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征遗产税 转到加拿大来行不行

发表:2013-1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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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12月21日讯】不久前,国内和国外的中文网站纷纷刊登文章称遗产税很快就要在国内开始征收。移民到加拿大的老王,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和许多从大陆移民一样,尽管将部分资产带过来安家,但国内也还有“一亩三分地”,两三套房产,再加上基金股票之类,资产也不是小数目了,如果真是百年之后被割去一块,真是心疼。于是,他寻思着是否将所有财产都转移到加拿大算了,听说这边也没有遗产税。可是,具体怎么办,费用高不高等情况,他是一无所知,十分迷茫。  

近日,记者就遗产规划、财产转移等读者关心的话题采访了大温地区的资深理财顾问及律师等,发现里面的学问确实很多,因此告诫读者,在动手之前先咨询专业人士,武装头脑,增加知识。   

加国有没有遗产税?从理论上说,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也没有死亡(death)税、继承税(inheritance)等,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产就能完整继承。加拿大与遗产处理有关的税费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死者最后一次缴纳收入所得税;一项是遗嘱验证税。所谓人生的“最后一次纳税”,就是指人生中最不可能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同时发生的事情了。伊康财富管理公司税务专家寇鸿久先生指出,当事人去世当年也要进行纳税的,会计师会对其名下的所有资产进行核对,然后按当年收入进行税务申报。   

位于列治文的康再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本玲也指出,如果积累了一定财富而又在生前又没有进行合理转移和规划的话,这最后一次纳税所付出的财产也是相当可观的。举例说,如果某人有价值500万的财产,如果在去世那一年都被认定为收入纳税的话,轮到子女继承的话,就远远低于500万了,甚至可能只有250万。   

而遗嘱验证税((probate fee, probate taxes)是指立有遗嘱的人一旦去世,其遗嘱(will)拥有法律效力处理其遗产(estate)。虽然遗嘱执行人(executor)法律上有权根据遗嘱处理遗产,但当转移资产如投资、房产时,通常需要对遗嘱由法庭这一权威机构进行验证(court verification)。而验证是要收取费用的。据陈律师介绍,通常的标准是遗产在2.5万元以上才收,每100万元收1.4万,200万元2.8万,依次类推。这笔费用是在过世者最后一次纳税前扣除,之后才能进行所得税的申报。   

因此,尽管加拿大没有明确的遗产税,但有与处理遗产有关的税收和费用及财产持有人过世后的最后一次收入申报。财产转移前要做规划要对身后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和转移,首先要进行规划设计,而且最好找专业人士来参与这个工作。寇鸿久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做资产与遗嘱规划时首先要对地点进行界定,这是最为重要的。作为新移民来说,会面临两个地点,一个是中国,一个是加拿大。在中国的资产进行转换和处理,同时还有一些资产要转移到加拿大来,而且在加拿大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资产。这两地的处理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在中国就要考量国内的法律体系,从各种报道和政策的走向来看,中国未来对遗产税进行征收是极有可能的。如果不提前做准备,将来在资产的转移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要尽可能把国内这块安排好。   

如果说资产到了加拿大,在加境内来考虑资产的转移和转换的话,需要考量的因素就很多了。首先,要考虑他的这份资产是否是加拿大政府认可的完税资产,是否是一个“清洁”的资产。对于转移到加拿大的资产,加政府关注的是资产的“清洁性”,如果资产不是合法完税的,对加拿大是一种伤害。这对资产本身也是比较大的损害。   

当资产是清洁的并已转移到加拿大,那就要考量资产的增值情况,和转移到谁的名下的问题,那么在资产转移的时候就涉及到了分配的问题。有的在转移的过程中都放在父母名下;有的在转移过程中部分放在父母名下,部分放在子女名下,这都是不同的安排。   

其次,在资产转移的时候进行税务架构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华人刚到加拿大来,对加拿大的资产转移中的税务架构不是很了解,造成无法或不太喜欢更好的架构模式。在这些税务架构中,包括信托的设置,这是很好的一个税务设计。另外,如果利用有效的公司架构来进行资产的转移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题材。能否通过信托,公司架构来进行资产的转移时需要精心设计的。   

第三点,当考虑将资产向加拿大转移的时候,要考虑新的《家庭法》的有关规定,避免第三方对受益人和家庭资产的侵蚀。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设计了。   

他指出,资产转移架构的设计因人而异,但加拿大在这方面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有丰富的题材来帮助大家安排这一过程。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做资产转移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做规划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有专业人士的参与,规划设计才能做好。   

信托方式逐渐被接受在加拿大,财产转移和遗产继承有若干方式,但信托财产的这种在西方非常流行的方式现在也逐渐被华人社区所接受。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寇鸿久先生认为,信托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效的税务规划的工具,第二是能有效地躲避第三方债权人索偿,这也是信托的两个最大的功能。   另外,信托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它可以指定受益人,可以有效地将资产指定给自己所想给的人,这与其他的资产分配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比如,就遗嘱来说,是必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如果不进行公平分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遗嘱如果不建立在公平性的基础上,遗嘱是无效的。信托正好避开了这一点,信托可以指定专门的受益人,保证了资产的转移和传承可以按照资产所有人的意愿来进行调配。   

陈本玲律师指出,信托的存在和发展是西方信用社会的一个延伸,许多富人名人都采用这一方式进行财产管理或遗产转移。尽管从法律规定看,只要年满19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TRUSTEE),但实际执行中,对受托人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而信托的风险也主要在这里。如何选择一个既有专业能力又有责任和职业操守的受托人是非常不容易的。相对指定个人而言,委托信托公司是风险很低的,但其收费很高。   

她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信托也有有效期的,一份信托的有效期是21年,也就是说在信托期内最好将财产分配掉,否则就会被视同售出一样进行纳税,也就达不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在加拿大,财产继承的第一种方式是按遗嘱继承。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可订立遗嘱,指定去世后财产由谁来继承,遗产如何在继承人间进行分配,遗产委托谁来进行管理等多项事宜。如果准备好了遗嘱,也有遗产管理人,若当事人不幸离世后,就可以依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不过,在遗嘱执行前,需要进行遗嘱验证,即通过法庭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及遗产分配在法律上的合理性,遗嘱验证需要交纳手续费。   

财产继承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指定受益人自动继承。采用这种方式,不需要经过遗产验证程序。通常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称为遗产,即Estate。但并不是人去世后所有留下的财产都称为遗产,都需要交遗产验证费。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人寿保险,保本基金,注册退休金RRSP,RRIF等资产在拥有者去世后,由指定受益人直接继承。   

财产继承的第三种方式是采用联名账户,如联名房产,联名帐户等,一方去世后,自动转到另一方名下。采用资产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 的方式,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资产,若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可拥有整个资产。联名账户的缺点是,如果与子女开设联名帐户,父母可能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权。   

第四种方法是将资产转入信托,指定配偶或子女作为受益人。但信托的法律手续比较复杂,费用较高。

来源: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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