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问题的讨论,涉及我国宪法修改,也是当务之急。
**《共产党宣言》要消灭私有制**
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了“共产党宣言”,声明:“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见《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265)
《共产党宣言》所说的“私有制”是允许社会上某些人,凭藉自己的资产,雇佣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进行所谓的“剥削”。
后来有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人从“消灭私有制”出发,要消灭“资产阶级”“地主阶级”。要推翻代表这些“剥削阶级”的统治。于是就有了用暴力推翻各国政府的种暴力“革命”,兴起了跨越三个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
在这个过程中有着数不清的血腥斗争,伴随着数以千万计死亡、,和亿万资财的毁灭。
在19世纪,对“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已经有人提出质疑。有些人认为如果消灭了“私有制”会带来社会上普遍的懒惰等等。后来在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准否认这个理论,甚至私下议论也可能是“犯罪”。
**消灭私有制的实践**
出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有了列宁、斯大林领导了俄国“十月革命”,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土地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各国共产党领导的暴力“革命”,都是要“消灭私有制”。
他们夺取政权后,通过暴力“土改”消灭了“地主阶级”,以后又通过集体化,公社化,使全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取代了土地私有制,从而消灭了“地主阶级”。“资本家”的生产资产后来也转变成了国有,从而消灭了“资产阶级”。建立起所谓“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中国在“文革”中的口号是“反对复辟资本主义”,“打倒走资派”,这里说的“资本主义”当然是维护私有制的。当时批判刘少奇的“剥削有功论”,因为刘少奇对“剥削阶级”的态度不像毛泽东那样的“极左”。
“文革”中,毛泽东批邓小平为全国第二“最大走资派”。现在看来从“消灭私有制”的角度出发,毛泽东批邓并没有错。在毛死后,邓小平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私有制,允许私有企业发展,这个改革给中国的经济带来活力,但是,按毛泽东的说法,这个改革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当然,邓小平“恢复私有制”还是很有限的,他没有从理论上拨乱反正,没有在宪法上规定公民的“财产权”。
**我对消灭私有制的认识**
对“消灭私有制”的理论,我在“文革”中曾有所怀疑。1979年我在监狱中写了一篇“论我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狱中上书中共中央》P132-P139)。其中有一节是论述“资本家的社会职能”,肯定了“资本家”的社会作用。认为盲目的消灭资产阶级,会给社会带来苦难。后来回到山东大学,在1988年的校庆论文报告会上,我宣讲了一篇《论资本家的劳动》,对“剩余价值”理论提出异议,肯定了“资本家”的社会职能和劳动。
现在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上有一部份人占有财产,并用其从事经营活动,他们从中取得利润(分红,地租等)。这不是罪恶,而是在社会分工中,承担职责,承担风险的报酬。保护这种关系的“私有制”,现在不应被消灭,“消灭私有制”的过程和“消灭私有制”之后建立起来的极权统治,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占有资产的经营者他们做为一个社会阶层,和工人、农民、商人、学生、军人、知识份子一样是社会分工的一部份。他们的公民权,财产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使用暴力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只会带来战争,带来血腥的“运动”、文化的倒退、道德的伦丧、社会的腐败、自由民主的缺失,只会带来灾难。在人类社会,体力劳动者创造财富,经营管理者同样也创造财富。
人们有创造财富的欲望,在已有财富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经营管理的才智,运用自身的资产创造更多的财富,这是人的本性。这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
私有制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基础,毁掉这个基础人类将向远古倒退。
私有制不是罪恶,消灭私有制才是罪恶。
2003-12-26(毛泽东出生110周年)于山东大学(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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