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銘被判刑毛寧說出心裏話

發表:2001-08-10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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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傳得紛紛揚揚的毛寧被刺案日前已判決,因擔心此事被再度歪炒,判決過程和結果一直秘而不宣。有關方面將判決結果首先交羊城晚報發表,毛寧更是通過該報說出他的「心裏話」。

  毛寧致歌迷和媒體的「心裏話」
  
  從藝十年來,我毛寧之所以能有今天,除了靠廣大觀眾和歌迷的厚愛外,特別是離不開廣大媒體多年來的支持和幫助。我是個不善於表達的人,但我對此一直心存感激--無論如何,我是不會做出「打記者」這樣的事情的。

  在去年11月22日晚發生的事件中,我因被刺傷而導致失血過多、昏迷不醒,生命垂危。當時,我身邊的工作人員與前來採訪的記者發生了爭執,並動手打了記者。對此,我當時不知道也無法控制,事後我心裏一直非常難過。雖然人不是我打的,但畢竟它是因我而引起的,所以,在這裡我想真誠地說一聲:對不起!

  再次感謝多年來支持並關心我的媒體和歌迷朋友們!

  關銘被判兩年六個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前不久做出一審判決:在去年11月22日晚發生的「毛寧被刺」事件中,案犯關銘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寧經濟損失人民幣69131元。目前該案已結案,判決已生效執行。

  在判決書中,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案犯關銘有如下的陳述:「被告人關銘,男,26歲(1974年10月31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遼寧省本溪市,高中文化,無業……曾因搶劫於1994年6月被勞動教養一年,又因傷害於1996年12月被勞動教養一年;現因涉嫌故意傷害於2000年11月26日被羈押,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某看守所。」

  關於被告人關銘對原告人毛寧實行的傷害,起訴書中是這樣陳述的:「……持刀將毛寧的胸部、腹部、肩部扎傷。造成毛寧左側胸腔開放性損傷;左側血氣胸,左側腹部開放性損傷。」據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關銘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毛寧對被告還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毛寧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毛寧的傷是被告人在實施搶劫過程中造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應是搶劫。」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關銘持刀故意扎傷毛寧的事實清楚。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目無國法,在京期間持刀扎傷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關銘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第64條、第36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做出了如下判決:一、被告人關銘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在案之折疊刀一把,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衣一件,系被害人毛寧個人物品,予以發還。

  三、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寧經濟損失人民幣六萬九千一百三十一元(含在案之人民幣八千九百元)。

  讀報才知刺的是毛寧

  在案犯關銘被抓獲後,毛寧自訴手機及部分的現金仍下落不明。毛寧和關銘是否如媒體所猜測的那樣之前就相識?而對於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僅以故意傷害罪結案,許多人表示不可理解--從毛寧的自訴來看,案犯關銘還應同時犯有搶劫罪,為何法院不認定?

  帶著這一疑問,記者採訪了毛寧的代理律師。

  記者:作為毛寧案件的代理律師,請你介紹一下審判結果。

  律師:我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受毛寧委託代理本案的,自始至終參加了該案件的訴訟代理,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進行了調查取證並研究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一案件現已審結,依據案件的事實和判決書的最終認定和裁決,我簡單地強調本案以下幾個主要事實和案情:

  一、罪犯關銘系無業人員,有違法的前科,他曾先後因搶劫和傷害兩次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

  二、罪犯關銘身帶凶器(折疊刀一把)。

  三、罪犯關銘持刀將毛寧刺成重傷。

  四、罪犯關銘與毛寧毫不相識,以前從未見過面,只是在事發後關銘才從媒體上得知其扎傷的人是毛寧。

  五、毛寧的手機和部分現金因下落不明而無法在本案中認定為是被搶的,但一旦從罪犯處發現其下落,我們仍可以提請司法機關重新認定本案的犯罪性質為搶劫。



凶手關銘判刑為何如此輕?

  記者:你怎樣看待案件的審理結果?

  律師:判決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對本事件最具有權威的認定,並且該判決書現已生效執行,這表明它又是最終的認定,對本案件的各種說法都應以法律認定的事實為準。

  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表明瞭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在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上是有能力的,也是有效率的。因此,作為一名公民和受害者,毛寧特別要對司法機關在本案件中表現出來的公正和效率表示衷心的感謝!

  記者:本案對毛寧本人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律師:在本案中,毛寧本人不僅在身體上大量出血、昏迷不醒,瀕臨死亡的邊緣,更在心靈上受到了嚴重的挫傷。他是受害者,是法律應當保護的對象。這次判決不僅給了他經濟賠償,更重要的是懲罰了罪犯、認定了事實,給了毛寧一個公正的說法。

  「毛寧被刺」大事回放

  2000年11月22日晚,一讀者報料:「毛寧被扎傷,現已被送往朝陽醫院。」隨後,赴醫院採訪的《北京晨報》記者被「毛寧身邊的工作人員」拒絕,《北京青年報》一女記者更是挨了「工作人員」的一記耳光;

  11月24日晚,毛寧所屬的北京影音藝典公司就「受傷的前後經過」向傳媒披露「真相」;

  11月29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已破獲「毛寧被刺」案,罪犯嫌疑人關銘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毛寧受傷後,網上各種傳聞鋪天蓋地,期間更傳出毛寧自殺的消息;

  11月30日,剛脫離危險期的毛寧強烈要求出院;

  毛寧出院後,有報導說他在日本、韓國、美國等,還有說他躲到了四川德陽養傷。經核實,毛寧出院後一直在北京家中靜養。

  12月3日,成都某報登出爆炸新聞:自稱是「毛寧男友」的四川籍男子「範小玉」接受該報「獨家專訪,稱毛寧是在其位於北京西單公寓的出租屋內被刺,更說自己是毛寧多年的「男友」,毛寧遇刺是因為他奪走了「關銘所愛」。另外,他還揚言自己手裡有64張與毛寧在一起的色情照片;

  12月5日,該報又扔出「重磅炸彈」--「範小玉」在北京割脈自殺!經搶救回天有術的「小玉」向該報訴說原因是「不堪毛寧母親的壓力」,該報還配發了「小玉」頸纏紗布臥床不起的照片。(而毛寧母親已去世6年了。)

  12月6日,有媒體經核實後確認:北京同仁醫院沒有收治過「刎頸自殺」並與「小玉」相似的病人;

  經多方努力,《羊城晚報》記者對「小玉」及其「經紀人」劉剛進行了獨家採訪,「小玉」聲稱在一個星期內召開記者招待會,並公布那64張照片。本報報導對此提出懷疑。

  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宣布:小玉因涉嫌盜竊被警方立案;「小玉」真名叫王友安,實際年齡32歲;

  2001年3月5日,瀋陽某報報導,有「可靠人士」稱不少演出商都盯住毛寧,並已開始為其全國巡迴演唱會做準備;

  3月6日,影音藝典公司發言人「代表毛寧」否定了「復出」說法;

  4月6日,「2000年中國流行歌曲榜頒獎晚會」主辦者對外宣稱:毛寧將於4月28日晚在南京五臺山體育館的舞台上「復出」。此事被證實為子虛烏有;

  7月10日,四川某報從「北京音樂圈內一著名經紀人」處得知:「傷勢逐漸復原的毛寧已決定8月底左右在美國復出,開自己的演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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