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件败诉案件看我国的劳教制度

作者:毛牧青 发表:2013-04-1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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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同天,有两件败诉案件引起了国人的极度关注:一件是湖南“上访妈妈”唐慧女士的案子;另一件是我的文友方洪先生即“方竹笋”的案子。两件案子都触及到劳教的深度弊端无法回避。两人的合理合法维权上诉最被驳回,并被告知维持二审原判,这让我感到很吃惊。

我终于明白:呼吁多年“劳教制度改革”,前不久所看到的曙光;多数人乐观预测两人案子的大结局,终于在最近一系列令人目瞪口呆的吊诡气氛下化为乌有。我与许多国人一样,无奈后只能更纠结。

前不久,我看了一部美国电影叫《回来的路》。这是根据波兰军官斯拉沃米尔·拉维茨自传体回忆录《漫长的归途》改编的,它真实而残酷地反映了前苏极权下集中营犯下滔天罪恶的作品。尽管这部作品后来遭到过质疑,但其中反映的事实却得到世人的认可。同样,我也想起早年读过的索尔尼琴科的《古拉格群岛》巨著,让我不得不对这种打击异议迫害无辜的所谓“劳动教养制度”深恶痛绝,也就自然想到了我国的劳教制度的历史成因,以及它的“伟大作用”。

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说来绝非我国独创,它是前“老大哥”苏联照搬过来的制度。

列宁死后的1924年10月,在斯大林操控下制定了苏俄第一部《劳动改造法典》;1933年月又通过了第二个《苏俄劳动改造法典》。至此又延续了36年。其中最为严重的是30年代中期的“大清洗”,斯大林不但处决了大批曾是列宁和他的“亲密战友”和大多杰出将帅,还波及到200多万有牵连的人士。据1991年6月14日塔斯社引用前苏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克留奇科夫透露的数据,仅20——50年代,全苏就有420多万人遭遇政治迫害。而前苏哲学专家阿·恰利科娃早在3年前提供的资料更甚:“1937-1950年,在劳改营死亡的人数有1200万人”。到了1969年7月11日,前苏最高苏维埃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改造立法纲要》出台。该立法纲要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劳动改造法典的立法基础。多章分别对劳动改造立法的任务,执行剥夺自由、流放、放逐和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等刑罚的一般规定,执行剥夺自由刑罚的程序和条件,流放、放逐、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等刑罚的程序和条件,免予服刑的理由,及对从剥夺自由的场所释放的人的帮助和对他们的监督等作了规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还于1973、1977年曾数次颁布法令,对《劳动改造立法纳要》进行补充和修改。这三部法律构成了前苏的劳动改造主体法律框架包括“劳动改造营”、“监狱”、“劳动教养营”三种形式。其中,“劳动教养营”主要是收容未成年人和女性,实际上多为“异议”人士或分裂分子,被各种罪名投进“劳改营”或入“疯人院”遭受非人的折磨……这些当年我们“反修”需要,都是通过“大路货”公开报道的。今天看来,这些扩大化倾向得罪民意造成离心力,也是加速苏联解体和苏共崩盘的极重要诱因。

前苏的劳教制度,是配合党内斗争和“阶级斗争”的辅助物。通过一些无中生有“检举”“告密”或“莫须有”的罪名,来制造恐怖气氛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制造了全苏各界无数冤假错案。因此,从前些年公布的前苏档案资料,受迫害人的控诉,以及《古拉格群岛》、《归来的路》等文学作品,人们不难看到劳教制度对人性的戕害和肆虐。

建国后我国照搬前苏的“劳动教养营”,最先的雏形是“劳役队”。1951年5月10日,中央高层发布了《对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的地主参加劳动生产及就业问题的指示》,提出了对完成土改运动地区地主的处理意见,指出“对于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劳动,又无其他职业者,则应强制他们劳动,不允许他们游手好闲以讨饭为生”,决定“把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职业的地主编成劳役队,强迫他们劳动”。这应算是我国劳教制度的“祖爷”。

