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來看一看下面的案例,它一定會讓你略有所思。
牽一髮而動全身黃華是海南中力不動產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同時又是大連海遠廣場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長。1994年,中力公司投資於大連海遠廣場有限公司,佔有25%的股份。
1996年5月,呂岩與黃華結婚。1997年3月,兩人有了女兒。1999年4月,海遠廣場(大連揚帆酒店)申請開業,評估價超過16億元人民幣。2000年11月,呂岩向海口市新華區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一審判決黃華支付女兒一直到18歲的撫養費、教育費和經濟幫助共23.6萬元。黃華隨後提出上訴,2001年5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的教育費和經濟幫助,但黃華須支付的撫養費變成了每年6000元。
事情還沒有結束,2002年11月呂岩向海南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3年3月25日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在法庭辯論當中形成了如下兩個焦點問題:中力公司投資於大連海遠廣場有限公司價值3億元人民幣的財產是否為黃華個人所有?這價值3億元的股份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原告方呂岩認為,黃華管理的大連海遠公司的25%股份實際是他個人所有,應該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並指出,自己1995年與黃華相愛時,黃華正處於創業階段,處境非常窘迫,結果是兩人一起融資創業,呂岩還聲稱當時還把自己的積蓄拿了出來幫助過黃華。1996年兩人結婚以後,呂岩還從娘家借錢,向父母和朋友借錢來渡過難關。但呂岩所說的多次借款都沒有留下借據,僅有的憑證,是一張黃華寫下的欠呂岩弟弟80萬的借條。
但海南中力公司是否是黃華個人的公司呢?黃華的代理人在法庭指出,海南中力是臺灣森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海遠廣場25%的股權收益是海南中力的財產,與自己無關,黃華僅僅是被授權委託管理這25%的股權。如此一來,黃華就不是那3億多資產的擁有人,呂岩向黃華要錢純屬找錯了人。代理人還認為,即使那25%的股權屬於黃華,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黃華還堅決否認自己曾得到過張家的任何資助。至於那張80萬的借據,黃華說是用來哄呂岩的,簽名是"假的"。黃華進一步向呂岩提出質疑:如果借據是真的,呂岩為何不拿著它起訴要回借款呢?對此,呂岩作出了答覆,指出這張借據是1997年寫的,當兩人離婚,自己想追回這筆借款時,已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在法庭上,為了證明那25%的股權是黃華的個人財產,而非中力公司所有,原告律師出示了兩份證據。
一份是由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黃華稱中力公司是臺灣森達的獨資公司,但這份1993年出具的中力公司驗資報告顯示,注資的賬號是中行海南分行14-6845637。但2002年12月海南高院在取證中,卻證實自1993年以來,中行並沒有這個賬號。
第二份證據是1994年臺灣森達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這份委託書把對大連海遠公司的投資全權交給了黃華。令人尋味的是,這份委託書的期限為50年,而當時黃華已經45歲,這就意味著黃華可以行使對海遠公司的投資控制權一直到95歲。
因此原告方認為,假賬號、長達50年期限的委託書,再加上其他證據,這一切都足以證明中力公司其實就是黃華個人的公司,中力投資於海遠公司25%的股權,也應該為黃華個人所有。
一切變得對黃華越來越不利,但黃華及其代理律師又有了新的說法。認為那25%的股權即便是黃華的財產,也應該是其婚前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因為黃華投資於海遠廣場是在1994年,當時他還沒有和呂岩結婚。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黃華認為,投資行為和股權形成都發生在他和呂岩結婚前,股權及其收益應當是黃華一方的財產。
但原告代理人對此另有看法,認為黃華1994年對海遠廣場的投入在兩人婚後有大量的升值,而升值的部分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呂岩還指出,自己和黃華1997年結婚時,海遠公司的工程項目海遠廣場才建成了80%。而海遠廣場正式開業是在1999年4月,那時自己與黃華已經是夫妻。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原告方的理由,黃華在補充答辯書中又有了新的主張,聲稱海遠廣場經營處在資不抵債的現狀,尚虧損3億余元,由於拖欠國家貸款,該公司的全部收入都用於還貸,無任何收益可言。
