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與維權抗爭的倫理

作者:魏蹈拭 發表:2013-07-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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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7月16日訊】早在古希臘,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等人就產生了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格勞秀斯是西方近代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論述自然法理論的人。後來洛克、盧俊等人又豐富和發展了自然法理論。他們都用自然法思想論證民主國家的起源、權力架構和公民權利等重大問題。

洛克認為: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前,曾經存在過一個「自然狀態」的階段。當時既沒有國家政權也沒有法律制度,人們都是自由、平等、獨立的,任何人都無需聽命於他人,沒有人壓迫人或剝削人的現象。「自然狀態」是一種有序的和諧狀態。之所以出現這種和諧有序的社會狀態,是因為有一種自然法對所有人產生支配作用。除此以外,人們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約束。 

不妨設想一下,假如你處於無政府沒法律的「自然狀態」會怎麼做?理性告訴你,首先必須竭力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生命誠可貴,失去生命一切都免談,而包括食物和衣服在內的個人財產是維持生命的必需品。其次必須維護自己的行動自由和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誰都希望過無拘無束自由自在的生活,不想成為下等人受人欺負和擺佈。所以洛克認為自然法的具體內容是: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誰的權利受到了侵犯,誰就有報復、懲罰和反抗他人的權利。自然法中所蘊含生命財產自由等權利,就是「自然權利」,是人們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的天然權利。自然法是人們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如果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義去處罰侵犯者,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是執行自然法的法官。但「自然狀態」中也存在毛病:首先自然法比較籠統,不像現在社會的法律各方面都規定的十分具體和明確,這樣就缺少一種裁判各種糾紛的共同的嚴格的尺度。其次缺乏一個有權依法裁判一切爭執的公正裁判者。第三即使對某些糾紛作出正確的判決,也缺少外界強制力推動執行。鑒於「自然狀態」這些缺陷,人們不得不試圖擺脫這種狀態,去建立更有利於自身生存的政治社會。

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沒有一個人擁有多於別人的權力,不存在任何從屬或受制約的關係。要使一個人服從另一個人或組織的權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看能否給他帶來一點什麼好處。而許多人都同意服從某人或組織必須經由社會契約表現出來。這種社會性協議應該是互惠互利的,能給大家都帶來某種便利和好處。簽署協議的所有人也都是自由、平等、自願的,這樣才符合自然法蘊含的權利原則。現代社會契約一方面是大家都自願交出部分權力授予國家政府,另一方面是取得民眾授權的政府履行契約,為全體國民服務,尊重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自由平等權利。

人們達成協議進入文明社會,並不是交出所有權利,而僅僅是交出「自然狀態」下享有解釋和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人們把立法、司法和執法的一切權利授予擁有最高權力的政府,但保留了生命、財產、自由的「自然權利」。最高權力機關根據自然法原則頒布各種法律,用法律條文的形式肯定和重申「自然權利」,使之成為人為或法定的公民權利。如果民眾做出犧牲、上交部分權利組建政府卻得不到任何好處,政府無法按社會契約的要求尊重保護公民權利,甚至濫權專制侵害民眾利益,則人民有權撤換甚至推翻政府。洛克、盧俊等人還提出一系列防止政府濫權的制度安排(包括三權分立、人民主權,有限政府等),使自然法蘊含的「自然權利」(也就是公民權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綜上所述,自然法主張生命、財產、自由的自然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以及維護個人天賦權利的正當性,是人類真正理性或本性的集中反映和體現。是鑒別一切行為善惡的指針,是判斷社會是非曲直的標準,是奠定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和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連普世價值和人權宣言都是奠基在自然法的基礎上,馬里旦說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格勞秀斯寫到:「即使一位全能者(比如上帝)的旨意都不能改變或廢除」自然法。難怪連一些大型哺乳動物都遵循自然法,它們把捕到的獵物當做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誓死捍衛,決不允許其他動物或同類染指。如果世上真有什麼宇宙真理的話,這個宇宙真理一定是自然法。

