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可选,男,76岁,山东省牟平县龙泉乡尤家泊子村人。1952年1月参加工作,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三级工,月工资47元。1957年,毕可选因在工作上给领导提合理建议而被打成“坏分子”,开除公职,遣送老家进行劳动改造。后因本人多次上访,1983年1月28日,北京市交通局做出了《关于毕可选问题复查结果的批示意见》,让毕可选回厂上班。但是,厂方不同意,而且制造假文件,签上毕的名字和“同意”二字,以弄虚作假的手法强迫退职,剥夺了毕的劳动权利。在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于1983年2月11日做出的《关于毕可选问题的处理情况》的最后一行,可以清楚地看到除了公司的大章外,还有铅字打印的《同意:毕可选1983年2月12日》一行字,和厂方的处理决定整差一天!
2005年3月,毕到汽车修理公司一厂交涉,劳动部部长杨斌将山东省牟平县龙泉乡派出所做出的《关于撤消毕可选坏分子的决定》的法律文书强行扣留,不予返还,以至给以后的上访造成很大困难。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1982年12月10日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做出的《关于毕可选一案的复查结论》(节选):
1、闹工资,闹待遇,无理取闹,扬言行凶……毕说,我们厂不是按劳付酬,国家剥削了我,扬言“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要求调动工作,要求开出国证……
2、1957年9月……由于毕在工作中情绪不安,造成断轴事故……根据分析,毕有严重个人主义,对工作不满,有意识破坏;
3、坚持错误,屡教不改,要出国证到台湾去干……
4、……运动中拒不接受小组同志的批评帮助。
根据上述问题,经汽车修配厂总厂批准,将毕可选定为坏分子,开除厂籍,送回原籍农村监督生产处分。
……给予开除处分是应该的。但是,定为坏分子是定性错误,应予纠正……将原开除厂籍撤消,改按退职处理。
从上面的复查结论上可以看出,导致毕可选回到原籍农村劳动的根本原因不是所谓的错误,而是“坏分子”的定性。从那时代过来的人都明白“坏分子”的性质和敌人没有什么区别。第一条证据如果是真实的(弄虚作假乱扣帽子是大陆各种机关的强项和特长),我们可以知道毕可选的性格可能比较倔强,这充其量也属于教育问题。
至于第二条“造成断轴事故……”的错误,“根据分析,毕有严重个人主义,对工作不满,有意识破坏”,则是愈加之罪何患无词,更是荒唐透顶!“根据分析……有意识破坏”,而不是根据证据,这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第三、四条无非是添油加醋,罗织罪名,为除名和定性进一步埋下伏笔。
“将毕可选定为坏分子,开除厂籍,送回原籍农村监督生产处分”,在大陆,受到这样处分的人基本上就等于判了无期徒刑,没有人再把你当人看,当人对待,你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另类。(“坏分子”一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性,但是,这样的定性比法律还要厉害,这姑且也是大陆的一大特色吧)。既然导致毕可选回原籍劳动改造的根本原因是“坏分子”的定性,那么当“应予纠正……将原开除厂籍撤消”后,理所当然地就应该恢复毕可选的职工身份和待遇,为什么又要改为“按退职处理”?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通的。
老人在山东省和北京市各个信访办都留下了辛酸的足迹,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施以援手。从1958年--2005年,近半个世纪的上访毫无结果。不知道这半个世纪毕可选老人是如何走过来的,不知道他走了多少路,花了多少钱,流了多少眼泪,遇到了多少困难,而支撑他的唯一力量就是对政府的信任!对正义的渴望!对法律的敬畏!而这一切都让他大失所望。唯一留下的只有痛苦、辛酸、悲愤、伤心和无奈!这是几乎所有上访人共同的遭遇和感受。这是否是对“三个代表精神”的一个极大的讽刺--这是百姓的不幸和悲哀,更是政府的耻辱!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百姓正常有效而畅通无阻的求诉渠道,没有公正和正义可言,这个国家就永远不会有和谐!
毕可选老人以后的遭遇是善良的人为之揪心的,从目前大陆的社会状况看,不会有乐观的结局。即便老人有一个好的结局,他又能活几天?他的一生都给毁坏了,给浪费了,给作践了,给葬送了。他来到这个世界本来就是多余的--虽然这种说法是残忍的。
毕可选老人,愿上帝保佑您,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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