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對象難釐清 法庭延後7.21日再訊(圖)


香港高等法院(圖片來源:RFA)
香港高等法院(圖片來源:RFA)

【看中國2023年6月13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香港律政司上週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12日開庭舉行指示聆訊,律政司強調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而是針對有意違令的人。由於禁制令內的被告人身份難以釐清。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個月21日再進行聆訊。

律政司就《願榮光》歌曲的禁制令申請12日在高院聆訊。一般來說,禁止令要有具體對象,法庭方可將禁制令送至對方手上。因此法官陳嘉信關注今次禁制令所針對的被告為何人。律政司代表表示,禁制令「並非針對全世界」,僅針對有禁令相關行為及意圖和正在違反禁令的人。

法官質疑,若有人在禁制令頒布前未有任何相關行為,但在禁制令頒布後才作出相關行為,是否干犯禁制令?律政司代表則指他們屬干犯禁制令,因禁制令的原意是嘗試制止相關行為在未來出現。

法官認為「這有點奇怪」,某人在禁制令生效之後,才開始作出被禁制的行為,會被視為干犯禁制令,那麼入稟狀所指的「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便不適用於這些人。

換言之,即禁制令生效前,做出違反禁制令4類行為的人,不屬於禁制令所針對的被告。

律政司代表承認很難界定被告人身份,提議被告人修正為「正在做出和有意做出被禁制行為的人」。

法官卻指若被告人變為「正在做出和有意做出被禁制行為的人」,依然不包括那些在禁制令生效後才開始作出相關行為的人士。

至於向「被告」送達法律文件的方式,律政司提議在政府、律政司和警務處網站公布,並張貼於灣仔分區警署報案室,亦會準備向傳媒發新聞稿,由傳媒予以報導。

據入稟狀,律政司要求禁制任何播放、演奏、刊登、出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散播、出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並要求法庭頒令任何互聯網、網上平台、網上媒體作出以上行為。律政司同樣要求禁制任何與《願榮光》的旋律和歌詞「大致相同」的歌曲。

有熟悉香港法律的人士向《看中國》表示,法庭頒布的禁制令針對的對象要指名道姓,只有法律可以針對所有人。政府試圖以法庭禁制令作為法律來使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

特區政府向法院申請針對任何人以下行為的禁制令:

(一)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致令其:

(i)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

(ii)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或

(三)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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