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為中國的發展作出了無人比擬的重大貢獻

發表:2012-05-20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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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代風雲人物賴昌星的一審宣判:「無期徒刑」,可以說沒一點懸念,都是全世界預料中的事。

老賴這人沒讀過什麼書,但從偷渡香港的那一刻起,經歷的事前所未有,做的有些事你想都不曾想。他對中國的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也是無人比擬,件件顯赫,幾乎都能上經傳。

第一貢獻,在官倒成風的年代,他一個撿破爛的小農人也下海走私,走的還風生水起,給咱貧下中農作了個非常好的榜樣,---- 你想富,就得走邊途!柳老闆的第一桶金過的是江西,還不也這麼來的;四通萬的利潤有多少屬此數,路人看見板車就皆知了;寶德的老闆初中下海走Compaq,..... 現在也都火了,有的還成了教父。

第二貢獻,那就是挾洋自重,洋為中用。他可是王局的先師。陳盲人,高山,二虎都只配做他的學生。他的動靜搞得全球矚目,能量比方舵手不知大多少。他跟你我一樣,都幸運地生活在這大變革的時代,雖說誰都沒見過張之洞大師,但他卻能成為「洋為中用」實踐造詣上全國人堆裡的最高段。

第三貢獻,他可以讓參院(政協)的主人離婚分割 (---其實這為薄書記開闢了家庭分割自保的先例);他讓多少貪官為保位,噤若寒蟬,至少都多多少少有點乖乖收斂。

第四個貢獻,因他的行為而立法,立馬讓死刑減少。現在一言堂對國人說什麼,沒人再相信;但只要向全球作個承諾,還是有點份量可掂量的。他讓一個把十億人當草芥的政府,乖乖地向全球作出了一紙承諾:不會對自己的這位國民判死刑 --- 這是其一。為了實現這個承諾,中國人大去年專門立法:走私普通貨物免死。這在中外都是罕見的。對現代社會最終廢除死刑,又建了個先例。既然法院判「賴是首犯」,那麼多從犯已有十四個死刑五個執行。現在連首犯都改成無期了,以後那,全國別的案子也可仿此辦理!--- 免死。就是說,中國向廢除死刑,至少是減少死刑又近了一步。

第五貢獻,他讓中國的「司法不獨立」又揭示了一次。一個治轄國,對自己國民的判決,要容許他國來「監督」旁聽。這是當年遣返他的承諾之二。看來,中國的外交兌現一如既往特管用 --- 就像當年江核心劃掉江東的N屯一樣絕不含糊,(讓中國永遠失去了大面積的沃土和東北的日本海海岸線)。

第六貢獻,當年遣返的承諾之三:不能虐待囚犯。如若中國監獄對此承諾兌現了,那對監獄的監管進步也是個極大的推動。
.......

越想越覺得老賴太偉大了。他真的不曠此生。他的豐富經歷,以自己的一生,踐行了中國社會和司法的發展,是一介貧民所能及的終極了!

我們應當向賴昌星同志學習。他為了祖國的發展,不遠萬里,來到加拿大。用十年的時間,身體力行地把加拿大的司法完全實踐了一遍。應該說,他對西方法律的理解,可比任何哈佛的博士渥太華的博導。去年夏天回祖國,完全可以當個人大司法改革委員會的主任,可惜了!他一生將和牢獄相連。他用自己的案例為中國的司法實踐當了個活典範(白老鼠),這是一種什麼精神?這是一種什麼情操?

它的價值永存,中國的司法史將永遠記下他賴昌星的名字!--- 他真是活得重於泰山。倒是那一天他突然被去世了,那他就死得其所了,雖然那死本身只是輕於鴻毛而已。


附錄:

1958年出生於泉州晉江,早年在福建晉江以賣破爛為生。

1976年左右,偷渡至香港從商。

1991年4月遷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註冊成立「遠華國際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

1996-1999年與同夥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菸等貨物,涉案金額巨大。

1999年4月初,初春的北京春寒料峭,一封74頁的舉報信震驚了高層。這封署名為「一群伸張正義的人」在信中反映,以賴昌星為首的遠華集團,大肆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菸等貨物,案值高達500多億元。

1999年8月從香港出走加拿大。

1999年,賴昌星全家被加政府軟禁在溫哥華住宅中。

2000年3月賴昌星一家簽證到期,加拿大移民部向其發出有條件離境令。

2000年,中國政府正式通緝賴昌星,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銷其移民資格,並將其遣返中國。而賴昌星為了逃避被遣返,於2000年6月,與前妻曾明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難民申請。
 
2000年11月8日,對遠華大案開審,從廈門到北京,政界、軍方、公安、官員,有700多人涉案,300多人被起訴,先後14名官員被判死刑。原福州市公安局長莊如順和原廈門海關關長楊前線被判死刑,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和原總參情報部部長姬勝德被判死緩,原廈門市委書記石兆彬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01年7月3日,賴昌星一家的難民申請聆訊在溫哥華第一次開庭。

2002年6月,加拿大難民法庭對賴昌星一案作出判決,駁回了賴昌星的避難申請。

2002年8月再次提起上訴,兩年後敗訴再度上訴。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對賴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做出判決,宣布此前移民部對其全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接受賴昌星提出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難民局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聯邦法院開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復賴昌星的宵禁規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聯邦法庭法官哈林頓(Sean Harrington)判決繼續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賴昌星的工作準證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2009年5月,前妻曾明娜帶著女兒賴珍珍悄然回國。加方表示,他們是自願回去的。

2011年7月7日或8日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拘留後48小時聆訊於溫哥華時間7月11日下午1時進行。

2011年7月21日下午6時,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蕭爾(Michel Shore)於溫哥華宣布,否決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賴昌星將會被遣送回中國,最快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7月22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今日表示,中國政府關於賴昌星回國依法接受審判的立場十分明確。中方對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表示歡迎。

2011年07月23日賴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中國。7月23日下午,中加雙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辦理了有關交接手續。接著,中國公安機關依法向賴昌星宣布了逮捕令,並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

2011年人大會議,為了賴昌星的案子能「依法」免死,專門立了個法:走私普通貨物,不涉及死刑。
 
2012年2月,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賴昌星犯罪集團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賴昌星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2012年4月6日至4月22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賴昌星案。

2012年5月1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在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中,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菸、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99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12.89萬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楊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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