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院法官儿子杀人如麻

发表:2007-04-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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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欧社玉,女,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朱家二村二组人。现向社会反映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张胜广”、“唐小红”、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苏文”、“余旭东”伙同道县政法委书记周贤飞、公安局长贺水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贤标、法院副院长熊x,置事实与法律不顾伪造假证袒护道县法院法官何干祥的儿子何少斌,法官儿子杀人为何不偿命?何为司法公正?

我儿子朱小勇在2005年5月25日,被道县法院干部何干祥的儿子何少斌杀死后,于7月25日我到道县法院找院长,该院长不见我。此时看到何干祥在财务室上班,我问他现在我儿子被你杀害了,我狐寡一人,上有70陈岁的母亲,下有1岁的孙子,今后的生活怎么过?何干祥答说你不要找我,你去找我的儿子,又不是我杀了你的儿子!我怕影响机关正常办公,只好抱着孙子不再讲话,坐等何干祥下班时。在上午10时许左右,突然有两个女法官走来。其中一个大声问我你是干什么的?我回答说,我找何干祥。她说,你没资格坐在这。这是法院,你给我滚出去!我问她,你是何干祥的什么人?她答,我是何干祥的上司。说完她二人就把我往外拖,接着又有一男一女来帮忙拖我,把我孙子甩在很远的地方上,我被倒拖着,吓得我孙子大哭,我求她们不要这样对待我,她们一伙人不但不听,反而用脚踢我。我被倒拖到楼梯口时,她们把我架起来,有个女法官(据说是法院副院长)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推下到四级台阶时我抱住了楼梯扶手,那个女法官又下来掐住我脖子往下推。我因全身疼痛,休克倒地,报案无人问津。

后我和一个女律师复去法院财务室找我丢失的手机时,那个女法官当着众人又揪着我的头发狠狠地打我,直到我浑身发抖痊挛时才罢休。后经法院医学鉴定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见道县法医学鉴定书)。我被法院的女法官拖打致伤多处。本想向县纪委、县政府控诉侵害我人身权利的事(见当时我给政法委的报告),但文律师劝我忍辱负重,指把精力放在为屈死的儿子伸冤再讲。我听了文律师的劝导,给县政府的报告留下未呈,耐心等待法律对故意杀人凶犯的公正判决。不料等来等去是官官相护歪曲事实包庇罪犯的结果。因此实在无奈只好请示湖南省检察院给我法律援助,至今该检察院不予援助及公正的判决。

我儿子朱小勇是个体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见朱小勇驾驶证复件),常年搞运输有时在县里住宿与人交往中认识了何少斌。何少斌自吹也是开车的,父亲是法院干部,母亲是国家中学教师。朱小勇以为何少斌有背景,与他交上了朋友。在2005年5月24日,朱小勇与何庆林(道县寿雁镇人)住在道县长城宾馆402房间,晚上何少斌找朱小勇到受莲宾馆去玩,何庆林打朱小勇的手机问朱小勇在什么地方,朱小勇告知与何少斌在爱莲宾馆,何庆林到了爱莲宾馆后三人同到金色年华店去吃摇头丸,是何少斌出的钱。吃了摇头丸后,朱小勇与何少斌回到长城宾馆睡觉,何少斌回到道县法院家属房。第二天早晨何少斌来到朱小勇的住处要朱小勇拿200元给他,拿钱后他走了。大约在下午17时许,何少斌提着一个西瓜来到长城宾馆402房间找朱小勇,要朱小勇再给200元,朱小勇又给了何少斌200元后说:“你向我要钱还不是去吸毒,和你做兄弟没意思”。何少斌听后就生气,拦住朱小勇的房门,要朱小勇讲清楚。后朱小勇见何少斌骂娘并讲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样子很凶。

朱小勇知道他是法院干部子女,作为怕了他,拿了一片西瓜下了楼不理何少斌,而何少斌拿着切西瓜的刀阜下楼来,何庆林也跟了下来,阜到车站巷口里将朱小勇活活杀死,逃离现场。

