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碩士魂斷華陽,是誰於幕後顛倒黑白?

發表:2007-08-1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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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妒英才,紅顏薄命,年輕女碩士魂斷華陽;
草菅人命,混淆是非,是誰於幕後顛倒黑白?
肇事逍遙,索賠無門,法理難容!

2007 年7月2日晚9點25分12秒,成都高新區天府大道南延線金南園門口,一起車禍發生了。一個年輕的女子被飛馳而來的汽車撞起了3米多高,落下時頭部重重著 地,當場昏迷,不省人事,120搶救時發現,她的頭骨已經碎裂,顱腦受到嚴重損傷,終於搶救無效,她於3日凌晨4時25分停止了心跳,年僅25歲。


這 不是電影中的特技表演,這是一個任何人目睹之後都會驚而恐,恐而悲,悲而憤,憤而恨的真實場景。這個年輕女子就是小李,成都某高校剛剛畢業的碩士研究生, 就職於成都高新區某知名軟體公司。那天是週一,像往常一樣,單位晚上加班到9點,她坐最後一趟501班車趕回自己華陽家中。她在金南園門口下了車,需要穿 過馬路到對面的小區城南名著去。兩個小區之間有一條寬闊的通道,與橫在兩者之間的南延線形成了一個交叉路口。但是這裡沒有紅綠燈,也沒有斑馬線,只有來往 的行人和轉向車輛向人們訴說這個通道的重要。南延線寬闊筆直,雙向8車道,限速60碼,中間有綠化帶隔開,綠化帶在小區這裡斷開,行人過路,可先通過4個 車道,在中間綠化帶處休息一下,再通過剩下的4個車道。路燈朦朧,夜色茫茫,南延線上的車輛恣意往來,充分展示著現代高速交通工具的魅力。


據目擊 者描述,她在路邊站牌下了車以後,先走過了一個車道,。接著她走過了第二個車道,遠遠一輛車開過來了,她猶豫了一下,要不要過呢?那輛車似乎離自己還遠, 肯定自己有足夠的時間通過。於是,她大膽的往前走去,就要走完第三個車道時,她怎麼也不會想到,飛速而來的車子一下子撞上了她,沒有任何徵兆,悲劇竟這樣 瞬間發生了。目擊者稱,肇事車輛當時的車速在100碼左右,車子左側頭燈處撞到了人,也就是司機駕駛位那一邊,在撞到人之前,車子沒有剎車,沒有轉向,甚 至撞了人以後,車子的主人都還沒有意識到發生了什麼事情,他又開出去七、八米遠才彷彿如夢初醒,將車子緩緩停下。司機下車,先走到自己車尾看了看車子,接 著看了看躺在車尾不遠處的死者,車上又下來兩個人,車上好像還有人,三個人在車尾竊竊私語,不知說些什麼。

圍觀群眾當即撥打了120和110。小李的手機、錢包、挎包散落一地。好心者從摔壞的手機中取出她的手機卡給她的父母打了電話。9:40左右,120趕到現場,將人救走。9:50左右,110巡警趕到了現場。11點多,第一批親屬趕到了位於華陽的雙流第二人民醫院。

那 狠心的司機方居然沒有留下一個人來關心一下被害者,任其自生自滅。之後親屬陸續從四面八方趕來,她的父母也連夜從遠在達州的家中趕過來。小李的頭髮被剪光 了,頭上裂開了5厘米長的大口子,醫生用針縫了起來。左手臂的血液凝結了,胳膊都是黑的,左腿骨已經嚴重變形。躺在病床上,身上插滿各種管子。親屬們看到 這種情形都失聲痛哭,祈禱她能挺過這個難關。但最終醫生無力回天,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凋謝了。第二天早晨9時許交警強行把她的遺體送往了殯儀館。
親 屬們痛不欲生,辛辛苦苦25年培養出來的一個孩子、一個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就這樣沒有了,肇事者這樣輕易地就奪走了她的生命,奪走了所有關心她的人的愛。她 那麼年輕,那麼優秀,那麼前途無量,她還沒有結婚,沒有小孩,沒有來得及孝敬父母,沒有來得及享受生活,痛定思痛,痛何其深!

