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病假惠员工加州7月1日实施(图)

发表:2015-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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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2015年新的劳工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不管是半工或全工职员,只要在加州工作时间超过30天,包括外州调派至加州支援的员工,都可按工作时数获得带薪病假。而之前,只有康涅狄格州有法律规定提供员工带薪病假。

律师赖威宁介绍,根据此项新法,雇主可选择两种方式为员工提供带薪病假,一种是累积时数的方式,即每工作三十个小时,就可以累积一个小时的带薪病假时数;另一种方式是雇主有权设置全年带薪病假的累积上限为三天、24小时。

他举例说明:“全职员工他一年可以累积超过八天的带薪病假,可是雇主可以指定他自己的政策限制,虽然你累积这么多时间,你一年只能用三天,24小时的时间。”

员工必须在该公司工作90日期满,才可以正式申请使用累积的带薪病假时数。员工可为自己申请带薪病假,也可出于照顾有病亲人的缘由申请带薪病假。

如员工要照顾患病的直系亲友,包括公、婆,祖辈、孙辈等,或是家暴、性侵害、被跟踪的受害者等,都有使用带薪病假的权利。

任何加州中小企业、公家单位、包括非营利组织,都需要遵守这一法律,赖威宁说,此法律特别注明保护申请带薪病假员工的权益,“员工想申请、或是想用带薪病假的时候,雇主必须要让他用,不能对他有任何歧视,不能说你必须要找一个员工代工,我才让你请假。”

他说,雇主应谘询法律顾问了解这一新法的详情,因为雇主如不想批准员工的带薪病假申请,可能会被雇员投诉,如果被判罚,可能会按员工申请的带薪病假天数每天250元处罚,或是按员工一天三倍的薪水额罚款。

如果雇主没有设置全年带薪病假上限为三天,则当年员工没有使用的带薪病假可结转到第二年使用。如果雇主设置了全年带薪病假上限为三天,那员工将没有使用的带薪病假结转到第二年时,全年仍最多只有三天带薪病假。员工如离职,没有使用的带薪病假不被计算。

尽管此新法为员工带来更多权益保障,很多行业的员工,如餐饮业等,可能仍难以真正享有这一权益。

来源: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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