中共政權不是建立在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基礎上,中國還是極權專制的國家。專制統治集團已經淪為巧取豪奪,貪得無厭,敲骨吸髓的自利性組織。民眾隨時都有拋棄或撤換這種專制政府的權利。如果中國爆發推翻極權專制的大革命,各種人為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失效了,人們也要遵循高於一切人定法的自然法:不得打砸、哄搶公私財物,不得隨意凌辱、狂毆、殺戮他人。即便國內爆發有組織的武裝反抗,那也要像格勞秀斯所講的那樣,戰時也應該遵守不成文的自然法和國際慣例,也要講正義和講信義,堅持人道主義原則,不能傷及無辜或掠奪平民財產。

由於中共還掌握十分龐大的武裝力量,發動全國性大革命的代價很高,風險很大。目前廣大民眾暫時還不會採取這種大規模的激烈的反抗方式,而更多採用局部維權抗爭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和權利,推動公平正義和社會改良。既然在國內爆發大革命、甚至天下大亂的情形下,有關各方都必須遵守自然法,維權抗爭當然也應該遵循自然法,盡量做到不跨越社會倫理底線。

維權抗爭包括面對公權施暴時自衛權的行使,必須弄清行使自衛權的條件、限度、範圍,嚴格按照自然法的要求使用自衛權。自然法把自衛權的使用嚴格限定在生命財產和自由受到嚴重侵犯的情形。當一個人無故受到傷害,生命岌岌可危,或個人財產受到嚴重侵犯,或個人遭到非法綁架、關押時,他就可以行使自衛權奮起還擊,甚至毀滅對方也是正當的。比如城管一見攤販不由分說揮拳便打,而且招招凶險,直取性命,此時攤販就有自衛還擊的權利,打趴城管都不算過分。財產權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權利,洛克把財產權提升到跟生命權幾乎同樣重要的位置,認為最高權力機關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財產的任何部分。因此遭遇強拆征地,被拆者對不聽勸阻,執意實施強拆的可展開自衛性攻擊行動。行使自衛權應以肇事方停止攻擊為目標,如果能打趴對方,就應當及時收手,不要進一步置對方於死地。

除了在生命財產和人身自由遭到嚴重侵犯情形下行使自衛權以外,個人維權應該秉持和平理性的態度,不應該動輒訴諸暴力,更不應該濫殺無辜,這樣才符合自然法精神。前幾年福建南平鄭民生因為生活不順,情場失意,就砍殺十幾個小學生泄憤,這是十分卑鄙無恥的懦夫行徑。幾個月前,湖南邵陽退休女工石飛燕,因不滿她之前所在的公司未同意招收其第二個子女,就攜帶汽油瓶衝進會議室投擲,當場導致3名公司領導被燒死,燒傷多人。她覺得子女沒有被公司招收不公平,拉橫幅示威上訪都沒什麼,但在生命財產沒有遭到直接的嚴重威脅情況下採取如此極端的報復手段,剝奪妨礙她的人生存權,實在有違自然法精神。前不久福建廈門陳水總,因辦社保改年齡被有關部門推諉,就上公交車縱火,製造47人死亡,34人受傷慘絕人寰的公交爆炸事件。該案81個傷亡者跟他素不相識、無冤無仇,他們的生命健康權利本來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現在卻都成為陳水總製造爆炸案追求轟動效應的犧牲品。為了自己那麼一點權益,就拿那麼多人生命健康陪葬,豈不是傷天害理?

