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军是2002年3月5日长春有线电视插播的参与者。在那次电视插播事件中,刘成军及其伙伴成功地切入长春市有线电视网络的八个频道,播出法轮功电视片近五十分钟,八个频道的观众覆盖面在一百万人以上。此举不仅在当地,而且也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应。事件发生后,中共当局共抓捕5000多名长春法轮功成员,有6人死于大抓捕中,另有15人被判4至20年徒刑。刘成军是因该次事件被判重刑的法轮功成员之一,二十一个月来在狱中饱受折磨,终于不治而死,成为第8名因该次插播而失去生命的法轮功成员。
电视插播事件是法轮功运用科技手段展开非暴力抗争,突破专制当局新闻封锁的一次惊人之举;刘成军不仅是为信仰而死,也是为和平地表达意见而死。刘成军是法轮功的殉道者,也是争取言论自由的烈士。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法轮功插播电视究竟是正当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违法的?
关于法治,有两句话很有名,一句是“非法之法不是法”,另一句是“恶法亦法”。这两句话看上去是互相矛盾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这两句话呢?
我们知道,在拉丁语汇中,“法”和“权利”同源。拉丁文Jus,有两种基本含义,一为法,一为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如果政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那么,这种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是法律。此所谓“非法之法不是法”(丁林先生曾以此为题写过一篇很精彩的文章)。哈耶克指出,法治,意味着对立法实行限制;也就是说,有些法是不准立的。
“非法之法不是法”,看上去是一句同语反覆,不过如果我们记住法和权利的同源性,我们就可以知道,所谓非法之法,即否定法的法,也就是指否定权利的法。“非法之法不是法”就是说,否定权利的法不是法。
还有一句话叫“恶法亦法”。这就是说,恶法、坏法也是法,因此也应该遵从。道理很简单,因为人们对各种法律的观点可能见仁见智,如果我们只遵从我们认为是善法的法,对那些我们认为是恶法的法就不遵从,法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强制性,法就不成其为法,法就瓦解,就无效了。
那么,“恶法亦法”这句话和上面那句话“非法之法不是法”是不是矛盾呢?不矛盾。那种违反我们信念或观点的法仍然是法,但是,那种剥夺我们表达我们信念或观点的权利的法就不是法。我应该遵从我不赞同的法,但法必须承认、必须保护我表达不同信仰和不同政见的权利。恶法再恶,也不能恶到剥夺表达异议权利的地步,否则,那就不只是恶法,那就是非法之法了。为甚么恶法是可以忍受的?就因为我们还享有言论自由,我们可以通过公开地表达不同意见从而改变恶法修正恶法。但是如果我们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都被剥夺,我们就失去了改变不合理法律的最后正当渠道,所以我们决不能接受。
由此可知,在江泽民集团一手遮天,压制言论,不但禁止法轮功宣传自己的信仰,而且也禁止非法轮功人士为法轮功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像刘成军这样运用科技手段插播电视,披露事实真相,表达自己的信仰,是完全正义的,也是完全合法的。言论自由乃天赋人权,在言论自由横遭剥夺的地方,任何以非暴力方式突破禁锢,向公众表达自己信念和观点的行为都是正当的。
(大纪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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