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要征遺產稅 轉到加拿大來行不行

發表:2013-1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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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2月21日訊】不久前,國內和國外的中文網站紛紛刊登文章稱遺產稅很快就要在國內開始徵收。移民到加拿大的老王,心裏很不是滋味。他和許多從大陸移民一樣,儘管將部分資產帶過來安家,但國內也還有「一畝三分地」,兩三套房產,再加上基金股票之類,資產也不是小數目了,如果真是百年之後被割去一塊,真是心疼。於是,他尋思著是否將所有財產都轉移到加拿大算了,聽說這邊也沒有遺產稅。可是,具體怎麼辦,費用高不高等情況,他是一無所知,十分迷茫。  

近日,記者就遺產規劃、財產轉移等讀者關心的話題採訪了大溫地區的資深理財顧問及律師等,發現裡面的學問確實很多,因此告誡讀者,在動手之前先諮詢專業人士,武裝頭腦,增加知識。   

加國有沒有遺產稅?從理論上說,加拿大沒有遺產稅,也沒有死亡(death)稅、繼承稅(inheritance)等,但這並不意味著遺產就能完整繼承。加拿大與遺產處理有關的稅費主要有兩項,一項是死者最後一次繳納收入所得稅;一項是遺囑驗證稅。所謂人生的「最後一次納稅」,就是指人生中最不可能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同時發生的事情了。伊康財富管理公司稅務專家寇鴻久先生指出,當事人去世當年也要進行納稅的,會計師會對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進行核對,然後按當年收入進行稅務申報。   

位於列治文的康再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本玲也指出,如果積累了一定財富而又在生前又沒有進行合理轉移和規劃的話,這最後一次納稅所付出的財產也是相當可觀的。舉例說,如果某人有價值500萬的財產,如果在去世那一年都被認定為收入納稅的話,輪到子女繼承的話,就遠遠低於500萬了,甚至可能只有250萬。   

而遺囑驗證稅((probate fee, probate taxes)是指立有遺囑的人一旦去世,其遺囑(will)擁有法律效力處理其遺產(estate)。雖然遺囑執行人(executor)法律上有權根據遺囑處理遺產,但當轉移資產如投資、房產時,通常需要對遺囑由法庭這一權威機構進行驗證(court verification)。而驗證是要收取費用的。據陳律師介紹,通常的標準是遺產在2.5萬元以上才收,每100萬元收1.4萬,200萬元2.8萬,依次類推。這筆費用是在過世者最後一次納稅前扣除,之後才能進行所得稅的申報。   

因此,儘管加拿大沒有明確的遺產稅,但有與處理遺產有關的稅收和費用及財產持有人過世後的最後一次收入申報。財產轉移前要做規劃要對身後的財產進行合理分配和轉移,首先要進行規劃設計,而且最好找專業人士來參與這個工作。寇鴻久先生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做資產與遺囑規劃時首先要對地點進行界定,這是最為重要的。作為新移民來說,會面臨兩個地點,一個是中國,一個是加拿大。在中國的資產進行轉換和處理,同時還有一些資產要轉移到加拿大來,而且在加拿大已經積累了一定的資產。這兩地的處理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在中國就要考量國內的法律體系,從各種報導和政策的走向來看,中國未來對遺產稅進行徵收是極有可能的。如果不提前做準備,將來在資產的轉移時會造成很大的損失。要儘可能把國內這塊安排好。   

如果說資產到了加拿大,在加境內來考慮資產的轉移和轉換的話,需要考量的因素就很多了。首先,要考慮他的這份資產是否是加拿大政府認可的完稅資產,是否是一個「清潔」的資產。對於轉移到加拿大的資產,加政府關注的是資產的「清潔性」,如果資產不是合法完稅的,對加拿大是一種傷害。這對資產本身也是比較大的損害。   

