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华案的法律问题

发表:2002-10-26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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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按: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朱熔基的心腹爱将朱小华,自99年7月初被“双规”,2001年5月被正式逮捕,到今年8月20日朱案开庭审理,10月10日判决,刑期十五年。这其间可谓一波三折。不仅显示出中共高层在此案上激烈的明争暗斗,更凸显了中国司法的黑暗。自由亚洲电台《中国透视》节目主持人陈奎德先生特邀在美执业律师李进进和撰写朱小华案独家报道的盛雪女士,对朱案涉及的司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陈: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从司法的角度看朱小华案。我们过去讨论过朱小华案件的政治背景,现在我们要从司法角度看。今天请来了律师李进进博士,他是一位在纽约开业的律师,同时也是一位法律学者;另外一位是盛雪女士,她是一位记者和作家,她在去年写了一本书叫做《远华案黑幕》,销售了21版,非常受重视。最近关于朱小华案件,她在一年多前就搜集资料,调查研究,挖掘出了一系列内幕。在朱小华案件开庭的时候,她所撰写的独家系列报道,引起了媒体的反响。我们现在先请盛雪女士谈一谈,朱小华为什么当时在香港任光大公司董事长的时候突然被拘押的背景和缘由。

盛: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是因为朱小华在香港任光大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作风上比较凌厉,他被朱熔基宠信,又没有过硬的背景。后来,他被太子党副董事长孔丹等人向中央最高层举报,指他跟一名港商刘希泳合谋诈骗国有资产,主要是说他向刘希泳贷款八亿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为这名港商不可能归还这笔贷款。朱小华是由江泽民亲自批捕的。朱小华在99年7月14号被招回北京述职,一下飞机就被武警带走,从此失去人身自由直到现在。

陈:这是朱小华被“双规”拘留时所指控他的拘留原因及其情况。

盛:这当中还有一些基本的过程,他从99年7月被双规之后,直到2001年的5月份,才被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这里边有一个我必须要说明的有趣的现象,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二处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当中,写的是他于2001年5月8号被北京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是在开庭的时候,由同一个地方提交的正式的《起诉书》上,则成了他于2001年5月11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这是司法文件上的一个出入。接下来,他在同年5月25号遭正式逮捕,一直到今年的8月20号开庭审理,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陈:大家知道中国最近几年有一个说法,一个新的词儿,叫做:“双规”,是指当事人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等等。朱小华是在1999年7月突然被“双规”,被拘押了三年多。这个“双规”就等于某种变相拘禁。我想就法律方面请教一下李进进博士,所谓“双规”,以及这样长的刑事拘禁,在法律上是不是有问题,是否有重新审查的必要?

李:这不仅仅是一个审查的必要的问题,这涉及到最基本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个人人身自由的问题。从法律上来看,我还没看到“双规”的具体的材料。可是据我们所看到的报道的情况来看,所谓“双规”,是限制了人身的自由,有的可能是一段时间在旅馆里面,有的可能是在拘留中心,不管什么样的情况,他们的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这是第一点。在法律上,通常一个人最后被审判以后,总是从羁押时间开始计算的,就是从“双规”那天开始。如果人被限制了自由,通常在判刑的时候,是把时间从羁押的那天开始计算的。

我不知道朱小华最后的判决是不是从那天开始计算,如果他计算了这个时间,就说明了在这个司法实践当中承认了这个羁押过程。因此,从宪法角度来看,我们要问,这个“双规”是谁规定的?它事实上是一个没有法律根据的规定,就是说没有宪法的根据,也没有国家的立法规定,没有全国代表大会的立法。如果国务院规定的话,国务院不能立法,它只能是行政规定嘛,它是根据哪一个法律来的?国务院如果有这种规定,国务院的做法本身也是非法的。

据我们所知,“双规”可能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种行政机构,或者是一个党的机构。那么它更没有立法权。从这个角度讲,它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第37条规定的: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从这个角度说,中国今天的“双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说,表明了中国司法之路,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公民和公民个人的权利方面,是一个倒退,甚至倒退二十年。

我们知道,宪法作第37条规定的时候,有一个很强烈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当时“文革”刚刚结束,当时的中央领导人,包括邓小平和他的家属都在文革当中受到过非法拘禁,他们有切肤之痛,所以他们规定了这样一条,在宪法当中强调这一条。规定要逮捕、要拘留任何人,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要经过司法程序。当初宪法有了这个规定,是因为它表达了人们的一个愿望。但当邓小平及其他人掌握权力以后,权力稳定以后,宪法的规定已经抛之脑后,就开始肆意违反宪法的规定。

二十年来,还有一些违反宪法的其它法规依然存在,比方说所谓的随意“搜屋、审查”,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违反宪法37条的。还有所谓劳动教养,虽然有立法,但劳动教养既不算刑事(处分)也不算其它处分,同样是违反宪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从这个角度上讲,从文革到现在,几乎30多年来,没有任何进步,特别从人身权利这个角度来说。

