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定义下之台湾主权论述

作者:林志升、何瑞元 发表:2006-02-15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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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4年10月25日美国前国务卿鲍尔在中国‧北京公开表示:“台湾非独立国家……台湾不是享有主权的国家”,霎时台湾与海外各地台侨莫不大声斥责与批评,甚至有情绪化的言语出现,直到今日仍然有人忿忿不平;问题是,台湾媒体与各智库学者,没有人愿意虚心的检讨,为什么鲍尔会如此说?他有何根据?过去台湾的台独论述有无错误的认知?最近的十年国际发展,台湾似乎愈来愈看不见黑暗隧道尽头的亮光,或许2000年与2004年的流亡政府〔中华民国〕总统宝座,因为高举“台独论述”让台湾人民凝聚了无比的力量,而夺得台湾管辖权,短暂的胜利,让“台独论述”冲昏了头;因为,放眼国际间的反应却是乏善可陈,特别是美国简直把台湾领导人当木偶,台湾人民当傻瓜,台独理论完全推销不出去。台湾应该何去何从?相信只有回到〈美日太平洋战争〉结束后的历史原点,彻底厘清台湾国际地位,台湾人民才有自救的机会,“台湾建国”可以当作台湾人民的最终目标,但是现阶段应该先将当年“征服台湾”、作为台湾之“主要占领权”国而且让台湾自“日本领土割让出来”的美国,说清楚讲明白,台湾地位在“国际法理”上与《美国宪法》中之正确地位,换言之,也就是美国定义之下的“台海现状”。

经研究,台湾、澎湖的国际地位是“美国‘军事政府’管辖下之“未合并领土””,而在《美国宪法》中之地位为“美国列岛区第一类”,目前仍处于《国际战争法》的“占领法”下之“暂定状态interim status”,这是美国必须忍受中国不断叫嚣“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主要原因。简单的说,台湾、澎湖战后还未进入最后政治状态,虽然,台湾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后自动成为美国“列岛区(insular area)”第一类,这并不是美国的一部分,在《美国宪法》的“领土条款”下只是美国“因征服”而获得的领土;如此,台湾当然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对美国而言,台湾是美国统治权下的“独立关税区”;也因为这里由,台湾、澎湖人民理应享受《美国宪法》之“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至于“〔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法理地位则是:自1945年10月25日起为“次要占领权国”,以及1949年12月起的“流亡政府”。

美国在海外管理“占领地”的组织通称为USMG (即:美国军事政府),在《美日太平洋战争》中,唯一对日本本土以及日属台湾进行军事武装攻击的是美军;日本投降后,美国是这些地区的“征服者conqueror”,美军分别成立不同的“军事政府”管辖日本本土与日属台湾,由于美国是和平条约确认的“主要占领权国”(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结果,日本因为没有割让问题,由美军直接实施占领事宜,直接掌握,台湾、澎湖牵涉“悬空割让”问题,由美国委托蒋介石集团代为执行占领事宜。“平时国际法”学者常常错误以为是“联军”指派蒋氏来台,其实,是“主要占领权”国才有资格指派“次要占领权”国代为执行占领任务。战后,《旧金山和平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日本没有“割让问题”当然可以立刻回复主权,台湾、澎湖在条约第二b条被日本割让出去,没有指定“收受国”,因此,台湾被留置于“美国‘军事政府’管辖下”,其实这只是一种“暂时状态”,也因为如此,美国才能容忍中国的政治口号:“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事实上,对美国与台湾地位影响不大。

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区别

“平时国际法”讨论领土割让的主权问题时,往往没有考虑“军事占领”和“和平条约”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台湾因为本身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简单说明如下:
一、第一类:领土战后经和平条约割让给“他国”,而作为“收受国”的“他国”在当地建立有“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治理,这时顺理成章,该割让领土主权由“他国”直接承受,毫无疑问。
二、第二类:领土战后经和平条约割让给“他国”,但是“收受国”还没有“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在当地建立,这时根据军事管辖权的角度,这块领土仍在“主要占领权国”之‘军事政府’统治权下。
三、第三类:领土战后经和平条约割让给“他国”,但是没有指定“收受国”,此时该领土也会停留在“主要占领权国”管辖下,直到最后的“政治解决”。
四、第四类:没有和平条约存在,就直接被军事占领的情况,称为“交战国占领”,像加萨走廊被以色列军事占领,38年后无条件撤退的例子。