我得知朱小勇被害的噩耗后,在当日晚上10时左右赶到案发属地-----道县城南派出所,该所负责人尹仁旺来劝慰我,他说我们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不见了何少斌,我们就追到县法院何干祥家里又未见何少斌,我们就派几个民警守住何干祥家到晚上19时许,何少斌打电话回话来要他父亲何干祥送2000元钱到外婆家做潜逃的路费,监守的民警截住了电话,要何干祥问清楚他在什么地方?何少斌说:“我在外婆家和别人在洞里打鱼”。

这时我们的民警身上凑不足2000元钱,就从县法院内借2000元公款要何干祥给何少斌送去,刑侦大队和城南派出所的民警大批干警都去了。到达目的地,看见洞上打鱼的灯很亮,我们停下车丛四面八方围拢埋伏下来,要何干祥打手机告诉何少斌要的2000元钱送到了。何少斌来从何干祥手上拿钱时被埋伏的刑警抓捕。民警尹仁旺讲这些经过时,有城南派出所四五名民警在场,还有我们去的人都听到是这么讲的。其中有一位年轻民警说:“我们经过三小时抓捕的,一身泥、一身汗的连晚饭都捞不到吃”。此时我悲愤过度,民警尹仁旺又劝我说嫂子,朱小勇已经死了,幸好还留下一个孙仔。幸亏他们报案及时,我们行动快抓到了凶手,明明是追捕归案的,而《起诉书》上却改为被告何少斌在其父的陪同
下向公安机关投案,显然是捏造的本案事实。

还有一事,何庆林在道县亲自告诉我:在6月14日濂溪律师事务所问了他的话后,何少斌的母亲何小娟多次打电话要何庆林去吃饭,他不肯去,结果就给公安局暗中抓住,关到清塘派出所押着问话:“你和朱小勇什么关系,对朱小勇的死为什么要和他作证”?何庆林答:我们是朋友,因他的死我在场,我也是实话实说。何庆林被非法拘禁到晚上半夜才被放人。

朱小勇被害后,永州市中级法院定于2005年9月19日在道县法院刑事庭开庭,审理此案,后永州市检察院不给我一份起诉书,经我多次请求文律师才在11月15日给弄了这份起诉书,我看了后如刀刺心,在共产党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时刻,执法人员竞官官相护,歪曲事实,包庇罪犯,到底国法何在?公理何存!
永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说,2005后5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少斌与被害人朱小勇在道县长城宾馆402房,为前一天服食摇头丸及毒品销售之事发后争吵,后朱小勇接了电话即下楼,何少斌顺手在园桌上拿起一把叠式小果刀放入裤袋内尾随而去,仍然相互争执,当行到湘运车站停车场铁栅处,何、朱相互扭打,被按到在地的何少斌爬起来以后,从裤袋里抽出水果刀朝朱小勇胸部、左上臂各猛捅一刀,并将其踢倒在地。作案后,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朱小勇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事实并非如此,据濂溪律师所向在场人何庆林的调查记录称,前一天吃饭后,被何少斌骗到“金色年”吃摇头丸,是何少斌出的钱,第二天何少斌过来就问朱小勇要钱,朱小勇早上给了何少斌200元,傍晚何少斌又问何小勇要钱,朱小勇又给了何少斌200元,朱小勇讲,你向我要钱还不是吸毒,和你做兄弟没意思。何少斌就生气了,拦住朱小勇,要朱小勇讲清楚,后来朱小勇见何少斌骂娘,又讲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样子很凶,然后(朱小勇)就拿一块西瓜下了楼,不理何少斌。何少斌就拿切西瓜刀追了下来。我也跟下了下来,在湘运车站巷里何少斌就追上朱小勇,何少斌和朱小勇两人都进了巷口,等我追上来的时候,何少斌和朱小勇两人抱在一起相扭打,我就上前劝架,并告诉朱小勇不要和何少斌打,何少斌身上有把刀,我的话还没讲完,何少斌就从裤子口袋里拿出那把刀,向朱小勇身上捅了三、四刀。同时何庆林不回答了律师朱小勇不贩毒。我认为何庆林是整个事情过程的见证人,也是案发现场见证第一人,他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符合情理的。从事实经过看,朱小勇已经让步下了楼。何少斌却怒气上冲,为实现自己已经讲出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誓言,拿着刀下楼去追,此动机明显是去杀人,主观上实现虽在杀人前相互有过扭打,最终还是把人杀死了,主观上实现杀人目的,他把人杀死后还不罢休,还用脚踢倒在地上的僵尸。足见何少斌是手段残忍的杀人狂。据此情节何少斌已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起诉书上把何少斌向朱小勇讨还共服摇头丸的钱引发的争吵改为前一天服食摇头丸及毒品销售之事发生争吵,还把何少斌持刀追杀朱小勇的追字改为行字,用意何在?令人不解!
如果何少斌与朱小勇有贩卖毒品的事,请拿出贩卖毒品的来龙去脉,真实凭据来,否则,就是对被害人裁赃陷害。如果贩卖毒品事实确切,他二人就是贩卖毒品的罪犯,也应受到国法的严惩。朱小勇以死抵了罪,那么活着的何少斌就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贩卖毒品的事存在与否,相信检察院机关能够查清。