當資產是清潔的並已轉移到加拿大,那就要考量資產的增值情況,和轉移到誰的名下的問題,那麼在資產轉移的時候就涉及到了分配的問題。有的在轉移的過程中都放在父母名下;有的在轉移過程中部分放在父母名下,部分放在子女名下,這都是不同的安排。   

其次,在資產轉移的時候進行稅務架構的設計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華人剛到加拿大來,對加拿大的資產轉移中的稅務架構不是很瞭解,造成無法或不太喜歡更好的架構模式。在這些稅務架構中,包括信託的設置,這是很好的一個稅務設計。另外,如果利用有效的公司架構來進行資產的轉移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題材。能否通過信託,公司架構來進行資產的轉移時需要精心設計的。   

第三點,當考慮將資產向加拿大轉移的時候,要考慮新的《家庭法》的有關規定,避免第三方對受益人和家庭資產的侵蝕。這就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設計了。   

他指出,資產轉移架構的設計因人而異,但加拿大在這方面已有近百年的歷史,有豐富的題材來幫助大家安排這一過程。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做資產轉移之前一定要諮詢專業人士,做規劃設計的時候一定要有專業人士的參與,規劃設計才能做好。   

信託方式逐漸被接受在加拿大,財產轉移和遺產繼承有若干方式,但信託財產的這種在西方非常流行的方式現在也逐漸被華人社區所接受。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寇鴻久先生認為,信託有兩個特點,第一是有效的稅務規劃的工具,第二是能有效地躲避第三方債權人索償,這也是信託的兩個最大的功能。   另外,信託還有一個很大的特點是,它可以指定受益人,可以有效地將資產指定給自己所想給的人,這與其他的資產分配的方式是不一樣的。比如,就遺囑來說,是必須要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如果不進行公平分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遺囑如果不建立在公平性的基礎上,遺囑是無效的。信託正好避開了這一點,信託可以指定專門的受益人,保證了資產的轉移和傳承可以按照資產所有人的意願來進行調配。   

陳本玲律師指出,信託的存在和發展是西方信用社會的一個延伸,許多富人名人都採用這一方式進行財產管理或遺產轉移。儘管從法律規定看,只要年滿19歲有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受託人(TRUSTEE),但實際執行中,對受託人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而信託的風險也主要在這裡。如何選擇一個既有專業能力又有責任和職業操守的受託人是非常不容易的。相對指定個人而言,委託信託公司是風險很低的,但其收費很高。   

她還指出,按照法律規定,信託也有有效期的,一份信託的有效期是21年,也就是說在信託期內最好將財產分配掉,否則就會被視同售出一樣進行納稅,也就達不到合理避稅的目的了。       

在加拿大,財產繼承的第一種方式是按遺囑繼承。每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都可訂立遺囑,指定去世後財產由誰來繼承,遺產如何在繼承人間進行分配,遺產委託誰來進行管理等多項事宜。如果準備好了遺囑,也有遺產管理人,若當事人不幸離世後,就可以依據遺囑進行遺產的分配。不過,在遺囑執行前,需要進行遺囑驗證,即通過法庭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及遺產分配在法律上的合理性,遺囑驗證需要交納手續費。   

財產繼承的第二種方式是通過指定受益人自動繼承。採用這種方式,不需要經過遺產驗證程序。通常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稱為遺產,即Estate。但並不是人去世後所有留下的財產都稱為遺產,都需要交遺產驗證費。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人壽保險,保本基金,註冊退休金RRSP,RRIF等資產在擁有者去世後,由指定受益人直接繼承。   

財產繼承的第三種方式是採用聯名賬戶,如聯名房產,聯名帳戶等,一方去世後,自動轉到另一方名下。採用資產聯名持有(Joint Tenancy) 的方式,配偶雙方各擁有一半的資產,若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可擁有整個資產。聯名賬戶的缺點是,如果與子女開設聯名帳戶,父母可能會失去對資產的控制權。   

第四種方法是將資產轉入信託,指定配偶或子女作為受益人。但信託的法律手續比較複雜,費用較高。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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