系。要使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看能否给他带来一点什么好处。而许多人都同意服从某人或组织必须经由社会契约表现出来。这种社会性协议应该是互惠互利的,能给大家都带来某种便利和好处。签署协议的所有人也都是自由、平等、自愿的,这样才符合自然法蕴含的权利原则。现代社会契约一方面是大家都自愿交出部分权力授予国家政府,另一方面是取得民众授权的政府履行契约,为全体国民服务,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自由平等权利。

人们达成协议进入文明社会,并不是交出所有权利,而仅仅是交出“自然状态”下享有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利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但保留了生命、财产、自由的“自然权利”。最高权力机关根据自然法原则颁布各种法律,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和重申“自然权利”,使之成为人为或法定的公民权利。如果民众做出牺牲、上交部分权利组建政府却得不到任何好处,政府无法按社会契约的要求尊重保护公民权利,甚至滥权专制侵害民众利益,则人民有权撤换甚至推翻政府。洛克、卢俊等人还提出一系列防止政府滥权的制度安排(包括三权分立、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等),使自然法蕴含的“自然权利”(也就是公民权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综上所述,自然法主张生命、财产、自由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以及维护个人天赋权利的正当性,是人类真正理性或本性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是鉴别一切行为善恶的指针,是判断社会是非曲直的标准,是奠定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连普世价值和人权宣言都是奠基在自然法的基础上,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格劳秀斯写到:“即使一位全能者(比如上帝)的旨意都不能改变或废除”自然法。难怪连一些大型哺乳动物都遵循自然法,它们把捕到的猎物当做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誓死捍卫,决不允许其他动物或同类染指。如果世上真有什么宇宙真理的话,这个宇宙真理一定是自然法。

中共政权不是建立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中国还是极权专制的国家。专制统治集团已经沦为巧取豪夺,贪得无厌,敲骨吸髓的自利性组织。民众随时都有抛弃或撤换这种专制政府的权利。如果中国爆发推翻极权专制的大革命,各种人为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失效了,人们也要遵循高于一切人定法的自然法:不得打砸、哄抢公私财物,不得随意凌辱、狂殴、杀戮他人。即便国内爆发有组织的武装反抗,那也要像格劳秀斯所讲的那样,战时也应该遵守不成文的自然法和国际惯例,也要讲正义和讲信义,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不能伤及无辜或掠夺平民财产。

由于中共还掌握十分庞大的武装力量,发动全国性大革命的代价很高,风险很大。目前广大民众暂时还不会采取这种大规模的激烈的反抗方式,而更多采用局部维权抗争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推动公平正义和社会改良。既然在国内爆发大革命、甚至天下大乱的情形下,有关各方都必须遵守自然法,维权抗争当然也应该遵循自然法,尽量做到不跨越社会伦理底线。

维权抗争包括面对公权施暴时自卫权的行使,必须弄清行使自卫权的条件、限度、范围,严格按照自然法的要求使用自卫权。自然法把自卫权的使用严格限定在生命财产和自由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形。当一个人无故受到伤害,生命岌岌可危,或个人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或个人遭到非法绑架、关押时,他就可以行使自卫权奋起还击,甚至毁灭对方也是正当的。比如城管一见摊贩不由分说挥拳便打,而且招招凶险,直取性命,此时摊贩就有自卫还击的权利,打趴城管都不算过分。财产权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洛克把财产权提升到跟生命权几乎同样重要的位置,认为最高权力机关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因此遭遇强拆征地,被拆者对不听劝阻,执意实施强拆的可展开自卫性攻击行动。行使自卫权应以肇事方停止攻击为目标,如果能打趴对方,就应当及时收手,不要进一步置对方于死地。

除了在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遭到严重侵犯情形下行使自卫权以外,个人维权应该秉持和平理性的态度,不应该动辄诉诸暴力,更不应该滥杀无辜,这样才符合自然法精神。前几年福建南平郑民生因为生活不顺,情场失意,就砍杀十几个小学生泄愤,这是十分卑鄙无耻的懦夫行径。几个月前,湖南邵阳退休女工石飞燕,因不满她之前所在的公司未同意招收其第二个子女,就携带汽油瓶冲进会议室投掷,当场导致3名公司领导被烧死,烧伤多人。她觉得子女没有被公司招收不公平,拉横幅示威上访都没什么,但在生命财产没有遭到直接的严重威胁情况下采取如此极端的报复手段,剥夺妨碍她的人生存权,实在有违自然法精神。前不久福建厦门陈水总,因办社保改年龄被有关部门推诿,就上公交车纵火,制造47人死亡,34人受伤惨绝人寰的公交爆炸事件。该案81个伤亡者跟他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来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却都成为陈水总制造爆炸案追求轰动效应的牺牲品。为了自己那么一点权益,就拿那么多人生命健康陪葬,岂不是伤天害理?

