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学生被迫签协议 自负意外伤害

发表:2007-04-17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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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导,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以提升校园安全为由,强迫在校生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规定该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要自行负责,但学生批评校方有推卸责任之嫌。

北京“中国青年报”报导,当初校方拟订被称作“生死协议”的“新疆教育分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时,并未提前告知学生,而老师是在课间十分钟内,突然拿出上千份协议,要求学生草草签字了事,此后学校也未向学生做任何说明和解释。

协议书上注明一式两份(学院一份、学生一份),但校方并没有给学生一份,很多学生认为,这样做对学生不公平。

协议书说,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出现下列因素造成人身伤害,学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二是私用电器;三是自杀、自伤;四是在假期离校、返校过程中发生;五是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发生;六是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七是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伤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八是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九是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院长库热西·艾赫麦提表示,协议是为了响应教育厅有关高校安全工作规定,由于该校地段比较偏僻,打架斗殴事件常发生,学校在治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他说,协议书只是学校为给学生们一个警示和告知,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平安校园”,如果学生真的发生意外,学校还是会承担相应责任。

但学生认为校方是在推卸责任。有学生说,“学校可以用很多告诫方法,为什么非用这种方式来告诫我们?”

多数学生认为,学生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学校全都列在协议上,是要把责任推卸乾净。也有学生认为,如果学生真的发生事情,学校还是脱不了责任,这份协议只是给学生一个警示而已。

新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人表示,所谓责任书应该是双方达成协议而提出,这份协议书只能作为校内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益,学校这样做不合适。

他说,如果学生真的发生意外,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和学生家长向校方追究责任。

来源:中央社台北十六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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