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据法院介绍,周海婴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撰写了自传《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活时报》对《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进行了连载。2003年2月,周海婴向法院起诉光明日报社侵权。
原告周海婴认为,被告光明日报社未经许可,在所属《生活时报》上,以连载的方式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连续刊出,共计28期。他当时曾通知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不同意,并表示要向原告支付稿酬,但拒绝与他商议稿酬数额;他还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修改权和发行权,减少了正版图书的正常发行量,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和为制止侵权的费用2.5万元。
光明日报社认为,其所属的《生活时报》转载原告作品《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并非恶意侵权行为,已征得该书出版单位南海出版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商定稿酬为千字50元。同时,在连载前也已经与原告联系并取得其本人同意。因此,原告所说的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行为不符合客观情况。被告确实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稿酬,对此,被告同意支付其所拖欠原告的稿酬及相应的利息,但原告所主张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庭确认,周海婴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生活时报》以连载的方式使用《鲁迅与我七十年》,应当依法同原告订立该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光明日报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报刊连载的方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法庭依法判令光明日报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
对此判决,被告当庭表示不服,称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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