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硕士魂断华阳,是谁于幕后颠倒黑白?

发表:2007-08-1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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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妒英才,红颜薄命,年轻女硕士魂断华阳;
草菅人命,混淆是非,是谁于幕后颠倒黑白?
肇事逍遥,索赔无门,法理难容!

2007 年7月2日晚9点25分12秒,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延线金南园门口,一起车祸发生了。一个年轻的女子被飞驰而来的汽车撞起了3米多高,落下时头部重重着 地,当场昏迷,不省人事,120抢救时发现,她的头骨已经碎裂,颅脑受到严重损伤,终于抢救无效,她于3日凌晨4时25分停止了心跳,年仅25岁。


这 不是电影中的特技表演,这是一个任何人目睹之后都会惊而恐,恐而悲,悲而愤,愤而恨的真实场景。这个年轻女子就是小李,成都某高校刚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就职于成都高新区某知名软件公司。那天是周一,像往常一样,单位晚上加班到9点,她坐最后一趟501班车赶回自己华阳家中。她在金南园门口下了车,需要穿 过马路到对面的小区城南名著去。两个小区之间有一条宽阔的通道,与横在两者之间的南延线形成了一个交叉路口。但是这里没有红绿灯,也没有斑马线,只有来往 的行人和转向车辆向人们诉说这个通道的重要。南延线宽阔笔直,双向8车道,限速60码,中间有绿化带隔开,绿化带在小区这里断开,行人过路,可先通过4个 车道,在中间绿化带处休息一下,再通过剩下的4个车道。路灯朦胧,夜色茫茫,南延线上的车辆恣意往来,充分展示着现代高速交通工具的魅力。


据目击 者描述,她在路边站牌下了车以后,先走过了一个车道,。接着她走过了第二个车道,远远一辆车开过来了,她犹豫了一下,要不要过呢?那辆车似乎离自己还远, 肯定自己有足够的时间通过。于是,她大胆的往前走去,就要走完第三个车道时,她怎么也不会想到,飞速而来的车子一下子撞上了她,没有任何征兆,悲剧竟这样 瞬间发生了。目击者称,肇事车辆当时的车速在100码左右,车子左侧头灯处撞到了人,也就是司机驾驶位那一边,在撞到人之前,车子没有刹车,没有转向,甚 至撞了人以后,车子的主人都还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情,他又开出去七、八米远才仿佛如梦初醒,将车子缓缓停下。司机下车,先走到自己车尾看了看车子,接 着看了看躺在车尾不远处的死者,车上又下来两个人,车上好像还有人,三个人在车尾窃窃私语,不知说些什么。

围观群众当即拨打了120和110。小李的手机、钱包、挎包散落一地。好心者从摔坏的手机中取出她的手机卡给她的父母打了电话。9:40左右,120赶到现场,将人救走。9:50左右,110巡警赶到了现场。11点多,第一批亲属赶到了位于华阳的双流第二人民医院。

那 狠心的司机方居然没有留下一个人来关心一下被害者,任其自生自灭。之后亲属陆续从四面八方赶来,她的父母也连夜从远在达州的家中赶过来。小李的头发被剪光 了,头上裂开了5厘米长的大口子,医生用针缝了起来。左手臂的血液凝结了,胳膊都是黑的,左腿骨已经严重变形。躺在病床上,身上插满各种管子。亲属们看到 这种情形都失声痛哭,祈祷她能挺过这个难关。但最终医生无力回天,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凋谢了。第二天早晨9时许交警强行把她的遗体送往了殡仪馆。
亲 属们痛不欲生,辛辛苦苦25年培养出来的一个孩子、一个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就这样没有了,肇事者这样轻易地就夺走了她的生命,夺走了所有关心她的人的爱。她 那么年轻,那么优秀,那么前途无量,她还没有结婚,没有小孩,没有来得及孝敬父母,没有来得及享受生活,痛定思痛,痛何其深!