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上说:当晚,被告人何少斌在其父何干祥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它与城南派出所尹仁旺在刚才抓回何少斌当晚向我们讲述抓捕何少斌的情节不符。既然何少斌是投案自首,虽然晚上无班车了,他应在他外婆家里等侯民警到来,为什么要出动大批民警到田洞里围捕呢?他在被捕地点是父亲何干祥送钱来作外逃路费,并非自首投案,只因民警行动快,措施得力才把他抓住。查清此事并不难,既可向参与追捕逃犯的民警问清,又可向他的外婆家陪同何少斌在洞里钩鱼的人调查。

何少斌还是杀人惯犯, 2000年10月18日因故意杀人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服刑期间又故意杀死朱小勇,是杀人惯犯,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按市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何少斌犯有贩毒品罪,更应从严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道县境内累累发生杀案件,与对故意杀人犯打击不力有关,对何少斌这种一再杀人的害群之马不处死以极刑社会是不会安宁的。

何少斌杀害朱小勇,他父亲何干祥及母亲何小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去年何少斌故意把上关乡水南村村民雷世华杀成七级伤残。药费用去6万多元,只保住命而成了终身残废。

依情依法,何少斌至少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只因他父母出钱医治和伤残赔偿,并打通各个关节才得以从轻处罚,但在服刑期间何少斌又故意把朱小勇杀死。如果他的父母不打通关节,让他与平民百姓一样还关在牢里,就不会出现朱小勇被杀害的悲剧。因此,何少斌的父母理当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现在朱小勇被杀后,遗下70多岁祖母朱仁珍,50多岁的寡妇母亲欧社玉,不满二岁儿子朱文,还有两个未成年在校读书的弟妹。他们的生活无着落,应依照法律规定判令何干祥(县法院干部)及何小娟(中学教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规,朱小勇是机动车驾驶员,按驾驶员付给死亡赔偿金为136000元(已付8000元安葬费)幼子朱文是城镇户口不满二周岁,按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以16年计为57
600元,祖母朱仁珍70岁,每月生活费140元,以10年计为16400元;母亲欧社玉50岁,每月生活费140元,以20年计为32800元,上述合计为242800元。这是依法应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以保护死者家属的生存权。

我是被害人朱小勇的母亲,向道县法院申诉理由是国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可是反遭到道县法院副院长熊x,的毒打,我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伤害 ,恳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我作主,责令道县法院对违法乱纪的打人法警给党纪或政纪处罪,及伪造假证包庇何少斌犯杀人犯罪人员道县政法委书记周贤飞、公安局副局长贺水建、检察院副院长朱贤标、道县法院熊x、何干祥等人法律责任。
电话:133814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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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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