如按黃華的說法,那25%的股權早已經是資不抵債,即使呂岩打贏了官司也可能會拿不到錢。並指出這場官司"對原告來說是一起毫無意義的訴訟",但對正常經營的公司而言,如果因所有人離異糾紛而導致財產分割,從而引發公司股權結構變化,乃至公司經營危機,那將是災難性的官司。
寰球同此涼熱同樣的麻煩也發生在企業家和經理人的偶像傑克.韋爾奇身上。去年3月13日,據美聯社等媒體披露,有商界奇才之美譽的美國通用電氣前總裁韋爾奇在與某雜誌女編輯發生婚外情後,他的太太正式聘請律師決定和韋爾奇離婚並分享其10億多美元的家產。達成協議,這將成為美國歷史上分割資產最多的離婚案。
在美國,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家庭財產的分割問題。韋爾奇雖然曾經與妻子簽過一份婚姻協議,但已經過期失效。按照美國的法律,如果沒有其他類似的合法協議,雙方將平分家庭財產。
根據GE公司的財務報表,韋爾奇一年的工資收入是1620萬美元,擁有2180萬股GE公司股票的價值為8.94億美元,他還擁有價值2.5億美元的股票選擇權以及價值3000萬美元的房產。如果按照這個總數進行平分,韋爾奇的妻子將擁有5億美元的身家,也就是說,僅憑藉這次離婚,她就將成為美國最富有的女性之一。
此事的結果目前仍是未知數。但婚姻在法律方面對企業家及其企業所帶來的風險,卻是"寰球同此涼熱"。
律師忠告錢衛清:預警七式對每個人來說,一段婚姻的失敗都會牽扯到很多複雜的問題,其中有婦女的權益保障問題,有兒童的利益保障問題,有婚外戀的倫理道德問題,也有財產的分割問題。但對於企業家來說,特別是民營企業家,問題還遠不止這些。
首先是企業與家庭的關係。民營企業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與企業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實際上就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現危機,其結果往往是殃及企業,有時還會導致企業的垮掉。我們不難想像如果呂岩在本案中最終勝訴而進行財產分割,這對中力公司來說將是一場怎樣的災難!
其次是企業家的角色問題。民營企業家既是"家長",同時也是"廠長",在承擔家庭責任的同時也承擔著社會責任,比如向國家提供稅收,創造社會財富,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現了危機,就必然會影響到社會責任的承擔,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低效運作。
民營企業家要如何規避這樣的風險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呢?德恆律師事務所全球合夥人、涉訟部主任錢衛清律師認為應該從七個方面著手。第一,要嚴格界定婚前財產的範圍,這對於那些在結婚前就已經很成功的企業家來說特別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財產後要進行必要的公證或約定;第二,推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允許夫妻之間就財產問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約定,比如約定哪些是共有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第三,完善財產登記制度,讓夫妻雙方做到心中有數,在發生財產糾紛時法院也能有所依據,如海遠公司的經營效益如何、是否真像黃華所講的巨額虧損等,對這些情況進行取證,已超出了律師的能力範圍;第四,要界定個人財產與其他家族成員財產的份額,這在家族企業中更為重要;第五,民營企業如果採用公司制,應該在公司章程中寫明對這種股東婚姻風險的應付對策,賦予董事會在處理這類事件上的一些權利,以最終保護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如提出讓比爾.蓋茨和他夫人梅琳達簽訂婚前協議的人就不是比爾夫婦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軟董事會;第六,資產與債務要明確,比如在本案當中如果真的像被告所說的那些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那就根本談不上財產的分割問題,相反,應該是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第七,財產的擔保、抵押、借貸等法律關係要理清楚,免得一旦出現危機時而使得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
最後要強調的是,企業家不能因為規避這樣的風險而損害婦女、兒童的權益,規避風險應該合理、合法、有預見性地進行,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的運行不受企業家婚姻危機的影響,千萬不要理解成財富在企業家的婚姻裡只是個金錢問題,它還牽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業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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