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代风云人物赖昌星的一审宣判:“无期徒刑”,可以说没一点悬念,都是全世界预料中的事。
老赖这人没读过什么书,但从偷渡香港的那一刻起,经历的事前所未有,做的有些事你想都不曾想。他对中国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也是无人比拟,件件显赫,几乎都能上经传。
第一贡献,在官倒成风的年代,他一个捡破烂的小农人也下海走私,走的还风生水起,给咱贫下中农作了个非常好的榜样,---- 你想富,就得走边途!柳老板的第一桶金过的是江西,还不也这么来的;四通万的利润有多少属此数,路人看见板车就皆知了;宝德的老板初中下海走Compaq,..... 现在也都火了,有的还成了教父。
第二贡献,那就是挟洋自重,洋为中用。他可是王局的先师。陈盲人,高山,二虎都只配做他的学生。他的动静搞得全球瞩目,能量比方舵手不知大多少。他跟你我一样,都幸运地生活在这大变革的时代,虽说谁都没见过张之洞大师,但他却能成为“洋为中用”实践造诣上全国人堆里的最高段。
第三贡献,他可以让参院(政协)的主人离婚分割 (---其实这为薄书记开辟了家庭分割自保的先例);他让多少贪官为保位,噤若寒蝉,至少都多多少少有点乖乖收敛。
第四个贡献,因他的行为而立法,立马让死刑减少。现在一言堂对国人说什么,没人再相信;但只要向全球作个承诺,还是有点分量可掂量的。他让一个把十亿人当草芥的政府,乖乖地向全球作出了一纸承诺:不会对自己的这位国民判死刑 --- 这是其一。为了实现这个承诺,中国人大去年专门立法:走私普通货物免死。这在中外都是罕见的。对现代社会最终废除死刑,又建了个先例。既然法院判“赖是首犯”,那么多从犯已有十四个死刑五个执行。现在连首犯都改成无期了,以后那,全国别的案子也可仿此办理!--- 免死。就是说,中国向废除死刑,至少是减少死刑又近了一步。
第五贡献,他让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又揭示了一次。一个治辖国,对自己国民的判决,要容许他国来“监督”旁听。这是当年遣返他的承诺之二。看来,中国的外交兑现一如既往特管用 --- 就像当年江核心划掉江东的N屯一样绝不含糊,(让中国永远失去了大面积的沃土和东北的日本海海岸线)。
第六贡献,当年遣返的承诺之三:不能虐待囚犯。如若中国监狱对此承诺兑现了,那对监狱的监管进步也是个极大的推动。
.......
越想越觉得老赖太伟大了。他真的不旷此生。他的丰富经历,以自己的一生,践行了中国社会和司法的发展,是一介贫民所能及的终极了!
我们应当向赖昌星同志学习。他为了祖国的发展,不远万里,来到加拿大。用十年的时间,身体力行地把加拿大的司法完全实践了一遍。应该说,他对西方法律的理解,可比任何哈佛的博士渥太华的博导。去年夏天回祖国,完全可以当个人大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主任,可惜了!他一生将和牢狱相连。他用自己的案例为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了个活典范(白老鼠),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这是一种什么情操?
它的价值永存,中国的司法史将永远记下他赖昌星的名字!--- 他真是活得重于泰山。倒是那一天他突然被去世了,那他就死得其所了,虽然那死本身只是轻于鸿毛而已。
附录:
1958年出生于泉州晋江,早年在福建晋江以卖破烂为生。
1976年左右,偷渡至香港从商。
1991年4月迁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远华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6-1999年与同伙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涉案金额巨大。
1999年4月初,初春的北京春寒料峭,一封74页的举报信震惊了高层。这封署名为“一群伸张正义的人”在信中反映,以赖昌星为首的远华集团,大肆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烟等货物,案值高达500多亿元。
1999年8月从香港出走加拿大。
1999年,赖昌星全家被加政府软禁在温哥华住宅中。
2000年3月赖昌星一家签证到期,加拿大移民部向其发出有条件离境令。
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销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返中国。而赖昌星为了逃避被遣返,于2000年6月,与前妻曾明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难民申请。
2000年11月8日,对远华大案开审,从厦门到北京,政界、军方、公安、官员,有700多人涉案,300多人被起诉,先后14名官员被判死刑。原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和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被判死刑,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和原总参情报部部长姬胜德被判死缓,原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01年7月3日,赖昌星一家的难民申请聆讯在温哥华第一次开庭。
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法庭对赖昌星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赖昌星的避难申请。
2002年8月再次提起上诉,两年后败诉再度上诉。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序。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做出判决,宣布此前移民部对其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接受赖昌星提出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难民局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联邦法院开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复赖昌星的宵禁规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联邦法庭法官哈林顿(Sean Harrington)判决继续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赖昌星的工作准证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
2009年5月,前妻曾明娜带着女儿赖珍珍悄然回国。加方表示,他们是自愿回去的。
2011年7月7日或8日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拘留后48小时聆讯于温哥华时间7月11日下午1时进行。
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萧尔(Michel Shore)于温哥华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将会被遣送回中国,最快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7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今日表示,中国政府关于赖昌星回国依法接受审判的立场十分明确。中方对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表示欢迎。
2011年07月23日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中国。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接着,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2011年人大会议,为了赖昌星的案子能“依法”免死,专门立了个法:走私普通货物,不涉及死刑。
2012年2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赖昌星犯罪集团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赖昌星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12年4月6日至4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赖昌星案。
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在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中,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来源:杨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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