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竟也遭一此劫。
2000年1月,也就是过年前几天,我接到株洲市公安局监狱看守所管理处预审科一位干警的电话,要我去他们那里协助调查一件我原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我去了,并如实回答了所有问题,因我是99年2月离开原单位,而发票是99年10月开出的,所以我不知情。但对我的盘问从下午2点一直到深夜。最后通知我要我交2万元保证金才能放我回去,并说“不拿钱来就在号子里过年了。”迫于无赖,家人东拼西凑,四处借贷于第3天交齐后我才得以自由。回到家中我越想越气,这2万元对我家可是个巨大的数字,既然是保证金,那我得要回来。再进公安局,他们告诉我要等结案后才能处理。于是我便成了公安局的常客,一次又一次地跑,希望案子早点结。
2001年2月,当我第N次来到他们的办公室,原科长已调走,接任领导从抽屉中一个文件夹找出一张建设银行“代收罚款收据”,上面有收款单位:市局监理处。处罚决定书号码:200041。再一看日期却是2000年7月20日。得到的解释是“忘了。”当我按法律规定索要处罚决定书时,答复:“没有,是局领导批示处理的。”于是我找公安局督察处,督察处说:拿处罚决定书来,我们会进行调查。没有?不可能!没有我们不能立案--。我又找公案局纪委,找公安局领导回答都是;我们一定会调查,你等我们通知----。
当然从没有通知过我。我不死心,又找人大,找市政法委,又一个月后,公安局局办公室的一位办事员奉命接待了我,手中拿着我送到市政法委的那份申诉材料对我解释说”你的案子早已撤消了,没有立案也没有结案的。当然没有处罚决定书了。
“”既然这样,那钱应该还给我呀。“”钱早已上缴国库了。“”那怎么可能呢,那是我的钱呀“”怎么不可能,我们罗局长亲自批示同意的。“”----“现在已经是2002年11月了,近3年来,我多方奔走,上访甚至托人找关系,却全如以上所述毫无结果。我也尝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区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人员很同情的告诉我:立案条件不足,没有处罚决定书---。而那些律师一听说涉及公案局某局长,都表示对案子不感兴趣。
我原所在的单位是一个仅6个人的小集体企业,需开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过是经理和财务做下的手笔,我不过是在那里呆过。也逃不过。此案除经理财务三人外,其他职工及有业务往来的有关无关人员牵涉将尽20人。为首三人罚款10-8万元,其余交纳保证金多则2万,少则8、9千。这一个案子下来公安局收入近40万元。
也许您要说我用“收入”一词不对,钱是要上缴财政入国库的。您不知道我们这里因为公安系统财政拨给“少”,开销“大”。因此所有有执法权的部门每年除破案定有任务外还下有经济指标。说白了,会破案还要会搞钱。我经历的案子就是在这种前提下稀里糊涂处理的,市公安局监狱看守所管理处预审科从在押犯人那里得到举报后就抓人,钱到手后,就把案子撤消,人也放了。当然也不必结案了。(因为立案结案就必须备案存档,钱就真的要上缴国库了)。40万除交局里一部分,科里买了一部车,余下的就过年发了奖金了。这就是为什么我找公安局督察处,纪委,党委,局长。找市人大,政法委都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以至于我现在都觉得这钱是没希望要回来了。
近3年的时间,当初的满腔怒火已渐渐平息,我想也许这世界本来就如此,不公平,不应该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只是不幸落到我身上了。但比起那些冤得家破人亡,冤得6月飘雪的人,我这又算得了什么呢?何况在这期间父亲不幸去世,妻子下岗,自己又失业。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得我不得不面对现实,生活中我还有更重要的事去做,我没那么多时间去消耗在官僚们的踢皮球和搪塞中。
2万快钱对我这个负债累累的窘困家庭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至少冬天能给我妻子买件皮大衣,能带我4岁半的儿子去大吃一顿肯德基。而在拿走我钱的那些人眼中也许只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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