一定要严惩肇事者。这是亲属们的心愿,也是目击者的心愿,更是任何一位正义人士的共同心愿。

双 流交警队事故中队负责调查此事。3号到交警队,一位袁姓警官负责此案。肇事司机也见到了,叫冯某,是华阳本地人,车辆是灰色雅阁,车牌川A59166,说 是自由职业者。4号再去,就换成了一位刘姓警官负责此案。此人明显带有偏见,装模作样看了一遍案情经过,一开口就说,“我们认为当时小李在横穿马路”,后 来我们一个亲属开口说:“责任方……”还没说完他就神经过敏地纠正说“现在还不能说是责任方”等等。冯某就没有再出面,此后都由他弟弟帮他做事。冯某并未 被刑事拘留,照样在成都上班。之后尸检报告,车检报告,等等。7月7日小李的遗体火化后,亲属们陆续回去了。此后,交警队这边了无音信。大概15号左右, 又下发了一个酒精检验报告,但上面没写采血日期,只写了送检日期是7月6日,检验日期是7月7日,结果是100ml血液中有2.93mg酒精,估计冯某是 个特别的人,酒精从2号到7号在血液里面待了4、5天都是不会挥发的。之后又是长时间的了无音信。到交警队去问了多次,他们总说这个事情他们要写个材料给 领导审批,领导们要很慎重地讨论完成以后,才会正式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要慎重,要对双方负责,不是他们一两个人就可以说了算的。

在亲属的 多次追问下,一直拖到8月10号,周五,让我们领责任书了。本来交警让我们周四去,后来又说周四不行,周五去。周五去了肇事方不在,打电话给他们说在成 都,来不了。他们才不像我们家属这般着急,也不问我们责任是如何划分,只是底气十足的说:交警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似乎早已成竹在胸。刘警官从事故档案袋中 取出认定书,看了看,出去了,我们等他半天不来,就出去找,看到他在楼下一个打印店处重新打印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把原来的那份撕了丢掉。我们后来把他 撕了的那份从打印店里抢了回来,打印店老板追了很远没追上,上面有钢笔涂改的关键内容。按道理说,他们领导“慎重”讨论的结果不应该只是一份涂改了的草 稿,这样也显得太不慎重了。但如果是刘警官自己涂改的,他肯定也没有这个权利,因为是他的领导审批决定的。总之,从档案袋里拿一份涂改了的责任书出来,然 后又去打份新的,让我们觉得这个事故中队的办案态度就有问题。究竟“刘警官”就是“领导们”还是“领导们”就是“刘警官”,这真不是我们这种没文化的人可 以搞懂的。
最终责任书上的日期写的是7月14日,可我们家属几乎是天天给交警大队打电话,他们的答复都是“结果还没出来,等领导审批”。这是什么意思?

更让人吃惊的是,交警认定的是肇事司机与死者竟然是同等责任!!!

认定书是这样写的:
经调查,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

小 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 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 况,确认安全后执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此交通事故认定如下:冯某与小李的违法行为过错相当,由冯某与小李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以 上就是双流交警队事故中队做出的“慎重”的认定,也或许只是某个人的认定而已。我们一介草民,当然不懂这许多,只是从字数上可以知道行人的过错是已经到了 不可饶恕的地步,不仅违反的是两条,而且每一条的字数都要比肇事司机违反的多出许多。我们还得感谢人家呢!!!之前我们咨询的律师都说这个事情肇事者不是 全责就是主责,看来他们也是窝囊废,白读了这许多书,全然不能理解交警老师的心思,真的该让交警老师好好的给他们上一课!看他们以后谁还敢当律师!至于他 们之前列的一些国家条款我们不妨也看一看,姑且当成笑谈,或许这些就是他们自己杜撰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拖了这么久,认定书又写得那么含混其辞,不知是不是应该看看下面这几条。
《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 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等等。

当 然,如此认定,我们亲属肯定不干,简直欺人太甚。我等小民也纳闷的很,这认定书怎么也没说超不超速,刹没刹车,转没转向?目击者说他既超速、又没刹车、也 没转向、没采取任何措施、根本不知自己撞了人的嘛!行人的过错又是怎么认定出来的?责任认定书上根本没有冯某的详细地址,我们都不能找他当面谈。新的交通 法不是强调要体现“以人为本,车要让人”吗?难道双流交警队秘藏了一本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面说遇行人过马路汽车可以直接撞?
这 个事情,作为小李的亲属,当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现在只有老命一条,老来丧子,痛不欲生!对于这样的认定我们肯定不接受!我们一定要将肇事 者绳之于法,为小李讨回公道!接下来,我们也要“慎重”研究一下,跟肇事者,跟某些衣服上有警徽的人,跟双流交警队,跟双流法院,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或许还有别的方案。研究的时间可能有些长,总之,就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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