个人维权应该和平理性,这跟当事人遭遇严重攻击威胁时行使自卫权不矛盾。群体维权抗争也应该理性化、规范化、有序化。群体静坐示威、举牌打横幅游行、集会抗议都应该和平理性、规范有序进行,做到不违背自然法原则,避免出现暴力无序损人侵权的混乱局面。群体维权抗争要做到既声势浩大,又井然有序,既产生轰动效应,又避免支付过高成本和代价,既成效显著,又不加剧对立和冲突。但现实中,群体示威抗议往往伴随着混乱和无序,有人甚至以文革式的打砸抢制造抗议的轰动效应,结果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却玷污抗议行动。比如在去年915反日示威过程中,有的示威者打砸日系车、日资商店、殴打开日本车的中国车主,有的车主甚至被打成五级伤残。这不是什么爱国行动,而是严重违背自然法的行为,也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恶劣行径。当然,如果中共野蛮镇压和平示威的民众,甚至要把参与示威的人群往死里打,则示威者依据自然法也有绝地反击的权利,出于自卫重创官方打手也是正义行动。

维权抗争应当尽量遵守现行法律,但对违背自然法精神、限制维权抗议等公民权利的个别法律条文,必须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争取以尽可能小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寻求最大的维权效果。中共的全国人大并非民选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个非民选的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律,并非都以自然法为依据,而是更多考量维护和巩固专制政权的需要。如此制定的法律自然缺乏合法性、公正性和民意基础。尽管如此也应当看到,许多现行的具体法律法规(比如刑法、民法、经济法规等)是由法律专家探讨草拟并通过人大批准制定的,总体上并未违背自然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符合现代法制精神。因此普通公民不仅平时应该守法,而且维权抗争也应该尽量守法。但对那些违背自然法精神限制个人或群体维权的法规(比如地方出台的限制或禁止示威游行的法规),就应该以实际行动公开抵制。

维权抗争要做到尽量守法,个人维权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权益,殃及无辜。群体维权应注意不要危害公共秩序,避免出现混乱无序严重失控的局面。民主国家的示威抗议往往比较理性和有序,有的示威者会故意冲击警察设定的警戒线或封锁线,让警察逮捕自己从而引起媒体聚焦关注和广泛报道,这样就能以最小的违法代价制造轰动效应,引发公众对抗议诉求的关注从而有利于实现抗议目标。而中国人的示威抗议多半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有些示威者喜欢通过破坏公共设施,打砸、哄抢公私财物、殴打路人等暴力行径制造轰动效应。这种以高昂的违法成本和代价进行的非理性抗争违背自然法,严重削弱抗议行动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甚至自我妖魔化抗议行动本身。不但不容易获取公众的同情和支持,而且还为中共的维稳镇压制造借口,很难实现抗议的目标诉求,也不利于今后发起类似的抗议示威行动。

自然法是人类社会任何阶段都必须遵循的永恒不变的道德法则,是一切形式的维权抗争都必须坚守的伦理底线。无论是个人或群体的维权抗争,还是民间爆发各种形式的大革命(可以把革命视为大多数人参与的激烈的维权抗争行动),都不能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以前英国发生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南非反种族隔离运动,很大程度上都是遵循自然法精神,比较尊重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革命运动。因此这些革命或运动都取得很大成功,使世界变得更加和谐美满。而中国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中共领导的国内革命、以及法国大革命,都是违背自然法原则,大肆滥杀无辜、抢夺私产、限制自由的暴民痞子运动。这些血腥的暴力运动不但支付高昂的人命和财产损失代价,而且造成历史发展的大倒退,最终只能建立更加残暴的专制政权。在尊重自然法的基础上理性维权(包括开展革命运动),不仅相对容易实现维权的目标诉求,而且能够大力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尊严和社会的公俗良序,有利于构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的民主宪政国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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