個人維權應該和平理性,這跟當事人遭遇嚴重攻擊威脅時行使自衛權不矛盾。群體維權抗爭也應該理性化、規範化、有序化。群體靜坐示威、舉牌打橫幅遊行、集會抗議都應該和平理性、規範有序進行,做到不違背自然法原則,避免出現暴力無序損人侵權的混亂局面。群體維權抗爭要做到既聲勢浩大,又井然有序,既產生轟動效應,又避免支付過高成本和代價,既成效顯著,又不加劇對立和衝突。但現實中,群體示威抗議往往伴隨著混亂和無序,有人甚至以文革式的打砸搶製造抗議的轟動效應,結果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卻玷污抗議行動。比如在去年915反日示威過程中,有的示威者打砸日系車、日資商店、毆打開日本車的中國車主,有的車主甚至被打成五級傷殘。這不是什麼愛國行動,而是嚴重違背自然法的行為,也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惡劣行徑。當然,如果中共野蠻鎮壓和平示威的民眾,甚至要把參與示威的人群往死裡打,則示威者依據自然法也有絕地反擊的權利,出於自衛重創官方打手也是正義行動。

維權抗爭應當盡量遵守現行法律,但對違背自然法精神、限制維權抗議等公民權利的個別法律條文,必須旗幟鮮明地抵制和反對,爭取以儘可能小的違法成本和代價尋求最大的維權效果。中共的全國人大並非民選的最高權力機關,這個非民選的機構制定和頒布法律,並非都以自然法為依據,而是更多考量維護和鞏固專制政權的需要。如此制定的法律自然缺乏合法性、公正性和民意基礎。儘管如此也應當看到,許多現行的具體法律法規(比如刑法、民法、經濟法規等)是由法律專家探討草擬並通過人大批准制定的,總體上並未違背自然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符合現代法制精神。因此普通公民不僅平時應該守法,而且維權抗爭也應該盡量守法。但對那些違背自然法精神限制個人或群體維權的法規(比如地方出臺的限制或禁止示威遊行的法規),就應該以實際行動公開抵制。

維權抗爭要做到盡量守法,個人維權應注意不要侵犯他人權益,殃及無辜。群體維權應注意不要危害公共秩序,避免出現混亂無序嚴重失控的局面。民主國家的示威抗議往往比較理性和有序,有的示威者會故意衝擊警察設定的警戒線或封鎖線,讓警察逮捕自己從而引起媒體聚焦關注和廣泛報導,這樣就能以最小的違法代價製造轟動效應,引發公眾對抗議訴求的關注從而有利於實現抗議目標。而中國人的示威抗議多半呈現混亂無序的狀態,有些示威者喜歡通過破壞公共設施,打砸、哄搶公私財物、毆打路人等暴力行徑製造轟動效應。這種以高昂的違法成本和代價進行的非理性抗爭違背自然法,嚴重削弱抗議行動的合法性、正當性基礎,甚至自我妖魔化抗議行動本身。不但不容易獲取公眾的同情和支持,而且還為中共的維穩鎮壓製造藉口,很難實現抗議的目標訴求,也不利於今後發起類似的抗議示威行動。

自然法是人類社會任何階段都必須遵循的永恆不變的道德法則,是一切形式的維權抗爭都必須堅守的倫理底線。無論是個人或群體的維權抗爭,還是民間爆發各種形式的大革命(可以把革命視為大多數人參與的激烈的維權抗爭行動),都不能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以前英國發生的不流血的光榮革命、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南非反種族隔離運動,很大程度上都是遵循自然法精神,比較尊重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權利的革命運動。因此這些革命或運動都取得很大成功,使世界變得更加和諧美滿。而中國歷朝歷代的農民起義、中共領導的國內革命、以及法國大革命,都是違背自然法原則,大肆濫殺無辜、搶奪私產、限制自由的暴民痞子運動。這些血腥的暴力運動不但支付高昂的人命和財產損失代價,而且造成歷史發展的大倒退,最終只能建立更加殘暴的專制政權。在尊重自然法的基礎上理性維權(包括開展革命運動),不僅相對容易實現維權的目標訴求,而且能夠大力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治尊嚴和社會的公俗良序,有利於構建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權利的民主憲政國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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