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死刑审核判夏俊峰死刑,民众抗议(看中国配图)
【看中国2013年10月04日讯】9月24日傍晚,一条据信是来自中宣部的禁令在微博上流传。这条禁令说,“辽宁夏俊峰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已审结,将于9月25日执行,各媒体如作报道一律依据法院发布的权威信息刊播,不评论不链接,不渲染炒作”。
当时,这个案子已经从案发到一审二审到现在已四年时间,该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审核就拖了两年半,这显然不仅是因为案件的复杂,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很大程度上撕裂了中国的公共舆论。
小贩夏俊峰9月25日上午被执行死刑后,除了少数坚决支持官方一切作为的“自干五”外,整个微博上可以说是一篇叹息,这对于一个杀死两人,重伤一人的杀人案来说,非常不寻常。
10月1日,夏俊峰的妻子张晶为他举办了头七的悼念,夏俊峰案的受害者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将放下仇恨。
在左右激烈对立的微博上,关于夏俊峰的争议却越发血腥和激烈。从儿子夏健强画作所谓代笔问题,到所谓夏俊峰曾经也是城管的传言,再到帮助张晶和夏俊峰的艺人伊能静的所谓炒作,种种口水战让焦点再度被模糊。
回归到该案的司法原点,除了废除死刑这一宏大而有些遥远的叙事外,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夏俊峰案是否存在如他所一直坚持的“正当防卫”情节,夏俊峰杀死两人是否如官方判决书中说的,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不杀?
9月30日,在汹涌的争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置顶挂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一文,最高院声称,经过复核,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夏俊峰及辩护律师关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得不到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高院的结论是,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还将后进入勤务室,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冲突的张伟刺成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在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最高法院的这一说法,通过新华社和国内各大平面媒体被广泛报道和转载。
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后未接受媒体采访的夏俊峰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10月2日,通过其个人网站和微博发出了长文《夏俊峰该不该核准死刑?关于最高法院夏俊峰案答疑的若干回应》。
陈有西的这篇文章长达两万多字,逻辑严密,论理精当,对最高院的论述提出了非常有力的挑战。
由于新闻禁令,陈有西律师这篇非常重要的文章,并未见中国媒体有深入报道,而荒谬的是,虽然夏俊峰案一度民意汹汹,但陈有西转发这篇文章的新浪微博,居然仅有两百多次转发。
陈有西说,“《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是含糊表达。对一个身高165CM的人在一个十多平米的执法办公室内,为什么能够在八分钟内突然动刀,用一个小水果刀能够迅速杀死两个身高一米八几的被害人,前因后果一直就没有查清。对八分钟有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故意不查,直接导致事实不清和错误裁判。”
陈有西的辩护书中,列出了高达23方面的疑问,陈认为,综观全案,现在可以清楚地知道,本案中,夏俊峰死于一开始的倾向性办案。
该案一发案,公安机关和当地司法机关都将严厉从快惩处当作一项首要任务,对夏有利的证据根本没有认真收集和记录,侦查、起诉、审判中都受了“特大杀人案从重从快惩处”的惯性思维,而最高法院又没有高度重视这种原始证据缺损的造成原因,对疑罪证据不利后果归于被告,导致了错杀。
具体来说,夏俊峰在一审开庭、律师会见最高院刑庭法官时一再说,夏俊峰一进门就被关上门两人暴力殴打,夏才还手。
但拿到法庭上的只有三份口供,没有任何他辩解的内容。夏的口供移送起诉不全,被告人仅有三次笔录共13页。陈有西认为,可以肯定公安机关还有未移交检察和法院的口供笔录。对于“特大杀人案”的侦查不可能只有这样的审讯记录。
夏俊峰的伤情没有如实记录和拍照保留。特别是头上被不锈钢杯砸的大包都没有保留。只有身体软组织淤伤保留;夏俊峰的身上伤痕没有全面拍照和记录,连他的手指断了,案卷中没有照片、没有医院病历记录。
夏俊峰供称,其头部、耳部、背部、阴部附近均遭申、张二人击打,且两三天后出现青紫瘀伤伤痕,看守所同监犯人可以证明。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全面取证、拍照,只有一幅手部瘀伤照片在卷。为此,律师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请求提审当时同监室在押犯的申请,以查证夏俊峰是否确有伤痕及伤情具体情况。但最高法院没有做这项工作。
原一审律师向沈阳中级法院的举证,全部被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而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一审法官竟然当庭拒绝了律师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
死刑复核审时,陈有西律师找到了三位现场证人,作了规范的律师笔录,按了本人手印,附了身份证,提交给了最高法院。有的证人明确表示,在法院如果发回重审时,一定会当庭作证。
最高院注意到了律师的质疑,在死刑复核审时,要求辽宁高级法院法官找到这些证人核实有没有打人,但是没有亲自调查,也没有发回重审对这样的质疑重新开庭调查。
结果是,对第一现场的众城管殴打情节,也被最高法院否定,只认定了“双方过错的推搡”。
被连续两个现场被多名城管围挟殴打,鞋子都被踏破脱底,变成了互相推搡,第二个现场也成了双方过错起因的“再次发生冲突”。
身携带的摆摊工具“划香肠花”用的炊具折迭刀,变成了“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严重暴力殴打下不得不被动还手,于是失去了前提,被认定为没有任何来由地“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的故意杀人行为,正当防卫完全被掩盖,故意杀人被坐实。
陈有西还通过现场证据交叉比对,发现了一审中关键证人伪证被采信定案问题。
最高法院发言人说:“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这一认定,釆信了死刑复核审律师发现的关键新证据——《城管执法查扣单》的证据效力。而这一点,本是可以摧毁整个一二审“目击杀人”的证据体系的关键一环。
一名在原审中作证的,自称听到杀人八分钟过程的城管曹阳,被律师们发现,当时并未随车回到办公室,而是在现场开罚单给夏俊峰的妻子,并且有多人作证。
律师认为,其他三个城管根据曹的说法,也证实发生了无缘无故的凶杀,夏是故意杀人。曹阳的证据是原认定夏故意杀人的最为直接的证据。
这一伪证,直接影响了本案事实真相的证明力,无法证明被告平白无故地去杀人。直接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罪名认定错误、量刑结果错误,因此该案的死刑判决已经根本动摇,本应发回重审。
这一证据,如果在西方的律政片中,本可能是一次戏剧性的反转,但从结果来看,似乎并无济于事。
此后,陈有西还通过刀伤等技术分析,证明了夏俊峰遭遇两名高大的被害人殴打后,由下往上向自己头后、左侧(因右撇子)、前方等不同方向连续快速捅刺造成,属于为抵抗不法侵害、逃离现场,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
律师认为,夏俊峰的供述中的所有内容或细节,目前无任何证据证伪,却同现场勘察报告、尸检报告可以印证。供述具有一定的可采性和证明力。
陈有西最后说,夏俊峰案中,最高法院的审判逻辑,是将所有的事实不清的不利后果,法益不是归属于被告,而是将不利后果,都归到了被告人头上。而对所有的合理怀疑,都作了不利于被告的认定。
对律师提出的无法排除的大量问题,没有进行再开庭查明,就直接回避了。陈有西认为,如果在实行陪审制的,严格从事实证据出发审理案件的国家,经过公开开庭,这么多有力的质疑,保住夏的性命,基本是不存悬念的。
但现在,夏俊峰死了,成了中国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下的又一个冤魂。
陈有西说,“尽管很多人现在还不一定会同意这一论断,不会明白这种审判思维的危害可能还会不断再现,历史,终会证明这一判断。”
(原标题:夏俊峰死刑案司法层面的争论)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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