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書回國?! 「禁書」過關訴訟始末

作者:李宗陶 發表:2003-09-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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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點已過,首都機場依然燈火通明。律師朱元濤乘坐的港龍航班已由香港抵達北京,他取完行李箱,準備出機場。這時,一位40來歲的機場海關女關員請他停步。她先用儀器掃了一遍行李箱,隨後,決定開箱檢查。打開箱子,一本2000年由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延安整風運動的來龍去脈》(以下簡稱《紅》書)赫然放在最上面。沒有任何提問,也沒有翻閱,女關員簡短地宣布: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沒收。

  這本書是朱元濤花175港幣在香港三聯書店買的,剛看了三分之一。他一下子沒有反應過來,問道:「這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的學術著作,請問海關按什麼規定沒收?」

  女關員忙著檢查別的旅客,沒有回答。

  「你要沒收也行,但總得給我出個手續吧,不能說沒收就沒收。」

  「有意見的話,明後天來找。」 女關員不願意出手續。

  「沒有手續憑證,我來找誰?」

  女關員於是拿出了「海關代保管物品、扣留憑單」,劃去了「扣留」字樣,填寫了《紅》書名稱、數量等欄目,又註明「待審」二字。

  這是2002年8月5日凌晨。一個「沒收」的簡單動作引發了一場歷時一年的行政訴訟。

  「我要打官司」
  10月9日,朱元濤在趨車前往首都機場的路上。在他多次與機場海關聯繫、要求發還《紅》書之後,海關去電請他面談。「時間不算,我得交過路費,還有油錢,」那是一種平民都有過的無奈的體驗。朱元濤告訴記者,然而,一種「胸悶」的感覺讓他決定:繼續。

  受理科,一位審讀此書的海關人員告訴他,發還此書的可能性不大,希望他接受沒收《紅》書的事實,不必啟動更多的行政執法程序。

  朱元濤不同意,要求按程序執法,出具行政文書。海關人員於是出具了《行政處罰告知單》,內容包括:因「入境時隨身攜帶禁止進境的書刊一本,未向海關申報,被查扣」,屬「走私行為」,「擬依法作沒收上述書刊的行政處罰」等。海關人員還告訴他,這個決定是和北京海關商量過的

  朱元濤則遞交了一個給機場海關的書面「意見」。他說:「是沒收還是發還,有待於貴關的審讀結論,有幾點想法供貴關考慮:

  1、《紅》書是一本嚴肅的學術著作,據介紹,作者高華是以這一學術成果被南京大學歷史系評為教授的;

  2、《紅》書由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出版,而非其他對我國我黨存有偏見的出版單位;

  3、據中央文獻研究室介紹,《紅》書一大特色,是所有資料均源於國內的公開出版物,沒有引用任何海外資料和內部資料;

  4、《紅》書涉及的主要內容是延安整風,這一段黨史詳情,既為我們所關心,又為我們所不知;作為一個對黨史有濃厚興趣的黨員,試圖通過多方面閱讀瞭解、學習黨史並不為過。

  5、對《紅》書的鑒別,應當從總體上把握,不應侷限於個別詞句或段落。如有必要,不妨聽取相關權威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二天,朱元濤又書面向機場海關郵送了《對〈行政處罰告知單〉的申辯》。他說,走私是一種具有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而他既無主觀故意,也沒有任何「藏匿、偽裝、瞞報、偽報」的行為,何謂「走私」?

  他同時提出了一些問題,包括:旅客如何判明自己攜帶入境的印刷品的性質?審查印刷品是否允許攜帶入境的依據和標準是什麼?對貨物進出境,國家有關部門頒布一系列的《目錄》,印刷品等進出境是否也有類似的《目錄》?他再次請求機場海關終止行政處罰程序,將《紅》書發還。

  機場海關對此沒有回應。

  12月17日,機場海關再次打電話請朱元濤過去,告知他:經最終研究(10月21日,首都機場海關經北京海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遞交請示,同時將該書送海關總署審查。11月19日,海關總署監管司批復,同意對該書做沒收處理)決定,還是要沒收《紅》書。按程序作了筆錄以後,朱元濤拿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朱元濤不服,表示要打官司。機場海關明確表示:非常歡迎。

