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摘器官:對大規模暴行視而不見(圖)

作者:馬爾.米切爾 發表:2020-09-19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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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活摘器官
法輪功學員抗議中共強摘器官 (圖片來源:Nivent2007/Wikipedia/CC BY-SA 4.0)

【看中國2020年9月18日訊】對中共來說,從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進行販賣是一筆巨大的生意。民主國家不能再坐視旁觀。

一種鮮為人知或不被人相信卻真實發生的暴行在當今正在發生,這種暴行就是中國政府支持的大規模屠殺、酷刑折磨、強摘器官謀取暴利的行為。當務之急就是要使這種行為的真實情況廣為人知,國際社會對此應當採取緊急有效的行動。

這種暴行的主要受害者是良心犯,尤其是法輪功學員,顯然,隨時面臨被強摘器官的第二大團體是維吾爾族穆斯林,也有證據證明受害者還包括藏傳佛教徒和一些基督教團體。無論是因著種族還是因著宗教信仰的緣故,這些團體被無情地當作強摘器官的對象都是因著他們給中國共產黨帶來意識形態的挑戰,特別是法輪功學員的不斷增多更是如此。雖然這些人在靈性和宗教方面的注重點不同,但他們的共同之處卻是堅持慈愛、真理等這些人類價值觀,這與中共具有民族主義與擴張主義性質的唯物論截然不同。這些受害者在器官被強摘的過程中死亡,遺體隨後被火化。

這種暴行的實施者是中國共產黨的體系,這些機構正以產業化規模在運行,現在有人認為在中國每年可能有6-10萬例強摘器官移植買賣,包括心臟、肺、腎、肝、角膜等,工業總價值高達數十億美元,這對中國來說是一筆天大的生意。器官接受者有中國比較富裕的人,還有美國、英國等世界各地有錢的人,他們有的人肯定知道捐獻給他們的器官的來源,而有的人並不清楚。只有臺灣、以色列、西班牙、義大利等一些國家已採取措施制止這種「器官移植旅遊」,其他國家都在參與這種反人類罪行。

種族滅絕罪

1948年頒布的《聯合國種族滅絕公約》(United Nations Genocide Convention)對種族滅絕罪的定義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去年,「中國法庭」(由傑弗里.尼斯爵士Sir Geoffrey Nice QC領導的獨立法庭)得出結論,在中國確實發生強摘器官,而且多年來大規模進行強摘器官,該法庭稱「當權者有責任在國際法庭或聯合國提出調查並提起訟訴,以檢查是否犯下了種族滅絕罪,當權者應立即行動起來,確定對違反《種族滅絕公約》規定的任何行為的責任」。

鑒於(這種行為的)意圖並非如此簡單,「中國法庭」自己沒有斷定發生了這種「種族滅絕」事件,因為中共強摘器官並不僅僅是要消滅法輪功學員、維吾爾人等,而且也是進行經濟上剝削,利用他們的器官賺取巨額利潤。換句話說,對中國而言,這種「額外」的商業利益巧妙地阻礙了直接指控其犯有種族滅絕罪。無論如何,獨立法庭都將中國視為「犯罪國家」。種族滅絕問題尚待聯合國確定。

戰略同謀

各國政府和私營企業或公司熱衷於繼續並擴大與中國的貿易,這往往使他們不便對已有的強摘器官的證據進行適當的審查。在這個問題上,如果他們相信他們的行為會成為歷史的恥辱,他們是否可能改變自己的做法呢?看來他們似乎仍然希望自己可以隨意忽視證據而規避責任,就像許多政府曾經將納爾遜.曼德拉(Nelson Mandela)貼上「恐怖份子」的標籤,歡天喜地地繼續與南非做生意,支持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一樣。政府和商業機構的這種毫無道德、自私自利的作風自然會助長不公正現象,並最終助長大規模的暴行。

鑒於政治領域在這個問題上缺少道德領導力,國際公眾的強烈抗議能否改變經濟狀況從而改變這種極糟糕的令人可恥的局面繼續發展呢?當然可以,但是誰知道在這個時代、在這個對話與注意力被其他問題佔有的世界上,這種呼聲會有多響,會產生多大效果……我們只能從自身做起追究這個問題,並適時地告訴任何願意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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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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