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县“11·6”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尤其是对在这次事故中33人死亡4人失踪的37个家庭来说,给他们带来的失去亲人之痛更是极其沉重的。于是,邢台县县长及其主管副县长、安临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均提出引咎辞职,不足为奇。不过,让众多人感到奇怪的是该县县长主动请辞了,但县委书记为什么不引咎辞职呢?
众所周知,由于体制等原因,眼下,无论是在县一级领导中,还是市一级班子里,书记“一把手”的职权可谓是“响当当”和“硬棒棒”,无人可以取代。前些日子,被媒体“热炒”的山西翼城县上任8个月敛财500余万元的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之妻的“当书记与县长就是不一样”的“感慨”,相信让我们每个人还记忆犹新吧!
诚然,从县委书记与县长的分工不同看,县委书记在县委,主要负责一个县全面、整体性工作,而县长则在政府,主管经济、生产、安全等工作。“11·6”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的重特大事件,主要是由于该县县长平时的安全教育做得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同时,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惩罚不力等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上,近些年来,我们在处理一些重大、特大型事故时,往往是只将板子打到直接责任人或一些基层领导身上,很难有上一级的重要领导对这些特大事故负责。这种误区久而久之,很不利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扼制。
于是看来,邢台县发生“11·6”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的重特大事件后,作为一县之长,主动申请引咎辞职,承担平时疏于管理责任,理所应当。然而,话又说回来,邢台县只所以发生“11·6”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重特大事件,并不是县长一人工作有失误,作为县委书记、主管副县长、安监局局长、副局长等工作也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而作为一个县,掌握着人事任免“生杀权”的县委书记,对这些人的任命、教育不够、管教不严等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说“部下”犯错误,“上司”领导负有难以逃脱的连带责任。于是说,无论是从县里人事任命角度出发,还是县委书记平时对“手下”领导干部的管理方面考虑,县委书记都是难逃责任的的。该县县长等领导引咎辞职了,但作为一县最高“长官”县委书记却稳如泰山,这种结果不仅对在职务上“平起平座”的县长而言有失公允,同时这样做也不能很好地激发县委书记这个“重量级人物”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强烈事业心,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压力感和危机感。
面对河北邢台县县长引咎辞职,而县委书记却稳坐交椅,有人说他们是一个傻冒一个精明。这个论点笔者不敢苟同。 不过,由于这次事故,邢台县县长引咎辞职,而县委书记却“不伤皮毛”的做法,在暴露一些地方县长、县委书记权力上的不均衡,不平等外,还有体制上的一些东西难道不更引起人们的深思吗?
大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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