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酸奶瓶致女童颅骨骨裂:448户每户被判赔360元(图)

发表:2016-12-14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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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伤人不可为(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12月14日讯】据大陆媒体报道,2014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费了8万多。但是,肇事者未能找到。于是,孩子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邻居告上法庭,提出索赔30余万元。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12月13日,该案正式宣判。法庭认为,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体范围由原来的159户扩展到448户。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到庭的十几户被告均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能够接受。

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边那栋楼的2-33楼的1、2、3、4、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记者在实地探访后也发现,1-5号这五个户型的窗户或阳台都对着小区中庭,恰好能看到事发地。6-14号的户型都在楼的背面,理论上不具备从家里往下扔东西砸中受害人的条件。但是,这栋楼的每一层走廊里还有一个公共窗口,恰好也对着事发地。也就是说,另外9户人家以及外来人员都可以经过这个窗口往下扔东西。因此,很多被列为被告的住户也依据此,认为嫌疑人的“划定范围”不公平。

大部分业主认为,如果有嫌疑,那么整栋楼从2层到33层的448户业主均有嫌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但是,关于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亦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住宅楼理论上属于较为封闭的空间,所谓的房屋使用人一般系指长期使用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使用人,其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不至于极小。故该小区其他单元的业主或外来人员并非此概念下的房屋使用人,不应纳入补偿责任主体范围。

至于第一层的业主,本身不具有“高空抛物”的空间条件,故也应排除在本案补偿责任主体之外。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33层的全部业主。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并非一般侵权案件,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160304.08元。最终,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

报道出来后,网民议论纷纷:

“还好意思说‘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

“耻辱!现代刑侦技术都还给老师了?”

“这至少冤枉了447户吧?”

“(法院这么判)那还会继续发生,反正赔的钱不多,(真正惹祸的人)还可以玩几次。”



责任编辑:楚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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