一定要嚴懲肇事者。這是親屬們的心願,也是目擊者的心願,更是任何一位正義人士的共同心願。

雙 流交警隊事故中隊負責調查此事。3號到交警隊,一位袁姓警官負責此案。肇事司機也見到了,叫馮某,是華陽本地人,車輛是灰色雅閣,車牌川A59166,說 是自由職業者。4號再去,就換成了一位劉姓警官負責此案。此人明顯帶有偏見,裝模作樣看了一遍案情經過,一開口就說,「我們認為當時小李在橫穿馬路」,後 來我們一個親屬開口說:「責任方……」還沒說完他就神經過敏地糾正說「現在還不能說是責任方」等等。馮某就沒有再出面,此後都由他弟弟幫他做事。馮某並未 被刑事拘留,照樣在成都上班。之後屍檢報告,車檢報告,等等。7月7日小李的遺體火化後,親屬們陸續回去了。此後,交警隊這邊了無音信。大概15號左右, 又下發了一個酒精檢驗報告,但上面沒寫採血日期,只寫了送檢日期是7月6日,檢驗日期是7月7日,結果是100ml血液中有2.93mg酒精,估計馮某是 個特別的人,酒精從2號到7號在血液裡面待了4、5天都是不會揮發的。之後又是長時間的了無音信。到交警隊去問了多次,他們總說這個事情他們要寫個材料給 領導審批,領導們要很慎重地討論完成以後,才會正式下發事故責任認定書給雙方。要慎重,要對雙方負責,不是他們一兩個人就可以說了算的。

在親屬的 多次追問下,一直拖到8月10號,週五,讓我們領責任書了。本來交警讓我們週四去,後來又說週四不行,週五去。週五去了肇事方不在,打電話給他們說在成 都,來不了。他們才不像我們家屬這般著急,也不問我們責任是如何劃分,只是底氣十足的說:交警說怎麼辦就怎麼辦!似乎早已成竹在胸。劉警官從事故檔案袋中 取出認定書,看了看,出去了,我們等他半天不來,就出去找,看到他在樓下一個列印店處重新列印了一份事故責任認定書,把原來的那份撕了丟掉。我們後來把他 撕了的那份從列印店裡搶了回來,列印店老闆追了很遠沒追上,上面有鋼筆塗改的關鍵內容。按道理說,他們領導「慎重」討論的結果不應該只是一份塗改了的草 稿,這樣也顯得太不慎重了。但如果是劉警官自己塗改的,他肯定也沒有這個權利,因為是他的領導審批決定的。總之,從檔案袋裡拿一份塗改了的責任書出來,然 後又去打份新的,讓我們覺得這個事故中隊的辦案態度就有問題。究竟「劉警官」就是「領導們」還是「領導們」就是「劉警官」,這真不是我們這種沒文化的人可 以搞懂的。
最終責任書上的日期寫的是7月14日,可我們家屬幾乎是天天給交警大隊打電話,他們的答覆都是「結果還沒出來,等領導審批」。這是什麼意思?

更讓人吃驚的是,交警認定的是肇事司機與死者竟然是同等責任!!!

認定書是這樣寫的:
經調查,馮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的規定。

小 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 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 況,確認安全後執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此交通事故認定如下:馮某與小李的違法行為過錯相當,由馮某與小李各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以 上就是雙流交警隊事故中隊做出的「慎重」的認定,也或許只是某個人的認定而已。我們一介草民,當然不懂這許多,只是從字數上可以知道行人的過錯是已經到了 不可饒恕的地步,不僅違反的是兩條,而且每一條的字數都要比肇事司機違反的多出許多。我們還得感謝人家呢!!!之前我們諮詢的律師都說這個事情肇事者不是 全責就是主責,看來他們也是窩囊廢,白讀了這許多書,全然不能理解交警老師的心思,真的該讓交警老師好好的給他們上一課!看他們以後誰還敢當律師!至於他 們之前列的一些國家條款我們不妨也看一看,姑且當成笑談,或許這些就是他們自己杜撰出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拖了這麼久,認定書又寫得那麼含混其辭,不知是不是應該看看下面這幾條。
《交 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 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等等。

當 然,如此認定,我們親屬肯定不干,簡直欺人太甚。我等小民也納悶的很,這認定書怎麼也沒說超不超速,剎沒剎車,轉沒轉向?目擊者說他既超速、又沒剎車、也 沒轉向、沒採取任何措施、根本不知自己撞了人的嘛!行人的過錯又是怎麼認定出來的?責任認定書上根本沒有馮某的詳細地址,我們都不能找他當面談。新的交通 法不是強調要體現「以人為本,車要讓人」嗎?難道雙流交警隊秘藏了一本0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面說遇行人過馬路汽車可以直接撞?
這 個事情,作為小李的親屬,當然,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們現在只有老命一條,老來喪子,痛不欲生!對於這樣的認定我們肯定不接受!我們一定要將肇事 者繩之於法,為小李討回公道!接下來,我們也要「慎重」研究一下,跟肇事者,跟某些衣服上有警徽的人,跟雙流交警隊,跟雙流法院,跟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或許還有別的方案。研究的時間可能有些長,總之,就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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