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王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综合制度处主任科员期间,利用本单位为职工购买住房,其作为房源小组工作人员参与房源联系工作,并负责与北京颐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安公司)具体联系的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给付的2个内存10万元、户名为“李伟”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后将部分款项交予他人用于个人股票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追缴赃款予以没收的处理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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