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香港民眾上街反抗國安法。(圖片來源:龐大偉/看中國攝影)
【看中國2020年7月2日訊】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三天會議,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正式刊憲及生效。《國安法》對犯罪的定義模糊寬泛,並給予相關政府機關無上權力,中共指其「隻影響極少數人」不啻是語言偽術。《國安法》就像架在港人頸上的刀,直接威脅700萬香港人的自由,是要在香港實施恐懼管治。
《國安法》以下條款完全是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的踐踏:
第13條「香港特別行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即凌駕一切法律限制。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分裂國家罪」強調犯罪行為不限於使用武力,顯然針對和平言論。「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蓋範圍無遠弗屆。將「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結合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即禁止港人反對一黨專政。恐怖活動的定義幾乎包括了所有類別的罪行,更涵蓋「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即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面對無期徒刑。勾結外國勢更是無稽之罪,將與外國及國際機構的交流及倡議定性為犯罪,意圖將港人在國際社會上孤立起來。
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終身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各級選舉,也不能擔任公職,是將國內「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硬套於香港。
第37及38條指出無論是香港居民還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進行《國安法》規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嚇支持香港的國際及國內夥伴來到香港。
第41條容許秘密審判、第42條不准保釋、第43條允許秘密監視、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第44條法官由特首委任,是赤裸裸的讓政治介入法治。
第54條給予國安公署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的許可權,直接干涉新聞和結社自由。
第55至57條的特別管轄權條款,把某些案件的管轄權給予內地公檢法系統,更直接套用中國刑事訴訟法,即可以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秘密關押),不准見律師家人等,徹底摧毀一國兩制。
第6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即國安法的施行不會受香港任何法律,包括《人權法》的管束。
回顧中共建政以來打壓公民社會,迫害異見人士,經常以言入罪的歷史,「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分裂國家罪」是最常用的莫須有罪名,和境外組織連結也經常成為罪狀。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倡議中國憲政改革,實現多黨制民主,聯署《零八憲章》,但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1年,最後病死獄中。
王全璋律師替弱勢社群打官司,得罪中共政權,又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監4年。
王怡牧師組織家庭教會,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9年。
異見人士陳西以貴州人權研討會名義舉辦紀念「六四」活動,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0年。
大學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為維吾爾人面對的社會問題發聲,指出維吾爾人被歧視,努力促進維吾爾人和漢人之間的對話,卻被控告「分裂國家罪」,判終身監禁。
劉飛躍辦網站支援中國良心犯,被指「呼籲釋放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份子」,被控「煽動顛覆國家」判刑5年監並沒收100萬家產。
張海濤呼籲國際社會關注新疆情況,提供在地抗爭訊息予外國媒體,被告為「境外提供情報」及「煽動顛覆國家」,判刑19年。
廣州謝文飛被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一項罪名包括當街拉開寫上「廢除一黨專政」橫額。
《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打壓異己為實。中共眼中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即人民的反對運動。煽動,勾結等字眼更劍指言論和組織,意圖以《國安法》摧毀香港公民社會。面對《國安法》,支聯會立場不變,仍會堅持五大綱領,抗衡一黨專政,保存六四記憶,並支持中國的民主運動。然而面對著日益嚴峻的風險,我們亦必須有應對策略,作好長期抗爭的準備。「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正是我們的其中一個回應,即使實體的六四紀念館被查封,我們亦必須用其他方式保存八九民運的歷史。博物館現發起眾籌計畫(https://bit.ly/36YezvW),目標募集150萬港元,在未來一年,盡快將資料數據化,將歷史真相呈現國際,不讓中共政權篡改歷史、消除記憶。
来源:香港支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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