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7岁的陈文宪,案发前系浙江国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1996年底至1998年,陈文宪在担任省国信总经理期间,在省国信下属公司香港鸿发公司与香港欧江国际有限公司合资建立凯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投资香港九龙城项目等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香港欧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的贿赂财物计人民币132314元。
1993年,陈文宪在担任温州市市长期间,协调将由洪某任董事长的温州浙南心血管中心医院确定为公费医疗单位,1997年,他在担任省国信总经理期间,又借贷给同由洪某任董事长的香港世海国际有限公司100万美元,因此收受洪某贿赂计港币2万元。
另据调查,1998年2月至1999年9月,身为浙江国信总经理的陈文宪,批准本公司贷款给杭州新世纪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新世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收受此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某贿赂计人民币1.6万元。
法院认为,陈文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坦白交待态度较好,能退清全部赃款、赃物,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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