占领与并吞的异同

自古以来,国际间发生许多国家领土的扩大与缩小,领土可以因为买卖或征服等原因而获得;以美国而言,1769年由Blackstone著作的“英国法律释评”被当作《美国宪法》撰写时的主要参考资料之一。该书第一册第四页说明:“征服的领土(conquests)”系属于“国家统治权(dominion)”之下,对于这一点,依照1830年后,也就是“拿破仑时代”以后的《国际法》来讨论,《战争法》有明确的规范如何处理与支配被征服的领土,而其中有对“占领”也有详细的规定;反观中国对《战争法》是毫无慨念,至今仍停留在“占地为王”的古封建思维,根本不懂什么是“占领”的意义,甚至根本无从执行占领事宜,空谈“中国崛起”,只怕会遗笑国际。中国如果还自以为曾是二战期间的“盟军”,想要“并吞”台湾,只怕“主要占领权”国美国不会同意,台湾人民更不会认同,哪怕必须血战保护台湾,一定奉陪中国到底。

台湾领土主权的变革

自有原住民以来,台湾“领土主权”之移转,事实上都是《战争法》中的所谓“征服(conquest)”。最早
在1624年被荷兰人征服,台湾则处于荷兰人“统治权(dominion)”之下;接着
于1662年被明帝国‧郑成功“征服”,台湾被置于东宁王国统治权之下;后来
在1683年被清帝国军队征服,被置放于清帝国统治权之下;随后在1887年正式被改为“台湾省”;后来
在1895年因清帝国在甲午年与日本战争失败,被日本征服而割让台湾、澎湖给日本,台湾被置于日本统治权之下;
日本于1941年发动〈美日太平洋战争〉,结果日本本土和日属台湾被美国征服,
在1952年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日本把台湾、澎湖割让出去,没有指定“收受国”,因此“台湾主权”被留置于征服者美国之手;
换言之,台湾被置于美国统治权之下;也因为如此,许多人误以为台湾已经主权独立,这是一种“误解”,然而美国又采取“模糊策略、清晰利益”的政策,造成许多人包括学者在内的错误解读。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二款之“领土条款”之解释,明确美国‧国会有权规范美国领土或其他财产,并且指定所有相关之法律,对于这点,在日后的相关法律判决和解释屡次有引用。

台湾人民应有的认识

在认清台湾真正国际地位与厘清台湾和美国关系后,台湾人民应该深思,过去,美国对代替其管辖台湾的流亡政府〔中华民国〕当局,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为严厉,其中之真正内幕已经全部清清楚楚,其中法理终于完全掀开,这正是美国日前所说的“台海状况,由美国定义”的原委,厘清以后,也可以因此得到以下的印证:
一、〔中华民国〕对台湾是外来政权。
二、蒋介石不是台湾的民族救星,是暴君,是屠夫,是杀人凶手。
三、台湾不是〔中华民国〕的一省。
四、〔中华民国〕宪法不是台湾之“基本法”。
五、台湾人民有权制定新宪法。
六、台湾应该“正名”。
七、〔中华民国〕军队杀害台湾人的事实,必须由军事法庭以战争罪给予审判。
八、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的党产是非法获得。
九、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十、台湾人民有权利选择自由、民主与人权的未来。

厘清台湾之国际地位绝不是“卖台”,反而是让台湾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也是争取“台海现状”发言权的第一步。

“厘清现状”不是“改变现状”,美国不敢也不会反对。
“台湾是美国管辖论”完全符合《国际法》,也是依照美国‧参议院所通过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和《美国宪法》;这个论述,也符合1950年6月27日杜鲁门的声明、雷根总统的六个保证(1.美国没有终止对台湾军售的时间表。2.美国不与北京事先谘商对台军售。3.美国不担任两岸谈判的调人。4.美国不会逼迫台北与北京和谈。5.美国不会修改“台湾关系法”。6.美国不会改变“不承认北京对台湾主权的主张”立场。)、柯林顿总统的三不政策(1.不支持台湾独立。2.不支持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3.不支持台湾参与以主权国家为前提的国际组织)。
“台湾是美国管辖论”也完全符合美国所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前国务卿鲍尔所提“台湾不是主权独立国家”之声明、“台湾关系法”之内容、更符合《海牙公约》以及《日内瓦公约》;
即使前总统李登辉先生的“两国论”也符合,一边有美国管辖下的台湾,另一边有一个中国,这确实如同陈水扁总统所说:【一边一国】。

