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采用谈话记录的方式,并引用了一些图片资料。在这里我不去评价赖昌星讲话可信程度有多高,但是当我看到中央“4。20”专案工作组跑到加拿大对赖昌星的承诺时,我这个长期受骗的人震惊了,心乱如麻,理不出头绪,提出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是中共领导的金字招牌,也最能迷惑人。专案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承诺的内容为:“对在逃犯罪嫌疑人赖昌星的承诺1,可以宽大处理,不判处死刑。2,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将依法给予特别宽大处理。3,对赖昌星妻子曾明娜不予拘捕。4,对曾明娜,蔡玲玲以及她们的子女不予遣返。5,允许赖昌星上述亲属出入中国大陆及在大陆就学,就业。6,在依法应没收,追缴的赖昌星,曾明娜的资产中,预留一定数额供其子女生活,就学。”这种承诺与法律是什么关系?是依法行政的结果还是法律判决的结果?或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经常说到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又到那里去了呢?法律的准绳是否可以因“斗争”的需要,或某位领导的指示变得可松可紧,可短可长?
二、“远华案”是被定为走私案来处理,从大陆报纸正面报道查处的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为什么案值一个比一个大,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二十多年来,走私实际上是某些部门的特权,对某些人来说任何时候都是赚大钱的时候,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暴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去纽约,来巴黎,挥霍无度,不但让中国人吃惊,同时也让外国富豪们咋舌!
三、赖昌星不论从正面说还是反面讲,他确实是一个人物。应该说他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物。这种现象太值得深思,太值得搞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学者们研究,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水平的他聪明绝顶,具有巨大的能量,搅得周天寒彻,大国上下,长城内外,海峡两岸,中加两国之间起波澜。这些事实会让那些饱读诗书,具有硕士,博士头衔的专家学者们倍受刺激。
正如一位前中共元老所讲的话:“不反腐败要亡国,真反腐败要亡党。”对大陆的当权者来说,这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从生物学得到的常识是:先腐蚀,次腐败,后腐朽。而寄希望于自己清除自身的腐败,就如同一个外科医生既要给自己进行腹外科手术切除肿瘤,又要给自己作截肢手术,还要给自己换心脏瓣膜是根本不可能的。对于善良的中国人来说,我们的想法全部写在脸上,这就是愤怒,悲哀和期待......
03-09-2002(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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