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韩华侨可拥有双重国籍

发表:2009-11-1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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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法务部将允许境内出生并在南韩生活达20年以上的华侨,依据即将颁布的「国籍法修订案」规定拥有双重国籍,但必须签署「在南韩国内不行使外国国籍权利」的切结书。

「联合新闻通讯社」报导,法务部准备更改国籍法,并有条件允许在海外出生获得双重国籍的外籍韩裔、外国高档人才、持有外国国籍的高龄海外南韩侨民、在南韩境内出生并生活达20年以上的旅韩华侨等,有条件持有双重国籍。

法务部将于明天进行国籍法修订案立法预告,首次推出承认双重国籍的国籍法修订内容。

今天公开的国籍法修订案内容显示,在出生后便拥有双重国籍的外籍韩裔中,或已经服兵役,或22岁以前准备选择南韩国籍的人士,如果书面承诺在南韩境内不行使外国国籍权利,则可继续拥有南韩国籍。

南韩现行国籍法规定,持双重国籍的南韩人士必须在22岁以前选择一个国籍,如果选择南韩国籍,则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将自动丧失南韩国籍。

国籍法修订案内容还有:与南韩人结婚的外籍配偶、海外高档人才、高龄海外韩侨、被海外收养后又恢复南韩国籍的人、在南韩国内出生并在国内生活达20年以上的华侨,如果书面承诺不行使外国国籍权利,则可以不必放弃原有的外国国籍,同时拥有南韩国籍。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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