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輪功學員訴華聯會歧視案達成和解 被告承諾未來五年給予法輪功攤位

發表:2003-02-24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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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為期五天的澳洲法輪功學員起訴維省華聯會歧視一案公聽會已於2月20日在達成當庭和解後提前結束。被告方華聯會做出了書面承諾,保證在未來五年內允許法輪功參加由其主辦的春節聯歡活動。原告律師接受採訪時稱,這項和解清楚地表明瞭因為法輪大法批評中國政府的迫害政策而歧視之,在澳大利亞是不能被接受的。

聽證會的第一天,控方律師厄文(Mark Irving)說,活動組織者維省華聯會不讓法輪功出席是害怕「得罪有勢力的朋友」,這是北京的「長手」伸到了澳洲。
原告方證人史密斯博士(Michael Pearson-Smith)向法庭指出,過去幾年中,法輪功共參加過50餘次慶祝活動,從未出現過任何安全問題。在另一份獨立證詞中,史密斯還稱,主辦單位的一位工作人員曾說:「如果我們給了你們攤位,明年就拿不到主辦合同……我們是商人,還要養家餬口。」

被告方證人在作證之前,首先對他原來提交的書面證詞作了一些更正,包括將最先知道法輪功的申請的時間由2002年2月14日改為2月1日。在被問及對法輪功有無觀點時,證人回答說無觀點。之後原告方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文件,上面明確寫有華聯會支持中國政府取締法輪功的決定。

被告方證人還稱,不給法輪功攤位是華聯會主席團於2月14日下午召開緊急會議後做出的決定。然而原告方律師向法庭出示的一份電子郵件卻顯示,在會議召開之前,該證人已通知主辦單位不要給予法輪功攤位。

聽證會進行到第二天中午時,法官召集雙方律師會面,表示雖然他不能肯定他將一定做出一個有利於法輪功的裁決,但從已經提交的證詞看,他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政治性的歧視確已存在。他建議雙方達成和解。

2月19日下午,雙方律師分別與各自當事人進行了磋商。第二天上午,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正式信函並保證:

1.華聯會在今後將永遠遵守「公平機會法案」,包括不因宗教及政治觀點和行為而歧視(其它團體);

2.華聯會同意在2004年及2005至2008年(如果這期間春節活動仍由華聯會主辦的話)間給予法輪功攤位,條款和要求同其他參加者。

史密斯博士對此評論道:「這項和解表明在澳大利亞歧視是不能被接受的。……華聯會有一天會意識到,這也是一個極其有利於他們的結果。」

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免費為法輪功提供法律服務的Holding Redlich律師事務所律師布朗(Luck Brown)在休庭後接受採訪時稱,「這清楚地表明瞭因為法輪大法批評中國政府的迫害政策,而歧視之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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