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原盐务局长离任之际狂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发表:2001-12-2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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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自己将调任后,原清远市食盐专卖局局长、市盐业总公司经理卢震利用最后的权力大肆侵吞、私分百万国有资产。昨日,这位局长终于为“最后的疯狂”付出了代价:清远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三罪并罚,判处卢震有期徒刑14年、没收赃款人民币117.75万元。同时被宣判的还有该公司原财务经理曹素华、原经营部经理冯少华,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

  新局长上任10天就被押回原任职地

  今年7月,49岁的清远市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卢震调任珠海盐业总公司任总经理,但新“局座”(我国食盐实行专卖制度,盐务公司经理同时又是食盐专卖局局长)上任才10天,单位的干部职工就惊诧地发现他被检察机关带走了。

  清远检察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8月1日将卢拘留,8月13日将其正式逮捕。

  离任前要分光“小钱柜”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1年7月,卢震在任清远盐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受贿8.75万元;贪污88万元;组织私分国有资产后个人分得21万元。

  卢震七次贪污公款行为,三次发生在其即将调离清远的时候。今年6月到7月间,卢震得知自己将调离,先贪污了公款33万元,后又以发奖金名义将本公司国有资产人民币67.8万元集体私分。

  卢震贪污作案的手段很简单,写条子或直接要求财务人员直接拿钱就行了。

  “小钱柜”不是国有资产?

  开庭审理时,卢震的辩护人提出卢私分的“小钱柜”不是“国有资产”,卢震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审理认为,小钱柜的款项,是因该入而没有入财务正规帐的售盐款、运费补贴。不管其存在形式如何,都不影响其国有资产的性质。遂作出上述判决。

  昨天审判时,三名被告人均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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