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知情權--民主社會的基石

作者:寧益剛 陳 欣 發表:2002-05-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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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民知情權,是指公民對於國家重要決策、政府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瞭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不僅僅侷限於知道和瞭解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執政黨的大政方針,還應當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關係到公民權利和利益、公民個人想瞭解或者應當讓公民個人瞭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權是個人生存權與發展權的一部分,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保護自身利益的前提。

  1966年、1976年美國先後制定了兩部涉及知情權的重要法律: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根據這兩部法律,除了明確列舉的幾項例外,政府掌握的所有文件、記錄,在申請人要求時,都必須公開;實行委員會制的行政機關舉行會議必須事先通告,並允許公眾列席和取得會議資料。這兩部「政府公開法」被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仿效。

  在我國,知情權的概念通常用於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知情權自然延伸到各種事務上。近年來,我國政府幫助公民實現知情權的例子並不少見。像1999年6月5日我國開始發布城市空氣質量週報,2000年6月5日全國42個城市發布空氣質量日報,2001年6月5日47個重點城市發布空氣質量預報。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化的歷程,體現了我國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得以重視。

  我國政府已建立了面向國內社會和公眾的政府發言人制度(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承擔),不定期向整個社會公布某一方面的政府事務, 並就公眾關心的問題通過新聞媒介作出回答或者解釋。此外,隨著社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許多部門紛紛實行了政府上網工程,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因特網自由地瞭解和查詢自己所關心的政府信息。

  知情權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是防止腐敗的良藥。一個真正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應光明磊落,接受公眾檢查監督。當然,在任何國家裡,為公共利益的緣故總有需要保密的時候。但歷史經驗表明,保密越多的政府腐敗也越多,越是透明的政府越是清廉。

  知情權也是公民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國,公民的知情權還僅停留在理論層面,缺乏現實的法律支撐,還沒有被確認為公民的實在權利。對於一些行政機關來說,似乎還是一種單方面的「恩賜」行為而不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信息公開也不被認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分內之責,而成了政府的一種權力。一些國家機關動輒自行設定保密事項,把一些可以公開甚至應當公開的內容也列入了「保密」的範圍。

  我國已加入WTO,WTO對政府信息公開提出了兩大要求,一是公開性原則,一是透明度原則。我國各級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應盡早、盡快地在法律的規範下運作。有識之士認為,一部完善的關於公民知情權的法律,可以使保密的範圍被清楚地界定,國家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將受到嚴格保護,而任何可以公開的事項都不會被蒙上黑幕;如果政府拒絕人們查閱,人們可以根據法律將其告上法庭,政府在訴訟中必須令人信服地說明該文件是應當保密的,而不是由原告來證明它應當被公開;而政府機構的組織、職權、工作方法、程序以及所有足以影響公民權利的文件都必須公開發布、出版、上網,公眾可以便捷地得到,等等。

  讓公眾瞭解社會真相,有助於讓社會具有更完善的自我修復機制。這也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摘自人民法院報) 2002年5月13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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