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我不當密探 ——被迫離開北京的聲明

發表:2006-05-1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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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中旬,剛剛回到北京,市國保警察就來找我,要求我與他們「合作」,當民運密探,否則不允許我繼續呆在北京。以前,他們也曾提過同樣要求,但這次完全不同,明確進行要挾。我感到他們認真了,於是將此事告知了幾位朋友。但我仍希望他們只是說說而已。

然而5月11號,他們再度找我,下了最後通牒:給我一個月的時間考慮,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6月11號必須走人。但是晚上,房東突然找到我,叫我到期(5月18號)搬家。看來他們匯報後,頭頭覺得沒有爭取我的可能,於是決定立刻動手。

他們表示,如果與他們「合作」,不僅收入豐厚,還能「立功受獎」,並稱與他們「合作」者發大財的多了。我問他們,為什麼喜歡引誘他人當叛徒,做告密這樣的齷齪事?這種行為對民族的道德良知是極大的敗壞,是犯罪。如果再發生民族戰爭,由於他們的刻意鼓勵與誘導,漢奸一定會比抗日戰爭期間更多更壞。

我疑問說,如我這樣溫和理性的人都不能見容於當局,像我這樣只不過為生活工作的人尚被步步緊逼,其他人看到這一情形會怎麼想?可以肯定,他們絕不會向我學習,因為那是死路一條,他們一定會反其道而行之,以激烈而情緒化的方式與你們對抗,一定會想方設法做一些生活之外的事情。屆時,你們將窮於應付。他們輕描淡寫地回答:能怎麼著呵?不知道這種滿不在乎、十分驕橫的看法是他們個人的觀點,還是他們部門的看法。不管是那一種情況,都殊為不智。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警方對我的採訪工作多有干擾破壞。例如,三月初,我約請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徐先生,談當局開展的「馬克思主義建設工程」,在警方的壓力下,訪談夭折;又比如,四月底,對遭到當局阻撓,無法進行文革四十週年攝影展的攝影家李先生的訪問,在警方的威脅下流產。種種跡象表明,如果我拒絕他們的要求,便不可能繼續在北京採訪。雖然很容易就能在別處租到房子,但他們會時刻搗亂,最好的情況也必須一個月搬一次家,那可太麻煩了;甚至在他們的時刻「關注」下找不到房子,或者被強行送回武漢。因此,我決定18號主動離開北京。

中國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權,但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明確予以保護。不言自明的是,遷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顯然,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我離開北京的要求不僅無理,而且違反了憲法。由於個人原因,我暫時無暇提起訟事,但本人保留追究北京市公安局法律責任的權利。@


2006 年5月17日星期三於北京香山

──轉自《博聞社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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