  記者致電北京機場海關,一位工作人員說,被沒收了「禁書」的人大多數都氣呼呼的,嚷著要打官司,但實際上從來沒人真打過。為啥?「為幾十元上百元的一本書,犯得著嗎。」

  朱元濤在勝訴第二天接受週刊記者採訪時說,為什麼打這個官司,主要基於三點:一是書沒看完,有點窩火,這樣的處理程序,他不滿意;二是打這個官司有憲法意義,十六大提出的「建設政治文明」,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法制建設,而其中一條重要原則就是,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法律沒有禁止或規定到的內容,行政機關是不允許做的。三是很明顯,帶書入境的人現在無從知道哪些是屬「禁書」之列,「知情權不是空的」,朱元濤說。

  2003年1月1日,朱元濤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首都機場海關。

  三大爭議焦點

  2003年2月24日,有著十多年律師執業生涯的朱元濤第一次以原告身份出在法庭上。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攜書入境是否應當申報;《紅》書性質如何確定;原告
是否屬於「走私」。    首都機場海關稱,經海關審查,《紅太陽》一書屬於國家禁止進境的印刷品,朱元濤攜帶該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已構成《海關法處罰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列「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行為;原告則認為,該書不屬於國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是否所有境外印刷品在通關時都要進行申報,海關並無明示,且海關沒有受理此類申報的窗口,故攜帶該書入境未申報的責任不在行為人一方。

  朱元濤對進出境物品(含印刷品)全部「申報」的現實性與合理性提出質疑。他說,根據公安部網站公布的數字,從2001起,我國每年進出境的人次已過2億。顯然,要求每一個進出境人員申報攜帶物品(含印刷品)既不現實也無必要。正基於此,才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頒布。但目前,公眾無法看到有關印刷品等進出境的類似《目錄》。

  6月19日,一審宣判。法庭認為,根據有關法規,進出境旅客對其攜帶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的義務。海關有權對入境旅客攜帶的印刷品作通關查驗,也有權對通關旅客攜帶的印刷品是否屬於禁止進境物品進行審定。首都機場海關在扣留朱元濤攜帶的《紅大陽》一書後,依程序請示海關總署,在得到批復後,對該書所作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朱元濤敗訴了。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一審判決注重了對首都機場海關涉案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與否的審查,但卻有意迴避了對首都機場海關涉案行政行為實體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審查。也就是說,他至今不明白首都機場海關究竟依據什麼判斷《紅》書為禁止進境的印刷品。

  記者就此採訪了上海廣匯新民律師事務所的富敏榮律師。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對何為國家禁止進境的印刷品有明確規定:「(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污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製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灣獨立」的;(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3)宣揚封建迷信或凶殺、暴力的;(4)其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列明的禁止進境物品包括「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首先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因而,對《紅》書的性質判定是本案迴避不了的問題。

  採訪中,首都機場海關有關負責人說,他們對《紅》書的定性是比較慎重的。從8月5日扣書到12月收到海關總署監管司的批復,歷時三個半月,經歷了審讀、判斷、請示的過程。僅審讀,就花去一位賈姓同志11天的時間。但朱元濤認為這種封閉式、非專業的定性毫無科學性可言,而且與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根本牴觸。

  學者許紀霖認為,《紅》是一本嚴謹的學術著作,2000年3月出版後,廣受讀者歡迎,曾得到包括楊振寧、王元化、陳方正、吳敬璉等在內的一大批學者的充分肯定。在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許多高校的圖書館裡,這本書可以自由借閱。因此,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於2002年6月重印了此書。

  他說,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高華花了20年心血研究、寫出的幾十萬字的學術著作,僅由一個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的海關工作人員用11天時間審讀,便輕易得出了該書「否定毛澤東、否定毛澤東思想」等結論,實在有些輕率,這也與海內外學術界對該書的評價形成了巨大反差。

  記者採訪時,無意中被捲進此事的高華教授正在香港訪問,輾轉得到的他的態度是:一開始有些緊張,因為牽涉到對自己作品的「定性」;當得知高院終審結果後,他「非常高興」。

  高院終審判決

  2003年8月7日,二審開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認真的實體審
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號行政判決書;撤銷首都機場海關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對於一審另一個沒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問題,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濤攜帶的《紅太陽》一書是否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管理的範圍,是確定其是否構成走私的前提。」

  法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反法律、u婊蛘吖嬲碌氖率島橢ぞ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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