陈: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包括刚才谈到的朱小华是于2001年5月11号才正式被刑事拘押的,如果正式的刑事拘押还算是有一定的法规可循的话,那在这之前关押他完全是犯法的行为。

李:我可以再举一个有趣的对比,在美国有一个(Mirranda Rule) 案例,这个案例规定,如果检控方在司法程序当中违反了法律,逾越了宪法权力,那么,以后检方所有取得的证据全部无效。比方说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在一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逮捕时,必须被告知两项权利:第一是,你有缄默的权利;第二是,你有请律师的权利。你如果没有被宣布这两条,作为一个犯人或者被告自己招供的某些东西可以不算证供。比方说,我主动说我的枪放在某棵树底下,然后枪被找到了,这个犯罪者在法庭上被传了,他可以推翻证供,因为,他预先没有被宣布有那两项权利。这一理论被称为“毒树理论”(poisonous tree)。就是说,如果一棵树已经是有毒的树,那么树上的枝叶也变成有毒的了。所以,后面的结果,所有的证据都不会采用了。这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比较一下中美的司法,当然我们说中国的法律有中国的特点,包括欧洲也不一定比美国的宪法差,在这里我们只是作鲜明的对照。但不管怎么说,至少你要遵守你本国的法律和宪法。包括涉及羁押的情况,羁押的规定。宪法规定不得非法拘禁,这最基本的法规你要遵守。至于“毒树理论”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可以讨论,但是最少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要得到保护。

陈:当然。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原则,这是所有现代国家的通例,而且中国宪法本身也承认了。我想问一下盛雪女士,朱小华先生被双规以后,到今年的8月20日开审,一共有三年的时间,这样漫长的时间里久拖未审,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情况?

盛:我所说的是从我自己的消息来源得到的,还有一些是现在已经拿到的中国官方的一些文件,几个涉案人的刑事起诉书、起诉意见书、逮捕证和一些相关的资料等等显示出来的。

这中间有这么几个基本情况,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专案组没有从朱小华那里得到能够定罪的证据,朱小华一直表示自己是清白的,他跟港商刘希泳之间的贷款行为完全遵循香港的手续、法律程序,没有违规。而且刘希泳的贷款最早一笔到期应该是在99年年底,而刘希泳本人也因为朱小华案被“双规”,而且是在99年7月23号到北京就被“双规”了。就是说,在他的贷款到期之前,他的人就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另外,刘希泳是个港商,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家干部,他被“双规”这一点也是应当被质疑的。

所以说,朱小华在最初被“双规”、被逮捕的时候,被指控的罪名是“与人合谋诈骗”,但一直无法取得证据,不能够定罪。那么一直到了2001年年中的时候,这是我在2001年年底知道的情况,朱小华本人在8月20号的法庭上自己也披露了这一情况,就是中纪委专案组在2001年年中对他的审讯中使用了诱供和骗供的手段,对他进行了欺诈的行为。中纪委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对他说:你老婆任佩珍已经在我们手上了,已经被抓了,现在你要是再不交待罪行的话,那你们两个人就谁也别想出去了,如果你能够跟我们合作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可以考虑让你老婆出去。

当时在这种情况下,朱小华自己本人主动供出来了一项罪证,说他曾经收取过香港的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杨国勋的股票。说杨曾经答应他,要给他36万股的股票,作为他担任这个公司的顾问的酬劳。这是他自己供出来的。另外一项是中纪委专案组对他说,你老婆已经承认了,你们曾经从新世纪公司的老板丘汉辉手上拿过300万港币。朱小华表示,这笔钱是他老婆自己借的,这件事他不知情。中纪委专案组说,这是你老婆自己供出来的,你何必抵赖呢。朱小华就说,既然她说是,那就是吧。他后来传出话来说,他当时就想,反正事情已经这样了,自己已经拘禁很长时间了,差不多两年了,他想,不管怎么说先让老婆出去照顾孩子,免得他们的独生女儿没有人照顾。朱小华非常疼爱女儿朱蕴,当时朱蕴已经到美国读书。他怕女儿变成孤儿。

但事实上,朱小华太太任佩珍已经于2000年的12月9号在美国自杀身亡了。就是说,中纪委利用朱小华妻子向他骗供时,他妻子人已经不在世了。中纪委专案组完全是利用亲情这种十分恶毒的手段骗了他。这个情况他是在8月20号的法庭上自己翻供的时候也讲了。

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也是令我迷惑的,在朱小华的《刑事起诉意见书》和正式的《起诉书》上,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起诉意见书上说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将朱小华审查起诉;到了正式的起诉书上,又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出起诉。这一点我也不明白,因为乙裁挥胁橛泄氐奶跷摹W苤(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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