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北維權代表和朱久虎夫人致全國人大常委會、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的緊急呼籲書

作者:作者:邢文增 發表:2005-07-14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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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建國:

2004 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首次寫入憲法。2005年02月24日,《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石油等壟斷行業和領域。同時,從1994年開始,陸續在陝北以各種形式進行石油業投資並於2003年3月起被有關陝西地方政府強行無償(只是後來迫於上訪壓力和中央有關官員的批示才改為低償)收回「三權」(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的民間投資者和利益關係人,從2004年7 月,也走上了從上訪到與相關政府協商對話並積極準備行政訴訟的理性維權之路。

所有這些,令我們對「陝北民營石油案」的妥善共贏解決報有相當積極的期待和憧憬。所以如此,不僅僅是因為此案涉及地域廣闊(延安、榆林2市15縣),涉案人數眾多(1000多家民企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涉案資產龐大(民營石油投資人認為 2003年價值70多億,現值更多),更因為此案關係到我國憲法所保護的公民財產權,關係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訴權,關係到政府的信用和在市場經濟下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如何依法行政,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政治文明的建設,關係到我們國家的法治進程及其走向。

令我們十分震驚和不解的是,2005年 5月12日,陝北民間石油投資者代表秉持善意和理性與陝西地方政府進行訴前對話。次日上午,政府方面以榆林市市長王登記為主,再次與陝北石油民企代表對話,王登記一反前一天較為溫和的態度,明令投資人不許上訪和訴訟,並說,如果投資人繼續上訪,就把領頭的人抓起來判刑,並用榆林市三岔灣農民土地案中大批農民被判刑的例子對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進行恐嚇威脅,協商進入僵局。

榆林市市長王登記果然沒有「食言」。2005年5月14日,榆林市靖邊縣等地的公安局動用暴力手段,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罪」和「涉嫌非法集會」等罪名為由拘捕了馮孝元、仝宗瑞、張萬興、王志軍、袁佩祥、任光明、馬成功等投資者代表和油農,查抄設在靖邊縣的律師工作室並抄走電腦和一些資料,更於 5月26日凌晨在靖邊拘捕並刑事拘留陝北石油民企訴訟代理主辦律師朱久虎(說其罪名是「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並以「涉嫌泄露國家機密」 為由拒絕其家人委託的律師會見朱久虎。此外,更大規模的搜捕正在進行當中,當地投資者和油農正四處逃亡。

朱久虎,現為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他因2003年在「河北孫大午集資案」中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及2002年代理「湖南邵陽民辦教師轉正案」而名聲大振,引起國內外的關注。2004年7 月,早前應政府招商開發陝北油田後又被地方政府強行收回的民營投資者上北京求救,受陝北靖邊縣部分投資人推薦的代表馮秉先找到了朱久虎,並帶數名律師及北京的著名經濟學家到靖邊縣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看到當地政府出爾反爾,肆意踐踏民營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朱久虎隨後決定組成律師團,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擔任陝北石油民企訴訟代理主辦律師近一年來,朱久虎一直在忙著搜查證據,撰寫起訴狀,為方便辦公,他在陝北當地設立了辦公室。經過近一年的律師調查和專家論證後,律師團於2005年5月20日和5月25五日先後兩次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榆林市、靖邊、定邊兩縣投資人狀告陝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靖邊、定邊兩縣政府行政起訴狀」,但均被陝西省高院拒絕接受。

就在起訴前的5月11日,陝北涉案6縣300多名投資人來到西安,向陝西省政府遞交了《要求訴前對話書》,向陝西省委遞交了《要求省委責成陝西三級政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意見書》,向陝西省人大遞交了《要求人大進行個案監督意見書》,向陝西省政協遞交了《要求政協進行民主監督意見書》。這可能就被認定為聚眾鬧事了,但馮秉先強調,現場民眾一沒有喊口號,二沒有拉橫幅,朱久虎沒有參與,他也不出席投資人決策會議。「當時有幾十個警察在樹下牆邊坐著,群眾與警察相安無事,這些上訪都與朱律師無關,沒有理由要抓朱律師。」

公民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當政府侵犯公民權利時,作為公民維權的救濟手段,公民有權上訪請願、對話協商、司法訴訟。同時,政府最重要的職責就是保障和維護人權。這也是構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來源。為此,政府不該有也不能有自己的利益。陝西有關地方政府侵犯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係人的公民權利在先,又使用種種手段剝奪和阻塞他們的維權救濟手段在後,這樣的地方政府,還有什麼合法性可言?如此作為,又要把陝北的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逼向何處?這實際上是在與公民為敵,也是在與國家為敵!

由於陝西有關地方政府的違法所為,給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係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空前的災難,他們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人格被侮辱,財產被洗劫一空,其中許多人債臺高筑,流離失所,妻離子散,生活陷入困境和絕境之中。但是,難能可貴的是,他們既沒有自甘自受,頹廢沉淪,也沒有以暴易暴,仇視社會,而是不畏暴力,不屈不撓,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上訪開始,在社會各界的關注支援下,在委託律師的全力法律救助下,逐步走上了通過法律維權的理性道路。利益矛盾,和平鬥爭,走司法調解之路,用法律解決問題,這不正是現代文明社會的要求和標誌嗎?!正是他們的堅忍、善意、負責和理性以及崇尚法治的公民意識,才使得其行為仍然限制在法律框架的範圍內,沒有出現更加嚴重的不可收拾的後果,從而為本案的妥善解決創造了條件和繼續提供著可能。所以,他們的維權行動既應該得到社會和國家的大力褒獎和肯定,也為以後的公民維權 及其健康發展樹立了榜樣。

律師在現代司法中起著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進步的重要作用。作為法治社會下的一個特殊職業,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師的執業權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如何對待律師,如何對待律師的執業權,反映著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陝北民營石油案」中,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係人委託的律師們不畏艱險,敬業履責,為推進此案妥善、積極和建設性的解決付出了長期的艱苦努力。但是,陝西有關地方政府為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繼續自己的違法行為以及固化違法結果,不但對律師的正常工作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惑眾誣告、恐嚇威脅等等加以橫加阻攔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後竟發展到查抄律師辦公室、沒收律師工作文件和以莫須有的罪名冒天下之大不韙地拘押、進而逮捕律師的地步。如此作為既侵犯了律師的執業權,也動搖了國家司法的基石,是對國家司法的公然嚴重挑戰,理應引起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警惕和堅決阻止。

面對陝西省榆林市地方當局這種披著所謂「法律」的名義來侵害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權和財產權的嚴峻挑戰,我們榆林地區民間石油投資者代表和朱久虎律師的家屬特向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出緊急呼籲:

我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迅速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陝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非法拘捕當地民間石油投資者訴訟代表和訴訟主辦律師朱久虎先生的違法行為立即啟動調查程式,進行法律監督。

我們提出這一緊急申請的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條第3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1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4條第1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因此,我們榆林地區民間石油投資者代表和朱久虎律師的家屬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出緊急呼籲: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2條和第47條的規定,迅速組成關於「陝西省榆林地區民間石油投資者訴訟代表和朱久虎律師被拘捕一案」的調查委員會,對榆林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展開調查,及時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陝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提出質詢議案,作出公正的決議!

陝西榆林地區民間石油投資者代表:馮秉先

朱久虎律師的夫人:邢文增

遞交申請書的時間:2005年7月14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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