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明初,朱元璋出于休养生息的需要,颁行了量刑较轻的洪武七年律。不久,朝廷内的政治、经济斗争日趋激化,相继发生“空印案”、“胡党案”和“郭桓案”;农民的反抗斗争也不时发生。朱元璋认为这是乱世重现,便决定实行重典政策。他下令对“奸顽刁诈、贪赃之徒”实行法外加刑。并亲自汇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陆续编成并颁发《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它是《大明律》的补充,也是“法外之法”。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下令修订《大明律》,加重了对谋反,强盗、官吏犯赃等直接危害皇朝行为的惩处力度。洪武二十六年,蓝玉党案结束后,朱元璋感到自己的统治比较稳固,逐步减轻刑罚。二十九年,他接受皇太孙朱允汶的建议,修改“畸重者七十三条”。他对皇太孙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处十分严厉。《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朱元璋对监察官员贪污受赃的处刑更重: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乃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并规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明初刑罚的残酷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废止了古代墨、劓、非、宫、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流、死(斩、绞)五刑。《大明律》除规定以上后五种刑罚外,还动用了残酷的凌迟、黥刺、挑膝盖、剁指、刖足、非、劓、阉割、锡蛇游、刷洗、枭令、称竿、抽肠、剥皮等酷刑,并经常使用连坐族诛之刑,诛连三族、九族。由于惩处过于严酷,从洪武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就遭到贬黜或被杀头。因杀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门无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还职”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二、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
朱元璋登基不久就下令设专人,每天五更时在谯楼上吹起号角,高声唱道:“为君难,为臣又难,难也难;创业难,守成更难,难也难;保家难,保身又难,难也难!”朱元璋为了严束功臣,特令工部制造申诫公侯铁榜,对功臣各种不法行为逐项地规定处罚法律。洪武十八年前后,朱元璋将自己编写的四本诰书印成册,发给每位官员,让他们学习,从中接受教育。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编写《醒贪简要录》,亲自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读,并颁布中外。每次诛杀重大贪污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将其罪行印发至各县衙门,广为张贴,还命令官员都到刑场观斩,以受教育。
他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贪的官员,以树立典型。陶后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时,治赃吏数十人,尽除宿弊,抚恤军民,朱元璋下令表彰他。某官向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行贿,王平将他抓起来送审。朱元璋得知后,嘉奖了他,提拔他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对于善始善终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给予厚赏,并为他们修建府第;他们寿终时,亲自写祭文,以彰其德;还将廉吏、清官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正因为朱元璋倡廉惩贪,明朝初期涌现出一批像陶安、陶后仲、郑士元、方克勤那样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众的拥护。
三、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朱元璋抓反腐败,首先从自身抓起。击败陈友谅后,其宫内有张镂金床,有人劝朱元璋享用。朱元璋将镂金床砸毁,说此床与昏君孟昶的七宝溺器一样,用则丧志。他以陈友谅父子穷奢极欲终取败亡为例,告戒臣僚:“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俭约。戒嗜欲以餍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心,况穷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辙,不可蹈也。”立朝之后,朱元璋就宣布,宫中不再设女乐。他令儒士将古代无道昏君的劣迹编辑成书,供他阅读,以便“知其丧乱之由,以为之戒耳。”每逢地方遇特大灾害,朱元璋与皇家的人都吃一餐麦饭和野菜,以表与民同甘共苦。
朱元璋亲自审讯处置了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不仅杀曾立过大功的贪官,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杀。朱元璋的亲侄儿朱文正立有显赫战功,官拜大都督,在镇守江西期间,贪声色,骄侈荒淫,朱元璋先将其免职,后又将他杀掉。晋王因将出土文物占为己有,大修别墅宫殿,大选美女以供娱乐,朱元璋将他逮到京城,要将他斩首,因皇太子跪泣求情而赦免。驸马都尉欧阳伦收受贿赂,偷运私茶到边境贩卖,他的部下凌辱地方官吏。朱元璋得知后,下令将欧阳伦处死。但是,朱元璋在处置贪官污吏时,往往不遵守《大明律》的规定,受自己情感好恶影响,经常出现轻罪重判,无罪枉判的现象。有的案犯本应处死,但有人求情,正遇朱元璋心情较好,也就屈法从轻处置。
洪武一朝,是中国封建王朝对贪污贿赂打击最激烈、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时期。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上,尽管存在着严重的偏差和惨痛的教训。但是,也收到了较大的成效,起到了“整肃一代的作用。”在严刑酷法面前,大多数官员还是重足而立,不敢恣肆妄为。“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礼仪,朝按而暮罪之”。经过长期的严酷斗争,一大批腐败的官员遭到惩处和打击,官场风气逐渐发生变化,明初吏治日趋清明。《明史》的《循吏传》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这种评价可能过高,但明初的吏治比起元末确是清明得多。著名清官海瑞说:“我太祖视民如伤,执《周书》‘如保赤子’之义,毫发侵渔者加惨刑。数十年民得安生乐业,千载一时之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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