台湾与《联合国》之关系

依照台湾的现状,台湾与《联合国》的正确关系应该是经由美国代为发言,台湾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完全符合美国之副会员身分。有人主张,台湾可以依据“联合国宪章”直接申请进入《联合国》,或主张已经是“事实独立国家”,或主张“可获得联合国托管”,对台湾之“用心”固然值得称赞,可惜是一种误解与错解;台湾与美国关系的关键在于《战时国际法》,政府流亡中的〔中华民国〕或称“台湾当局”并没有台湾、澎湖领土之“所有权”。台湾地区是《旧金山和平条约》的一个“割让区(cession)”,其法律地位是涉及到一个领土的“过户手续”,而至今尚未完成。退万步言,《联合国》从来没有决议“台湾独立或建国”的时间表,而且对于托管之事,“联合国托管委员会”早于十几年前就已经停止运作。也有人提议台湾应该成为美国的第五十一州,这是异想天开的主张,即使回复到两百年前也是不可能实现。要知道,台湾只能先“厘清”与美国的关系,台湾相当于美国的“海外自治区”,可以正名为“台湾”,可以制定“新宪法”或“基本法”、新旗帜、新徽记等等,可以参加国际组织,可以以美国“海外独立关税区”之身分,不必缴交美国政府联邦税。厘清与美国关系后,台湾人民可以公投要不要“建国”,因为我们坚信:美国对台湾没有领土野心。

被出卖的台湾人民权益

回想1970年代,美国 尼克森总统为阻止苏联的扩张,考虑将来的商业利益,开始与中国接触,因为美国对台湾是“主要占领权”国。而此“权”归美国总统处理,因此尼克森与季辛吉决定台湾“将来可以”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没有时间表,要求中国和台湾必须和平协商。美国总统的这项决定,并没有经过“次要占领权”国流亡政府的〔中华民国〕同意,也没有与被占领中的“台湾人民”商量。由此可见,“上海公报”主要的功能,只是美国当时希望将台湾与中国放置于“同一轨道”,实质的意义并不大。

多年来,只要台湾有任何动作想要离开“这个现状”,美国总统与国务院必然大叫:不可!而美国‧国会绝大多数的议员,都是支持台湾这几年民主化,发展台湾主体文化跟主体意识,问题出在议员们不了解台湾的国际地位与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所以不知道如何帮助台湾人民走出困境。台湾人民唯一改变这一危险状况的方法,就是齐声要求美国‧国会“厘清台湾真正之国际地位”,届时【台湾是美国‘军事政府’管辖下之“未合并领土”】的事实就会自然浮现。再者,发动228位台湾籍人民,依据《美国宪法》规定“台湾是属美国列岛区第一类”之规定,依法向“美国在台协会(AIT)”申请“美国国民护照”(非公民),届时,台湾人民所面对的一切就都不同了。

众所周知,美国总统也是总司令,是可以全权处理军方事务的人,但是“军事政府”管辖下的海外领土上居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是属于美国‧国会的管辖范围简。简单的说,台湾人民要脱离目前困境,必须彻底要求美国‧国会揭开美国所谓“模糊策略、清晰利益”的政策。如此,台湾符合“美国列岛区第一类”之要件的事实自然出现(即:1.、美国是对台湾战争的征服者。2.美国是主要占领权国。3.在和平条约里,自原来所有权国确实割让)。那么,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列岛系列自1901年起案例,所有列岛区得享受《美国宪法》“基本人权”之保障。所谓“基本人权”保障,
对人民而言,是包含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之生命、财产与正当法律程序之保障,包含给人民发行旅行护照等;
对领土而言,则是包含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第八项之“共同国防”安排。

台湾人民应该走正确的路

多年以来,台湾人民与团体曾积极而且不断的替台湾与美国‧国会议员沟通,真情令人感佩。但是,可惜未能针对“国际现实”与《国际法》层面,往往诉求事倍功半,令人婉息。一般而言,这些诉求包括:
一、美国应该和〔中华民国〕或称“台湾当局”重新建交。
二、美国应该抛弃“一个中国政策”。
三、美国应该支持台湾独立。
问题是:“外交权”是美国总统的专属权力,所以行政部门国务院只是执行总统之决定,台湾团体向美国‧国会所提出的诉求项目,都不是美国‧国会可以直接管辖或控制的范围。但是毕竟这些国会议员都是台湾的“朋友”,我们要如何有效的“启动”这些国会议员,使他们能有效的替台湾伸张权力呢?唯一的方法就是:要求美国国会议员依照参议院通过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以及《美国宪法》之“领土条款”厘清台湾之确实国际地位,届时台湾人民就立刻可享受《美国宪法》之保障。也唯有如此,“台湾问题”才能从美国总统手中转移至美国‧国会手中,台湾人民才能使出力量与中国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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