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城市晚报报导,祝淑琴的丈夫迟俊平1993年6月28日到吉林市出差,住在吉林市火车站旁的一家名为亨通的旅社。1993年6月30日晚10时许,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以“迟俊平涉嫌嫖娼”为由,将其口头传唤至江南派出所接受审查。1993年7月1日12时40分许,迟俊平被人发现在江南派出所办公室内自缢身亡。祝淑琴一家认为丈夫死因不明,为此走上了漫长辛苦的上访路。2003年6月1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违法行政、疏于监管而造成迟俊平自缢身亡的后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祝淑琴5.4万元人民币。
* 去卖冰箱 却魂断派出所
1993年6月28日上午,迟俊平受蛟河市塑料总厂厂长指派,携款1.4万元人民币前往吉林市购买冰箱。7月1日晚,当地派出所几个民警来到祝淑琴家,告诉祝淑琴,迟俊平出事死了。祝淑琴与单位的领导及家人连夜赶到了吉林市。
7月2日8时许,当时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的所长对祝淑琴称:6月30日晚10时许,迟俊平一人在站前亨通旅社睡觉,他们怀疑迟俊平有嫖娼行为,便将迟俊平带到派出所接受审查,但经过审讯后,派出所认为迟俊平没什么事,就没管他,也没用手铐铐他,迟俊平所在的外勤办公室也没有锁门,几个屋随便他走。7月1日中午,全派出所的人都出去吃饭了,等大家吃饭回来后,有人发现迟俊平自己在屋里上吊自杀了。
* 疑点众多 妻子无法接受派出所的解释
祝淑琴无法相信丈夫的死因。她说,丈夫死得太离奇了,有太多的疑点。
首先,丈夫人品正派,说迟俊平涉嫌嫖娼,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第二,迟俊平当时携带1.4万元,可是遗物中却只有2993元人民币,其余的钱去
向不明;
第三,家人发现迟俊平尸体上、脖颈处有两道索沟,索沟之间间距大约为3至4厘米,右手食指有清晰的红色印泥印,身上、颌下、右太阳穴、右手无名指处有紫红色斑点。如果是自缢身亡,为什么会有两道索沟?身上的伤又如何解释;
第四,迟俊平所住的旅店在昌邑区,而江南派出所地处丰满区,派出所为什么越区办案?
1993年7月15日,吉林市检察院的一位法医告诉他们:两道索沟是两次形成,一道是勒沟、一道是缢沟。一种情况是勒死后又吊起来;另一种情况是自勒未死又上吊。
鉴于以上种种疑点,祝淑琴到法院要求起诉,但由于公安局没有相关说法,法院无法受理。从此,祝淑琴及家人开始了10年漫长的上访路。10年间,祝淑琴和迟俊平的哥哥们变卖家产,共花了20万元人民币。
* 一审判决派出所违法行政应该赔偿
对于祝淑琴要求派出所赔偿的要求,公安局始终坚持“我们没有责任”。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两次作出答覆,均表示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对迟俊平的自缢行为不负责任。祝淑琴上诉到吉林市公安局,得到的是同样的答覆。
无奈之下,祝淑琴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此案由丰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定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对被传唤人疏于监管,造成迟俊平自缢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祝淑琴5.4万元人民币。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终审驳回丰满分局上诉
2003年6月1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法行政是正确的;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违法行为在先,疏于监管在后,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成迟俊平自缢死亡的原因之一,有着必然因果关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丰满分局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人给迟俊平死亡的众多疑点给出合理的解释。祝淑琴说她和家人还要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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