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鼠”:造成3.6亿损失
据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2003年3月, 国家审计署兰州特派办经贸处按照国家审计署安排,对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分工,经贸处重点对甘肃省电力公司进行审计,发现该公司财务上有些问题,这些蛛丝马迹引起了大家的重视。
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财务处处长顾慧娟,自1992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职权,以财务处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借款(存款)协议,私自将 36090万元巨额资金,出借给该公司的多种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公司,导致 14000万元资金至今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产 10934万元流失。
随后, 一份调查详实的审计报告,被上报到国家审计署。这份《报告》放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案头。《报告》令国务院有关领导十分震惊,遂批示由中纪委牵头,由甘肃省纪委和国家审计署及兰州特派办共同在北京召开专题会议,并迅速成立“顾慧娟案”专案组进行查处。
在对该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署把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全部重新进行了筛选和分析后,确定了以顾慧娟任负责人和法人的两家公司,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人员把省电力公司相关年度出借的资金,全部输入到电子计算机里进行筛选后,发现该单位凡是大额的出借资金,尤其是未被收回的资金,在审批人一栏内都签着顾慧娟的名字。在找准切入点进行审计后,审计人员又从兰州赛特总公司一笔 1000多万元的挂账查起,揭开了财务处长顾慧娟的另一面。
兰州特派办的审计结果,大多是以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的名义签订,而签字人则是时任处长的顾慧娟。其中,向甘肃电力会计学会、赛特总公司、赛特总公司白银公司借款 2335万元;私自向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投资 6350万元;前者国有资产直接损失679.3万元,间接损失 304.83万元;后者造成直接损失 6350万元,间接损失924.69万元。
审计同时查出,私自将100万元国有资金汇往海口某贸易公司,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 100万元,间接损失 19.07万元;擅自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600万元,间接损失 117.01万元;私自签订委托存款协议,将 10205万元资金存放在某新技术投资公司,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543万元,间接损失 1133.66万元;私自将 16500万元资金借给上海某证券公司,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 162.82万元。
顾慧娟共计给国家造成3.6亿元的损失。
庭审:为何未提3.6亿?
开庭后,一个疑惑笼罩到大家的心头之上,那就是在指控顾慧娟犯罪事实中,为何没有提及 3.6亿“黑洞”的问题?
记者在开庭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据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通过审计查出的资金问题,并不意味着可以全部成为顾慧娟本人的定罪问题。在上报到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中,之所以写成是“顾慧娟私自出借国有企业巨额资金”,而非直指其挪用国家资金,是因为通过审计查出的这 3.6亿巨额国有企业资金,均是以该公司财务处的名义、并由时任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本人签字后“出借”。虽然这笔资金给国有企业和国家造成高达 1.09亿的损失,是有据有证可查的事实。但是,在追究顾慧娟刑事犯罪的同时,不论给她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有多少,通过审计查出的由时任财务处处长顾慧娟签字后遗留下的这个“巨大黑洞”,并由此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却是甘肃省电力公司无法回避的事实。
夫妻俩:是否同唱“二人转”?
顾慧娟是甘肃省电力系统“财务一把手”外,还有来自于其丈夫手中的权力,顾慧娟的丈夫陈某曾是甘肃省电力公司某实权部门的负责人。
但经过调查后,确认“其丈夫未参与过顾慧娟的犯罪活动”,只是顾曾经以丈夫名义在开办的股票账户内打过钱而已。可是,正是这种“夫妻权权相配”的最大化,最终导致了顾慧娟的“堕落”,并致使其丈夫在顾慧娟案案发后,也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使正是在领导岗位上发挥作用的陈某,因“妻”而早早地离开了领导岗位。
赛特总经理是“傀儡”?
甘肃省电力公司,最早是甘肃省电力工业局,后在“局”的牌子边又挂了一块甘肃省电力公司的牌子,成为一家政企合一的单位。
2001年2月,该单位正式成为甘肃省电力公司。而在此之前的逐步改革过程中,和所有改制单位一样,电力系统也在为解决人员就业问题寻找“出路”,并成立了多个下属公司。顾慧娟抓住这一机遇,以财务处的名义,1987年成立了甘肃电力会计学会,之后该学会下属的甘肃电力会计事务所也随之成立。
1992年10月,甘肃电力会计事务所先后更名为兰州赛特综合公司、兰州赛特总公司。在此期间,作为财务处长的顾慧娟,先是担任负责人,后成为兰州赛特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工作人员王碧辉之后便被任命为赛特总公司的总经理。
在顾慧娟案开庭之前1个月,王碧辉因涉嫌贪污50万元早顾慧娟押上法庭,王碧辉在当天的庭审中称他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顾慧娟的吩咐办的,顾慧娟安排其给财务处准备办福利的钱,王碧辉从深圳将50万元提回后,在没有办理任何财务手续的情况下,按顾慧娟的交代,将50万元现金全部交给了财务处的文档管理员刘某,两人将现金存放在了该处的保险柜内。当时他只不过是公司的临时负责人,根本没有财务权力,如果没有顾慧娟的同意,他不可能私自提出这么大的一笔款项。
辞职:是“迷途知返”还是“作秀”?
1998年初,时任甘肃省电力局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突然辞去了处长职务。同年2月,她被任命为副总会计师,该职务按照顾慧娟的解释是“没有任何实权,只是一个闲职”。
那么,在全省电力系统掌握着“财权”大权的顾慧娟为什么要辞去这个令人羡慕的职位呢?
据了解,顾慧娟是被本系统在清理检查“三项资金”中,查出了其可能涉嫌经济问题,“迫于压力辞的职”。顾慧娟以为辞职也许可以将所有的经济问题一笔抹掉。可是,她想得太简单了,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真是至理名言。
“制度的脚步”为何追不上“腐败的翅膀”?
据有关人士介绍,如果不是 国家审计署兰州特派办的审计, 顾慧娟能否被发现并查处很可能还是个未知数。
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发布的公诉词也令人沉思。公诉人认为,顾慧娟案除其自身原因外,更主要的是该企业当时内控制度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心不强、对资金管理过于松驰、对下属的权力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和约束等。
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质疑,为什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不能制约一个贪官的腐败行为?难道我们的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制度的脚步”永远追不上“腐败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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