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控藏雷射筆脫罪 官質疑警長口供(圖)

發表:2020-11-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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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8日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一名男學生被指於港鐵中環站帶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裁決指,警長對涉案事件的觀察以及記憶質素令人深疑,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示意圖。
去年9月8日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一名男學生被指於港鐵中環站帶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裁決指,警長對涉案事件的觀察以及記憶質素令人深疑,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示意圖。(圖片來源:Netweb01/Wikimedia/CC BY-SA 3.0)

【看中國2020年11月11日訊】去年9月8日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一名男學生被指於港鐵中環站帶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他否認控罪並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早前警長夏國樺作供原稱被告事發時所戴鴨嘴帽有白色「WILLS」字樣,惟其後辯方播放片段顯示卻非如此,夏則改稱自己記錯。昨日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夏對於他所依賴的辨認特徵已明顯出錯,認為他對涉案事件的觀察以及記憶質素令人深疑,未能接納其全部證供,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據《立場新聞》報導,被告是沈聞一(21歲,學生),案中第一證人是夏國樺。裁判官10日裁決時指,本案重點在於涉案者的身份辨認,而辯方不爭議被告於現場被捕,但是爭議被告是否為以雷射筆照射警方之涉案人士。夏於庭上作供時確認,當時涉案者蒙面,他是依賴對方衣飾,即戴有「WILLS」字樣的黑色鴨嘴帽、黑框眼鏡跟灰色頸巾等辨認出被告。

片段顯示「WILLS」鴨嘴帽屬另一女子

裁判官指,當日現場有不少類似打扮的人士,因此法庭須小心考慮是否有認錯的可能,但警長於庭上並沒有提及,他於首次看見被告以及成功追截到對方的過程當中,視線有否離開過對方或被阻擋。

裁判官續指,片段顯示現場情況混亂,充斥人群,多人和警察狀似在吵架,地面亦散佈雜物等,所以法庭認為夏國樺於衝入人群中制服被告的過程,若指其視線沒有受阻擋是近乎不可能的。

警長於作供初期原指被告頭戴有白色「WILLS」字樣的鴨嘴帽,且相當明顯。但在辯方盤問及播放涉案片段,清楚顯示被告所戴的鴨嘴帽並無相關字樣,及該「WILLS」字樣鴨嘴帽反而是由另一名女子所戴之後,警長則改稱自己記錯。

裁判官強調,警長對他所依賴的辨認特徵亦明顯出錯,且認為他對於事件的觀察及記憶的質素讓人深疑。裁判官亦認為夏對於如何檢取「WILLS」鴨嘴帽的解釋不充分,包括其原指制服被告後,才於對方頭上除去鴨嘴帽,但於辯方播放涉案片段後,夏則改稱於較早時間已除去該帽子等,惟夏最終亦確認被告的鴨嘴帽上並無「WILLS」字樣,令該帽如何成為證物無從稽考,因此法庭不排除是混亂中有人跌掉該帽,卻被當成是被告的帽子。

官指不排除雷射筆是某人跌了及意外踢到被告腳邊

此外,裁判官指出,案中並無直接的證據顯示涉案的雷射筆是由被告管有或者由被告身上跌出,法庭不排除該雷射筆是在被告遭制服後,有人跌了雷射筆及意外踢至被告腳邊等,法庭對於警長處理證物之手法存疑,不能全盤接納其證供,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警長曾於庭外反拍記者

夏國樺(警員編號33401)離開法庭時,記者於庭外拍攝採訪,他舉起手機反拍記者。

該案件編號是:ESCC293/2020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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