1955年发生所谓的“胡风事件”。原本是一场文艺争论,最终因最高层介入成了政治事件对胡风做出“反革命”的定性。该事件成为建国后第一次最大对文艺界大规模政治整肃和清洗运动。同年7月1日最高层发出《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强调在肃清“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基础上,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的延续。8月25日最高层又发出《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提出了处理在运动中清查出的办法:“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就此后,“劳动教养制度”带着浓厚的意识形态有色眼镜和极左思潮臀记,担负着“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政治大任,堂而皇之登上中国政治大舞台。

1956年1月10日,最高层又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指出“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首先是劳动,即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再次是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劳动教养不同于劳动改造。被劳动改造的都是判处了徒刑的受监禁处分的罪犯;被劳动教养的分子,只是受到管制处罚(和社会上被管制的分子不同,是采取集中管制的)、或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处分的人。因此,“在劳动教养期间,不但允许他们依照规定有一定的行动自由,还应当根据他们的劳动发给合理的工资。”该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着手筹备试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该机构由公安、民政、司法三部门负责筹办。对于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该指示提出“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以考虑并做出决定。”
随后,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1957年8月1日,随着“反右”运动的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该决定将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到“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尽管同年毛泽东做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报告,但实际上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更倾向“敌我矛盾”的极左倾向大行其道。据统计,全国共划右派分子55万人,其中半数以上失去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有些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现在回头再看,当时几乎所有与“反右”运动相关的资料显示,劳动教养是当时处理“自由派分子”的主要方式。

倘若敢于重视历史事实的话,从最初的“土改”到“肃反”再到“反右”的历次政治运动;从“劳役队”到“劳动教养”,几乎所有的政治运动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强力推手。在那个“无法无天”的人治社会,“劳动教养制度”与其说是一项社会司法制度,不如说是一项社会政治制度所为。事实上,劳教制度被作为对“敌对势力”打击的政治手段被大量运用着。从政治层面看,“文革”前的劳动教养大体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也就是右派分子;以及游手好闲,无事生非,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三种人。但是,由于极左思潮的泛滥,劳动教养制度早就突破法治所规定的收容范围和对象,早就急速向着“劳动改造制度”方向汇龙。以致后来扩大到了不能按照刑法定罪的所有人的强制控制措施;“劳动教养”名义上与“劳动改造”的区别混为一谈,在一些人尤其是权力者眼中,二者成了互用词;而人们缩读成“劳教”二字,更加重了二者的“统一”认可性。

“文革”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被否定。大量的犯罪以各种法律规定化为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反革命”之类的罪名表面不复存在。但仍可以借法律的漏洞通融成某种刑事如“颠覆国家”、“扰乱社会”等罪名定性,这里不再赘言。而诸多界于尚不足构成刑事案件的,却是“聚众”、“闹事”等等罪名的人,往往就成了“劳动教养”的主要对象。

1979年12月5日,高层又正式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个关于劳教制度的法律文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大中城市的政府内设置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并确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作了进一步扩展,劳教对象被放得更宽,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违法情节又不够刑事处分的,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劳动教养的处罚对象。

有意思却也耐人寻味的是: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明确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原则上讲这里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实际上实施起来各行其是,通常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土政策”,统统列入了实质性法律范畴,这必然出现执行上的矛盾和扭曲的偏差。比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一个文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只是个公安行业的实施规定,实质不是严格上的法律。显然不难看出,劳动教养制度不但有悖《立法法》而且还违宪。比如一个地方部门可以完全不顾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仅依靠一个部门的规定,随意定个罪名即可拘押乃至劳教,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说来这是我国法律的悲哀和笑话,这在一个严格法治社会是决不允许存在的乱象。

一路下来60年,我国的劳教制度,终于顶着逆潮流而动风势自成独家体系,从理论上、立法上乃至组织上遍地开花日臻“成熟”。而随之引发的不违“小法”(部门规定)却违大法(《宪法》)的难以调和社会矛盾喷发,延绵不断顾此失彼疲于奔命问题成堆,却也热热闹闹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景观了。

60年的违宪违法劳动教养制度,无恙活得很滋润难以废止,这大约与我们号称“法治社会”实则“人治社会”,缺乏监督和制约滥权者的信手拈来随意性“好用”、“实用”有关。

君不见,对处置一些上访户、敢讲真言者和“独立”人士,劳动教养制度就像“紧箍咒”,最能体现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和随心所欲套用,故得到维护自身利益地方政府的格外青睐,动辄以“大局”、“稳定”名义高频使用。只要看你不顺眼,随意扣上一个罪名帽子,让公安系统内下属“劳教审批委”盖个印章,立马送你进劳教所不叨叨。什么“抗议”什么“起诉”程序呼号,只能罪加一等让你吃不了兜着走。不走法庭避开审判,简单快捷后门就把你踢进“制造不稳定因素”的篱笆内,让你领教“队长”、“教官”们一次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哼哼“伺候”。这些年各地揭露的这样暴行丑闻例子我们见得还少么?

一般说,原旨的“劳动教养”含义,应特指那些不够判刑的一般低度犯罪人员、未成年的“问题少年”等人组成的“人民内部矛盾”处置,强调的如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劳动教养二者后的幡然悔悟,使教养者成为改邪归正自食其力或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为终极目的。但这些年“劳动教养制度”扭曲发展成了惩治不同意见表述人士、所谓“邪教组织”成员、维权上访人员等“闹事”的“次专政”暴力手段上,一切都打着正当“维稳”的名义下实施的强迫措施手段。不但简单粗暴混淆两类不同矛盾,反倒加剧官民的直接冲突升级的恶性循环。一些滥权者不以为教训反倒变本加厉,像对待冷战时期“敌对势力”那样“要像严冬一样的残酷无情”,这让“劳教”思维目无法纪的权力者有了更大的扩展空间,看看全国扩建的“劳教”场所你就明白了。由于一些“劳教所”“拘押所”的不走程序的乱抓人乱关人的非法非人道作法,导致近几年来曝光一系列的“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睡梦死”、“激动死”、“冲凉死”等等事件发生,这也是为什么国人多年来一直质疑“劳教制度”弊端,要求“劳教改革”或“废除劳教制度”呼声不绝的最根本原因。具体例子我就不列举了,大家看得比我清楚。 

我们毕竟是“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法治理应比“万恶的旧社会”和“反动的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更名副其实才是。倘若我们的司法黑幕和劳教丑闻比丑恶社会还多还如雷贯耳,那还有什么自诩牛逼的资格或资本呢?

我国一些良心媒体,最近报道和转发了揭露东北地区某个劳教所的迫害女同胞的惊人内幕,引起了国内外人们的高度关注,却在一夜之间这些报道顷刻无影无踪,这让人们很愕然更陷入深思。

难道又是造谣?似乎无人出来证实;既然不是造谣,又何以统统删除?难道其中有鬼有诈?至今无人给予权威说明。这句老话人人都明白,难道如此这般实情的坦露,真会“牵一发动全身”引起顷刻间“多米诺效应”么?看来一边高调声称派调查组煞有介事,一边却猴儿脸强行冷处理禁锢真相,这只能说明某些滥权者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看来政府与媒体和国人间有道难以逾越的鸿沟难以达成共识实现“中国梦”,难言之隐背后,似乎担忧某种力量撼动根基的后怕——难道不是么?!

这里我想起电影《V怪客》一句通过BTN人员之口说的台词“我们的工作是报道新闻,不是伪造新闻。伪造是政府的事情”。难道又是媒体在造谣在伪造、借机搞乱稳定大局?

“上访妈妈”和“方竹笋”劳教讨说法的二审败诉,让我再次看到这几天某种东西的波谲云诡捉摸不定,让人感到“新政”开端的无奈沉闷。看来劳教制度是否能真正改革乃至最终废除,没有壮士断臂的勇气和决心,的确任重道远坎坷无比——起码目前在我眼里并不乐观!

“丧钟为谁而鸣”是当年海明威大师写的一部小说名字。那是描述“二战”前夕西班牙法西斯独裁者佛朗哥对民主力量“国际纵队”的残酷绞杀。今天我们不希望丧钟为我们自己的权利而鸣,而寄托于丧钟对恶法和反人性行为而鸣。这种“鸣”,只能靠我们自己去敲响,而不是寄予那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滥权者。因为在恶法淫威下,任何冷漠的无动于衷,只能是“没有人能自全,没有人是孤岛”,因为“每人都是大陆的一片,要为本土应卯”。(海明威该书的开篇词)

我始终相信那句名言:“正义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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